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延長本屆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任期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2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1982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從一九七九年下半年開始試點到一九八一年年底結束的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全國統一延長到一九八三年年底。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2017年3月8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託,向大會作《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了李鵬委員長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認為,一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真履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立法、監督,以及代表工作、對外交往、自身建設等各方面工作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
第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如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基本原則和幾年來的實踐經驗,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作如下修改和補充: 一、第六條...
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進行選舉工作,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延長至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舉行...
原第四款作為第五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縣和縣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人民公社、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鎮人民政府召集。”...
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的若干規定〉的決定...
會議認為,一年來,常務委員會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議,認真履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把爭取在本屆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作為立法工作的目標,把提高立法質量作為立法工作的重點,把加強和改進...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和代表活動所需經費,列入鄉、鎮財政預算。 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重慶市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二章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編...
四、聽取和審議時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吳邦國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的報告 五、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六、聽取和審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的...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決定。修訂信息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0年10月...
1990年7月25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5年9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1年5月25日遼寧省第九...
第四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第五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從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共五年,代表人數一共一千二百多名,一共舉行了五次會議,都在首都北京召開。其中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9月15日開幕,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根據憲法選舉...
大會批准1963年國民經濟計畫和1963年國家預算,批准1964年國民經濟計畫。大會批准1964年國家預算的初步安排,並且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64年國家預算草案編成以後,對1964年的國家預算,連同1963年的國家決算,進行審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總結報告的決議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1.09.10 實施時間 1981.09.10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同意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主任、民政部部長程子...
關於2016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與2017年中央和地方預算、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6個決議草案;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等。
進一步加強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團結,為實現六項任務而努力。這次會議還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三屆全國委員會的任期延至一九六四年九月,並且責成政協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負責進行關於召開第四屆全國委員會的籌備工作。
(八)選舉自治縣人民法院院長;(九)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聽取和審查自治縣人民委員會和自治縣人民法院的工作報告;(十一)改變或者撤銷自治縣人民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和命令;(十二)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鄉、鎮人民代表大...
2、表決關於2003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2004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 3、表決關於2003年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預算的決議草案 4、表決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的決議草案 5、表決...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其人選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從代表中提名,並提請大會通過。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行使職權至本屆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設主席,並可以設副主席一人至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