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青海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2.05.31
  • 實施時間:2002.05.31
青海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根據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對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和選舉問題決定如下:
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決定,青海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為399名,具體分配如下:
(一)按照選舉法第十四條關於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4倍於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我省農村、牧區每35600人選舉1名省十屆人大代表;城鎮每8900人選舉1名省十屆人大代表。西寧市、各自治州、海東地區6縣共分配省十屆人大代表名額271名。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青海省軍區及駐青部隊分配代表名額為20名。
(三)省武警部隊分配代表名額為6名,分配到有關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四)省上參選的代表名額為68名,由省人大常委會統籌安排到各選舉單位參加選舉。
(五)對城鎮人口較少的地區和人口較少的民族照顧分配代表名額26名。
(六)留出代表名額8名作為機動。
二、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2002年11月30日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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