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是1979年7月4日頒布的法律。1980年1月1日實施。

其後經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2010年、2015年、2020年7次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 頒布時間:1979年7月4日
  • 實施時間:1980年1月1日
  • 頒布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修訂信息,全文內容,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機構,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第五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第六章 選區劃分,第七章 選民登記,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九章 選舉程式,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十二章 附則,

修訂信息

根據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6年12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根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

全文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三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四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五章 各少數民族的選舉
第六章 選區劃分
第七章 選民登記
第八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九章 選舉程式
第十章 對代表的監督和罷免、辭職、補選
第十一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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