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制

選舉制

選舉國家各級代表機關的代表(議員)和其他國家公職人員的原則和制度的總稱。它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選舉原則、組織與程式、選區劃分、選取舉名額分配等。通常由憲法和選舉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現代國家通常實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間接)選舉和秘密投票等選舉原則。選舉程式包括設立選舉機構,劃分選區,確定選民資格,進行選民登記,提出候選人,競選,進行投票和計票等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選舉制
  • 包括:選舉原則、組織與程式、選區劃分
  • 地位: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 規定:憲法和選舉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
名詞釋義,選區,選區劃分原則,選區及選民數,選區劃分方法,選舉方式,代表方式,多數選舉制,小選區制,大選區制,比例代表制,總結,

名詞釋義

選舉制是指關於選區劃分以及相應的代表方式與投票方式的制度。又稱為代表制。

選區

選區是當選名額的分配區域,也是候選人競爭區域。在這個基本選舉單位內把有選舉資格的選舉人組織起來選舉一個立法機關或其它政治團體的代表。為使選舉能順利進行,往往在一個國家內劃分出若干選區。

選區劃分原則

(1)合法——選區的劃分應該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之, 不宜以行政命令規定之。選區劃分首先必須符合選舉法規,然後才談得上合法地劃分,否則就等於給行政權力的任意劃分開了綠燈,不利於選舉權的行使。
(2)便利——選區是為選舉而設定的, 因而必須為選舉提供便利為其原則。例如,選民與候選人的接觸、選民的登記及投票、候選人的競爭、辦理選務行政,均可求其便利。因此,選區宜與行政區劃、地理環境、自治區域等因素相協調。
(3 )公平——公平一是指選區劃分導致的代表名額應與其人口數有適當的比例。例如,有的國家規定每縣、市及同等區域、各選區代表一人,但其人口超出50萬人的,增選代表一人。公平二是指力求避免不公平劃分。例如,某國某行政區域單位應該選出6個議員, 該地區有甲乙兩黨應競選,每個黨都有30萬選民支持,如果公平地劃分選區(假設每個選區只選出一名代表),則甲乙兩黨應各得三個議席,如果甲黨是執政黨,由它來劃分選區,於是甲黨運用選舉地理學,把選區劃分如下的樣子:

選區及選民數

一二三四五六
甲黨10,00058,000 58,000 58,000 58,00058,000
乙黨90,00042,000 42,000 42,000 42,00042,000
由於甲黨以有利於自己的方法劃分了6個選區, 把乙黨的選民儘可能地集中划進第一選區,有意識地把議席丟給乙黨, 從而保證了其它5個選區的勝利。這裡顯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如果乙黨來劃分選區的話,那么其結果可能完全相反。(註:楊柏華、明軒:《資本主義國家政治制度》,1991年,第105頁。) 日本有這樣的例子:昭和三十一年(1956)當時政府草創的小選區製法案中,在神奈川縣的十個選區中鎌倉、逗子兩市卻包括了與之相距甚遠的三浦市。三浦市是社會黨的地盤,為了避免把三浦市與橫須賀市合併,把三浦半島縱向割開與保守勢力強的鎌倉相就,以抑制社會黨,保證自民黨人當選。上述這種劃分顯然有失公平,應該避免。

選區劃分方法

選區劃分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1)以地為基礎的選區和以人為基礎的選區。前者, 凡住在同一地區的選民對於該地區代表均有選舉權。以地為基礎的選區劃分稱為地域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比較流行。在理論上議員或代表既然應該代表全國或國民全體,不應該代表特殊的集體利益,則按地為基礎劃分選區是按人口比例配賦名額,不應再有職業代表。實際上,地域代表都有職業的,各種行業的人都有,能反映各階層的思想。後者稱為職業代表制,儘管有上面的理由,職業選區也不無道理。職業團體往往超越地域選區的界限,各行各業利益並不能由地域劃分來完全代表,即使住在同一地區的人,未必有共同的意見。有關各行各業的立法,大都是專門性問題,非地域代表所能勝任。原蘇聯曾在1924—1936年實行職業代表制。魏瑪憲法也曾規定實行職業代表制劃分選區。
(2)小選區和大選區。 凡一選區僅產生一名當選人的稱單數選區,又叫小選區。凡一選區產生兩名以上當選的人稱為複數選區,又叫大選區。英國、美國、法國、加拿大等國家實行小選區制,德國和義大利實行大選區制。

