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直接選舉人民代表(1983年3月5日)

1979年7月1日和7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分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兩部法律都明確規定,將縣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根據新的規定,全國縣級直接選舉工作經過1979年下半年和1980年上半年兩次試點,於1980年下半年全面鋪開,到1981年底完成。為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中的具體問題,以便開展縣級以下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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