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1983年10月29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3.10.29
  • 實施時間:1983.10.29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選舉機構,第三章 選區劃分,第四章 選民登記,第五章 選民資格審查,第六章 代表的名額和分配,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第八章 投票選舉,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津部隊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選舉出席駐在區、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三條 選舉工作是全市人民政治生活中的大事,要切實加強領導,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依法辦事,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以加強政權建設,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保證全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勝利進行。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四條 區、縣、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分別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區、縣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鄉、鎮選舉委員會受本級人民政府領導。
區、縣選舉委員會指導鄉、鎮選舉委員會的工作。
第五條 區、縣選舉委員會,一般由十五人至十九人組成,要有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及各方面的代表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鄉、鎮選舉委員會一般由九人至十三人組成,由其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的任務是:
1.貫徹執行《選舉法》和《規定》以及本實施細則;
2.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計畫;
3.宣傳《選舉法》、《地方組織法》、《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訓練選舉工作人員;
4.劃分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5.進行選民登記,審查、確定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
6.組織選民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並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7.規定選舉日期,主持選舉;
8.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頒發代表當選證書;
9.受理有關選民資格問題的申訴,作出處理決定,並接受對選舉中違法行為和破壞選舉的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區、縣選舉委員會設立辦公室,內設秘書、宣傳、組織、選舉事務、選民資格審查等組,分別負責有關選舉的各項具體工作。
鄉、鎮選舉委員會可設立精幹的辦事機構。
第八條 選舉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鄉、鎮和市區的街設立選舉工作組,做為區、縣選舉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指導各選區的選舉工作。鄉、鎮選舉工作組,可由鄉、鎮選舉委員會兼任。人數較多的企、事業單位(例如可劃為兩個以上選區),也可設立選舉工作組。
第九條 選區設立選舉領導小組,負責本選區的選舉工作。

第三章 選區劃分

第十條 選區應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選區的劃分要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和選舉的組織工作;便於代表聯繫選民;便於選民監督代表。
區、縣屬單位,能實現前款要求的,也可按系統劃分選區。
第十一條 選區的大小,按產生一至三名代表劃分。
第十二條 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城鎮居民,其人數能夠劃為一個選區的,可劃為單一選區,人數不夠劃為一個選區的,可與鄰近的單位劃為聯合選區,也可由單位與附近居民劃為混合選區。
第十三條 駐在鄉、鎮而不屬於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的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以只參加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不參加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第十四條 選區內可按生產、工作和居住狀況劃分若干選民小組,進行選舉活動。選民小組長,由小組選民推選。

第四章 選民登記

第十五條 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凡應在本市參加選舉的年滿十八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要進行登記。
年滿十八周歲的計算時間,以區、縣的選舉日為準。
第十六條 選民登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錯,使有選舉權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選舉權利。具體規定如下: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駐津單位)的幹部職工,在所在單位登記;
2.街道居民在戶口所在地登記;農村村民在村民委員會的登記站登記;
3.街屬生產服務隊、街道集體生產人員和個體工商業戶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4.契約工、臨時工可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5.退休人員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6.駐軍所屬單位的無軍籍職工,參加部隊選舉;軍人的家屬,在居住地登記;
7.借調市內的工作人員在原單位登記;借調外省、市的工作人員如不便回原單位選舉的,也可在借調單位登記,但要通知原工作單位;
8.離職休養人員在原單位或接受管理的單位登記;本市無接受管理單位的,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9.本市代培人員在原單位登記;外地在津代培人員也可在培訓單位登記,但要通知其原工作單位;
10.市內新搬遷戶戶口尚未轉移的,仍在原戶口所在地登記;
11.選舉期間外出的職工、幹部,由工作單位登記,居民、村民由戶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登記;
12.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勞改人員,以及被勞動教養、少年管教和收容人員,已達十八周歲的,由主管部門將上述人員的名單送經區、縣選舉委員會分轉有關選區登記;
13.長期居住在本市,但戶口在外地或外地戶口已註銷,天津也沒有戶口的,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居住地登記;
14.戶口在津,本人長期在外地工作或居住的,以及臨時來津人員(如探親和住院等),本市不予登記。
第十七條 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精神病患者,在徵得其監護人同意或取得醫院證明後,經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八條 各選區設立登記站,接受選民登記,也可由工作人員到選民中進行登記。登記時,要分別與單位職工編制名冊或戶口登記簿核對,做到準確無誤。
第十九條 選民登記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於選舉日前三十天張榜公布選民名單,發給選民證,公布選舉日期和地點。
第二十條 對於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認真研究,三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仍不服時,可向所在區、縣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儘速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第二十一條 選民登記後至選舉前,在本市範圍內遷出遷入的,可在選民證後面註明:“遷往××區、縣、鄉、鎮選舉”,加蓋選舉委員會公章,不再發給選民轉移證;遷往外省、市、自治區的,要在選民登記表上除名,收回選民證;由外地遷入的,要予以補登,並發給選民證。
第二十二條 選民登記表和選民證等,按統一格式,由各區、縣選舉委員會印製。