選舉方式

現代議會制國家以眾議院選舉、參議院選舉和地方選舉最為重要。即便是這三種選舉,在一國之中也未必使用單一的選區制。例如,1994年以前,日本的眾議院選舉採行中選舉制,參議院選舉採行比例代表制而地方選舉兼采中選區制與小選區制,而且同一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在選區制的選擇上也經常變化。法國在第四共和國時期,有的省實行大選區制,個別地方採用小選區制。 英國歷史上較長時期採用大選區制, 1885年之後改行小選區制,直到1950年大選區制才完全取消。法國在大小選區選擇上的多變更為典型,1885年實行小選區制,其後的77年中經過5次的反覆變化,到1958年又實行小選區制。

代表方式

代表方式一般分為多數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多數代表則又分為絕對多數制和相對多數制,絕對多數制是由在選區內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的候選人取得該選區的席位;相對多數制是由獲得該選區中最多選票的人當選。比例代表制是由參加競選的各政黨根據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議席的制度。分配議席時,首先計算出一個必要的最低限度得票數,稱之為“當選基數”。然後,將各黨全部候選人所得選票的總數除以這個當選基數。含有多少個當選基數,就取得多少個議席。代表方式與選區劃分相聯繫便有下面的結論:採用小選區制的地方,代表方式不能採用比例代表制,而採用大選區制的地方,既可採用比例代表制,也可採用多數代表制,還可以採用多數代表制與比例代表制相結合的代表制。投票方式一般分為單記制、連記制和名簿制三種。單記制是指選舉人在眾多候選人中只選舉一人的投票方式;連記制是指選舉人在眾多候選人中可以選舉複數候選人的投票方式;名簿制是指選舉人針對各政黨作成並提出的候選人名簿投票的選舉方式。選區劃分與代表方式、投票方式相融合即有大選區復記制、小選區單記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等選舉制,不一而足。

