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和7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分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兩部法律都明確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在1983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為了便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對縣級以下人民...
鄉、民族鄉、鎮的選舉委員會在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同時換屆選舉時,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第十一條 選區設立領導小組,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領導小組由組長、副組長和若干成員組成。領導小組組成人員,由選舉委員會與所在選區的有關方面協商確定。選區內...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
1980年9月28日吉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3年12月3日吉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吉林省選舉暫行實施細則〉的若干規定的決議》修正。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解讀》內容簡介:為了配合對我國選舉制度,特別是2010年選舉法修改內容的學習、宣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參加選舉法修改工作的同志集體編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解讀》。《中華人...
1983年3月5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明確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它的辦事機構負責選舉的具體事務。因此,民政部已不再承擔縣、鄉兩級選舉的日常工作。3月10日,民政部向國務院重新報送了《民政部的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將原來的“地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本市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則 編輯 語音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8月27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1989年8月16日天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天津市區、縣級...
——2010年3月8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王兆國 各位代表: 一、修改選舉法的必要性 選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選舉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法產生各級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選舉...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津部隊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第五條 選舉經費由本級財政開支,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導區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設立市直接選舉...
(1980年7月10日遼寧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通過;1983年12月18日遼寧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第1次修改;1987年2月8日遼寧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第2次修改;根據1989年9月22日遼寧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縣鄉兩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規定》第3次修訂;1992年7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