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區
即分別實施選舉的區域單位。一般按照地區或人口劃分,每個選區選出1名或幾名代表。
中國選區是以人口比例數為基礎,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和居住狀況劃分,以便於選民參加選舉活動,便於組織選舉工作,便於選民了解、聯繫和監督當選代表。
在西方國家的選區通常是按一定地域為單位。但是許多國家經常改變選區的劃分,在勞動人民占優勢的地區少設選區,或者分散他們的優勢,將他們分別劃入其他選區。西方國家的選區可分為大選區制和小選區制。大選區制又叫多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選出2名以上的議員,英國、法國曾採用此制。小選區制又叫單名選區制,即每個選區只選出 1名議員,美國採用此制。日本把都、道、府、縣中組成的選區,每區選議員2~5名的稱中選區制。實際就是大選區制。
選民資格
指法律規定公民參加選舉所具有的條件。選民是依法享有選舉權的公民。為了進行選民登記,必須確定選民資格。
在中國,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無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選民名單。
在西方國家主要有以下各種資格限制:財產數量、居住期限、文化教育程度、年齡、性別、種族、職業等。如英國1928年《人民代表法》規定,“凡已成年之男女不屬法定無行為能力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得登記為各該選舉區之國會議員選舉人:①有規定之住所資格者;②有規定之營業所資格者。”法國1964年《選舉法》規定,“凡年滿18歲、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並不屬法定無行為能力的法國婦女和男子均得為選民”,但又規定了資格限制,要在市鎮確有住所或在市鎮居住不少於6個月,或當年已連續五次列名於市鎮某一項直接稅稅冊者,才能列入選民名單。
選民登記
指選舉機構依法辦理公民有權參加選舉的程式。
在中國,依選舉法規定,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在進行選民登記以後,再編造選民名單、選民名單是選舉機構依法確認的選民名冊。中國1979年通過,1982年修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30天公布,通常叫選民榜。在公布選民名單時,發給選民證。對公布的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選民證是選舉機構發給選民,表明他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證書。
英國1918年的《人民代表製法》規定,選舉人登記冊每年應造兩部,登記官應負責造具春季及秋季登記冊。法國1964年選舉法規定,選民必須進行登記。選民名單採用永久性登記辦法,每年複查1次,按每1選區投票站設立行政委員會,由各行政委員會編制各該站選民名單,名單送交市政府秘書處,按法律規定程式通知與公布。
候選人
綜述
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時先提出供選舉人選舉的人員。在選民登記、公布選民名單以後,即按選區提出候選人。
中國《選舉法》第29條規定:“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或者選舉單位提名產生。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對提名的程式,也作了具體的規定:“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任何選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議,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時,應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情況”。在直接選舉時,選舉委員會匯總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數後,將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於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並在該選區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的代表候選人。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第30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人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的基本情況應當於選舉日的7日以前公布。在間接選舉時,由各級人大主席團將 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印發全體代表,提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符合《選舉法》第30條規定的差額比例,直接進行投票選舉。如果所提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第30條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的票多少的順序,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辦法根據本法確定的具體差額比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進行投票多少。正式代表候選人產生後,選舉委員會或人大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西方國家通常由政黨提出議員和總統、副總統的候選人。如本人提出要充當候選人,須交法定人數的選民簽名聲明書。法國選舉法規定國民議會議員候選人需提出候選聲明,每個候選人要交納1000法郎的保證金,如在任何一輪投票中獲得有效票的 5%,即發還保證金。英國選舉法規定,選舉議會議員時,各候選人應在規定的選舉時間內向管理員提存,或由他人代存存款150英鎊,否則以1872年《秘密投票法》規定的棄權者論。候選人未當選而所得票數在議員定額為 1人或2人之選舉區不及投票總數1/8,或在定額為2人以上選舉區不及議員額數除投票總數1/8所得商數者,該存款應予沒收。