多數選舉制

多數選舉制即選區劃分與多數代表制相融合產生的選舉制。有小選區多數選舉和大選區多數選舉兩種,簡稱小選區制和大選區制。

小選區制

小選區多數選舉制有兩個長處:第一,簡單易行。選舉時要求選舉人將選票投給具體的候選人而不是投給一份候選人名簿,選舉人只將自己的票投給一名候選人,程式簡單,計算選票和分配議席時只需按絕對多數或相對多數計即可,算法也簡單快捷,選舉人也易於了解候選人。第二,一般認為小選區制可能形成穩定的多數黨政權。因為小選區制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名候選人,按獲得支持的多少決定議席,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對多數黨、大黨有利,不利於小黨。推廣至全國,有可能產生穩定的多數黨政權。這是小選區制的一個長處,也是它的一個缺陷,即對小黨、對少數派不利,少數的利益很難被代表。小選區制的缺陷除了對小黨不利外,還存在兩個突出的缺陷:第一,存在死票現象。試舉例說明。
設有一、二、三、四個選區,甲、乙、丙三黨參加角逐,得票數呈下列表示狀態:
表2甲、乙、丙三黨得票與獲勝情況
選區 得票數一 二 三 四
甲黨 146000 118000 137000 120000
乙黨 144000 115000 135000 160000
丙黨 10000 66000 29000 2000
獲勝黨 甲 甲 甲 乙
計算總得票數甲黨為521000張,乙黨為554000張, 但是甲黨有三人當選,而乙黨只有一人當選。也就是說,乙黨在三個選區中有死票,即與當選無緣的選票394000張,而甲黨只在一個選區內有死票120000。據日本學者統計,戰前在大選區制下,死票率大約為22%—23%,小選區制下死票率為31%—33%,小選區制下死票率比大選區制下高10個百分點。大量死票存在的直接後果是造成得票的比例與所獲議席的比例產生的差異,會有某政黨所獲席位數的比例大於它所得選票數比例的情況發生。英國的1951年選舉,工黨獲得13948605張選票,保守黨獲13717538張選票,前者得票率為48.8%,後者得票率為48.0%,可是議席數工黨占有295個,保守黨占有321個,結果保守黨取得了全國勝利,掌握了組閣大權。在美國的選舉中,也有這樣的例子。第二,小選區制容易被地方資深者利用,辟成其選舉根據地。小選區多數選舉制使候選人便於聯繫選舉人,主要表現個人而不是政黨,富於個人性質。這時地方資深者參選較為有利,容易使某小選區成為地方由於金錢、社會地位或其它因素而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的人物和家族的選舉根據地。
小選區多數代表制在選區內只選出一名當選者,該當選者須獲得過半數以上的選票或多數選票。若要求得票過半數無一人達到,則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再投票制)。第二輪投票要求以絕對多數票當選的國家有之,要求以相對多數票當選的國家亦有之。小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國,美國和原英殖民地所屬國受其影響,加拿大、紐西蘭、南非自19世紀以來效此已久,二戰後獨立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蘭卡、馬來西亞等國也接受了英國的這種選舉制。英國是有兩黨制傳統的國家,小選區相對多數制更加鞏固了這種政黨制。但這種選舉制用諸其它國家尤其是開發中國家則往往表現為一黨優位制,這恐怕是獨立、統一、現代化等制度外因素在起作用。地處歐洲的比利時、瑞典、丹麥等國用此代表制也不表現為兩黨制,而是三黨制乃至四黨制。
小選區絕對多數選舉制(再投票制)以法蘭西第三共和國為源頭,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歐洲國家多見。後來,這種選舉制大多讓位給比例代表制。荷蘭、瑞士、義大利、澳大利亞等國都經歷過這個過程。如今唯有法國和個別國家的總統選舉還使用這種選舉制,1953年法國共舉行了十三輪投票才選出總統的例子很說明問題。據說法國的選舉傳統中,有如下一句概括性口號:首輪在選舉,二輪在淘汰。

大選區制

大選區多數選舉制從理論上分為大選區相對多數選舉和大選區絕對多數選舉制。大選區制的最大長處在於少數派或小黨有機會推出自己的候選人進入議會,從而挑選候選人的餘地較大。大選區制的缺陷在於同一政黨出現複數候選人時,有打擊同黨同志之虞,而且會導致個人本位的選舉,難以達成政黨本位的選舉。大選區制情況,也有對少數派不利的選舉制,例如,大選區完全連記制。大選區完全連記制即選舉人在定額為二人以上的大選區內可以選舉與定額不同數目的候選人,最後以得票多少確定當選,這種選舉制既是大選區制,又是極端的多數選舉制。這種選舉制下,少數派小黨有極少人當選或沒有一人當選,死票率很高。英國在1945年的下院一區二人制選舉中使用它,倫敦的市議會選舉一度採用它。除此之外,摩納哥、西班牙、瑞士(上院的大部分)等國使用它。還有一些國家使用類似的制度。
在大選區制下,除了避免死票外,還要保證少數派、小黨利益的選舉制首推最基本的大選區單記非移讓式投票選舉制。選舉時,選舉人只能向一人投票,最後根據得票多少決定當選。德國、日本、韓國都曾使用這種選舉制。其次,大選區限制連記選舉制區別於完全連記制在定額為三人以上的選區內只能投少於定額數的選票,最後以得票多少順序決定當選。阿根廷(上院)等若干個拉丁美洲國家使用這種選舉制。再次,積累投票制也是有利於少數的一種選舉制。在大選區制情況下,根據選舉定額對同一候選人可以重複投票。例如有五名當選名額,選舉人可以ABCDE連記,可以AABCD樣選四人,還可以AAAAA 般把選票集中在一人身上。實際採用這種選舉制的國家很少,美國的伊利諾斯州採用。複次,還有遞減連記投票制和限制積累投票制這兩種選舉制可以考慮。前者是指在大選區中,選舉人可以對候選人完全連記,但需對合意者排上孰先孰後的順序,這是名簿式投票。後者是指在大選區中,選舉人只能選擇少於應選名額的候選人,但對候選人可以作重複投票。上述兩種選舉制還只限於理論討論,未見實際採用的範例。