第五章 選民資格審查

第二十三條 凡經人民法院判決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四條 因反革命案或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利。
第二十五條 凡屬下列人員準予行使選舉權利:
1.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2.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
3.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
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
5.正在受拘留處罰的。
以上所列人員參加選舉,除第三項外,一般採取委託有選舉權的親屬或其原工作單位或原戶口所在地選民代為投票,無親屬或其他選民可以委託的,在流動票箱投票。
第二十六條 凡須剝奪和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應報區、縣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代表的名額和分配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的確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1.便於召開會議、討論問題和解決問題;
2.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3.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城鎮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二十八條 區、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1.人口不足二十萬的,選代表八十二人至一百二十人;
2.人口超過二十萬不足三十五萬的,選代表一百二十人至一百七十六人;
3.人口超過三十五萬不足五十萬的,選代表一百七十六人至二百八十八人;
4.人口超過五十萬不足六十五萬的,選代表二百八十八人至三百四十四人;
5.人口超過六十五萬的,選代表三百三十二人至三百六十三人。
第二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1.人口不足一萬的,選代表三十人至六十五人;
2.人口超過一萬不足三萬的,選代表六十五人至九十人;
3.人口超過三萬不足五萬的,選代表九十人至一百一十五人;
4.人口超過五萬的,選代表一百一十五人至一百三十人。
第三十條 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舉委員會分配。
第三十一條 區、縣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市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多於區、縣所屬系統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津部隊、天津警備區所屬部隊和人民武裝警察天津總隊應出席區、縣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由所在區、縣選舉委員會根據其建制或人數與有關領導機關商定。

第七章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條 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第三十四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要使各民族、各地區、各方面都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要照顧到婦女、青年、少數民族、歸僑、宗教界、愛國人士等方面。
第三十五條 代表候選人的提出:任何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都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向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但一般不應超過應選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五。
選民和各黨派、團體推薦代表候選人時,均應向選舉機構介紹候選人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任何選民的提名(包括附議),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人數。
第三十七條 推薦到其它選區去的區、縣機關幹部代表候選人,應該徵得所在機關多數民眾的同意。
第三十八條 選民和各黨派、團體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都要如實匯總上報選舉委員會,提交選民討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調換和增減。
第三十九條 選舉委員會應於選舉日前二十天,將各方面推薦的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和情況,按選區張榜公布。
第四十條 組織選民討論代表候選人時,要充分發揚民主,經選民小組反覆討論,民主協商,由選舉委員會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如經反覆討論協商,意見難以集中,可以進行預選。預選採取無記名投票方法,以得票較多的人為正式代表候選人。
第四十一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
第四十二條 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以姓氏筆劃為序,如是經過預選確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順序排列)和情況,於選舉日前五天,按選區張榜公布。並再次公布選舉的時間和地點。
第四十三條 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和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第四十四條 各選區要組織正式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聽取選民意見。

第八章 投票選舉

第四十五條 選舉時可根據選區的具體狀況分設若干個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投票選舉。
第四十六條 選舉的投票時間一般為一到三天。
第四十七條 投票前要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1.製作票箱。按統一格式印製選票。選票上的候選人名次按本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
2.布置好投票站或選舉大會會場;
3.召開選民小組會,宣布有關投票的注意事項;
4.推選監票員、計票員若干人;
5.在投票場所設立發票處、寫票處、解說處等。
第四十八條 投票站或選舉大會,由選舉委員會派出的代表主持。
第四十九條 投票時憑選民證發給選票,在選民證和選民登記表上分別加蓋“選訖”印記。選票不要提前發出,避免遺失。
第五十條 嚴格實行秘密的無記名投票。不能寫選票的選民,可以委託其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寫選票時,別人不得圍觀。
第五十一條 選民要親自到投票場所投票。老弱病殘等不便到場投票的,可在流動票箱投票。
選民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可。
第五十二條 選民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選舉工作人員,對投票的選民,不得做任何誘導和暗示。
第五十三條 票箱由主持選舉人員和監票、計票人員妥為保管。本選區投票結束後,由監票、計票人員和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並由監票人簽字。
第五十四條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多於本選區應選代表人數的作廢,少於本選區應選代表人數的有效。
第五十五條 代表候選人獲得本選區全體選民過半數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六條 選舉結果由主持選舉的人員,連同選票報送選舉委員會,由選舉委員會張榜公布當選代表名單,並發給代表當選證書。

第九章 對破壞選舉的制裁

第五十七條 為保障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1.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
2.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3.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革命委員會1980年1月19日發布的《天津市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試行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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