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選舉制度

中國選舉制度是指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代議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各種制度的總稱。選舉制度是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中不可缺少的環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產生,需要選舉;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以及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的產生,也需要通過選舉產生。

根據《憲法)及其他法律的規定,中國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 選舉權的普遍性原則。這是主要適用於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基本原則。根據《憲法》第34 條,在中國享有選舉權利的基本條件有三個: 一是具有中國國籍;二是年滿18 周歲;三是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情形均不能導致選舉權利的喪失。
(2) 選舉權的平等性原則.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指選舉人在每次選舉中只享有個投投票權、並且每一選舉人所投票的價值與效力是同樣的。選舉權的平等性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體現。
(3) 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原則。根據《選舉法)第2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縣級及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直接選舉相對於間接選舉更為民主,但就目前中國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狀況而言,將直接選舉推行到鄉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較為適宜,但隨著國家和社會各方面的發現展,直接選舉範圍勢必會擴大。
(4) 選舉自由原則。選舉自由是指選舉人可以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依法自由地行使選舉權等利。選舉人在選舉中的自由表示意願得不到保障,也就談不上真正的選舉。中國依照法律對選舉自由從兩個方面加以保障是秘密投票;二是自由投票。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