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的優勢
第一,在普通選舉(絕對多數制和相對多數制)中,何人當選,比較選票的多少即可知。有時多得一票,即可當選。所以選票數是不確定的。而比例代表制先計算出當選基數,各政黨均以這個當選基數為標準,依其得票總數,核算出應該當選多少議員。第二,在普通選舉中,選舉人投給某候選人的票就成為該候選人的得票,不問該候選人得票數怎樣多或怎樣少,選票更不能轉讓別人。而在比例代表制下,因為當選基數已定,一個候選人達到標準當選後,余票可以轉讓給其它候選人(當然是同黨)。得票不足於當選的候選人,其得票可轉讓其它候選人。
依據比例代表制的兩大特色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的長處:(一)由於根據票數選出議員,可以給小黨、少數黨提供當選機會(保護少數);(二)它可以防止死票現象的發生;(三)得票數與議員當選數可以維持比例關係,使各階層各種利益在政治決策層上擁有自己的代表;(四)從總體上有助於克服選舉的地方性帶來的缺失。
比例代表制的適用範圍
比例代表制正如在關於選舉區制的一般理論中提到的那樣不能用於小選區。因為小選區制每個選區只能選一名議員,因而無法在選區中按各黨所獲選票數額的多少來分配席位。所以,比例代表制要求設立大選區,從每選區選出數名代表,而且選區越大,比例代表的優點也越明顯,最理想的情況是把全國變成一個選區。
比例代表制的弊端
(一)照顧到少數利益會使小黨林立,容易導致少數的不穩定聯合,造成政治系統的動盪。義大利提供了這方面的例子。(二)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雜多,計有200—500種,需要較高的處理技術,而且某種比例代表制是某國歷史——社會——文化的產物,對他國僅有理論參照意義。(三)比例代表制是較為理想化的選區制,比如它要求選區無限大,這樣,選區大的弊病必然叢生,得不到克服。(四)比例代表制大大降低了候選人和當選者的獨立性,使他們必須屈從於政黨之下,政黨相對他處於壟斷地位,選舉人與當選者的聯繫性較差。此外,比例代表選舉制並非是忠實地按比例分配議席,例如比例代表制計算議席數的頓特法就有利於強大的政黨。但是,無論如何比例代表選舉制是比較民主的選舉制。
比例代表制實踐
如上所述,比例代表制的使用是針對保障少數派的地位和發言權的問題。最早使用此選舉的國家是丹麥。二戰後,比例代表制已在歐洲廣泛實行。比例代表選舉制一般可分為二種:名簿式比例代表選舉制和單記移讓式比例代表選舉制。前者指選舉人對各政黨排好順序的候選人名簿投票,其剩餘票可以移讓給同黨其它候選人;後者指在大選中選舉人自由標定候選人的當選順序,其剩餘票可以移讓給其它候選人。前者是政黨本位的選舉制,後者是個人本位的選舉制。後者有助於克服政黨壟斷的弊端,使選民與候選人加強聯繫。前者為瑞士、比利時最早使用,阿根廷、巴西等國使用。後者為丹麥最早使用,如今印度(上院)、馬爾他、愛爾蘭、澳大利亞(上院)也使用它。

總結

通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國使用的選舉制不盡相同,各國都在本國憲法規約的代表原理的框架內構制具體的選舉制,而不輕易信奉舶來品。因而,任何理論意義上的選舉制只能給出某種實踐性建議,充其量也不過是勸導,沒有哪一種選舉制是既普遍適用又公正的,真正有意義的選舉制總是基於利益的行為策略的體現。各種選舉制必當照應給予一國社會經濟結構、政黨分布以及選舉人、候選人行為深遠影響的動態因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