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和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分配方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少數民族代表名額分配方案》、《台灣省出席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協商選舉方案》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等35個選舉單位共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987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根據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提出的審查報告,審議確認2987名代表的代表資格全部有效。
現將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予以公布。
2013年2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