候選人人數和選舉方式
候選人人數和選舉方式有關。選舉方式有差額選舉和等額選舉兩種。
等額選舉,是候選人名額與應選人名額相等的選舉方式。1953年中國《中央選舉委員會關於基層選舉工作的指示》規定一般採取等額選舉的方式。1979年通過、1982年修正的《選舉法》規定,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即採取差額選舉的方式。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1/3至1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1/5至1/2。選舉委員會應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是在選舉日必須停止對代表候選人的介紹。
競選
西方國家選舉議員和行政官吏的一種重要活動方式,是各政黨的候選人為爭取當選而爭奪選票的有計畫、有組織的活動,表現了資產階級各政黨間以及資產階級與無產階級之間的政治力量的鬥爭。競選在宣布大選後開始,各政黨推選出各自的候選人,各候選人即組織競選機構,擬定競選綱領,籌措競選經費,利用電台、電視、報刊、印刷廠、集會場所等宣傳工具和場地,採取各種形式,展開緊張激烈的爭取選票的活動。這種競選需要大量金錢。儘管西方國家的法律對競選經費數量、來源都作了限制性的規定,但事實上都是被大大突破了的。如1980年
美國總統競選費達8億美元。這種形式民主和金錢選舉剝奪了廣大勞動人民及其候選人的被選舉權。
選舉
分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有時候選人較多,因而又有初選、預選的方式。初選是間接選舉的一種方式,選舉分階段進行。第一階段選舉選舉人,即初選。第二階段再由選舉人選舉代表或官吏。美國總統、副總統的選舉即先由各州選舉選舉人,再由選舉人選舉總統、副總統。選舉前選民或代表依法對所提候選人的測驗性投票叫預選。中國選舉法規定如果所提候選人的名額過多,可以進行預選,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投票制度
選舉代表或議員的規則和辦法。對於如何投票以選舉代表機關的代表或議員,各國都有法律規定。
中國《選舉法》規定了投票的程式和方法:在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時,各選區設投票站或召開選舉大會進行,由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選舉一律採用無記名投票,選民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信任的人代寫,選民如果在選舉期間外出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但事先須經選舉委員會認可。選舉人對於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法國的1964年選舉法也詳細規定了投票制度:投票按各市鎮進行,投票在星期日,持續時間為1天,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市鎮的投票站可使用投票機器,還規定了投票的具體程式,委託投票及設立投票工作監督委員會。
選票
是選民或選舉人用以表示自己贊成或反對候選人的法定選舉檔案。當選計票制度是指按一定程式計算選票、確定當選代表或公職人員的制度。關於如何計算選票以確定當選人,各國法律都有規定。
中國《選舉法》第38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獲得選區全體選民或者選舉單位的代表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名額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名額少於應選代表的名額時,不足的名額應當在沒有當選的代表候選人中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1/3。
西方國家實行非常複雜的當選計票制度,如多數當選制、比例代表制和區域代表制等。
多數當選制
指在西方國家議會選舉時,獲得1個選區選票的多數的政黨和候選人即可占有全部選票或當選的制度。這一制度又分為相對多數當選制和絕對多數當選制。
參加選舉的政黨或候選人在 1個選區內獲得比較多數的票即占有全部選票或當選的,叫相對多數當選制,又叫一輪當選制。在這種選舉制度下,獲得選票不到半數的候選人即可當選。西方國家現在多採取此制,如美國、英國。在1個選區內獲得過半數選票的政黨或候選人才占有全部選票或當選的,叫絕對多數當選制,又叫二輪當選制。
比例代表制
是按各政黨所得選票在總票數中的比例分配議席的制度。此制1918年比利時曾採用,實行於大選區。法國1946~1951年時也曾採用此制。
區域代表制
指議會選舉時以地域為基礎,由各選區分別選出1名或數名議員的制度。
一輪多數聯盟制和二輪多數選舉制
西方國家的選舉還有一輪多數聯盟制和二輪多數選舉制等。
“一輪多數聯盟制”指各政黨可以結成聯盟參加競選,獲得選票過半數的政黨,即可獨占該選區的全部議席的制度。參加聯盟競選的政黨只要獲得選區 5%的選票就可獲得議席,沒有參加這一聯盟競選的政黨,即使獲得49%的選票,也得不到議席。1951年到1958年法國國民議會選舉即採用這一制度。
“二輪多數選舉制”指議員候選人在第1輪選舉中未獲選區過半數的選票,必須舉行第2輪選舉,獲得多數選票才能當選的制度。有的國家規定,在第2輪選舉中只就第1輪選舉得票最多的2人進行投票,仍須獲得半數選票才能當選;也有的國家規定參加第1輪選舉的候選人,都可以參加第2輪選舉,只要獲得相對多數的選票就可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