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10年0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9月25日
- 頒布單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1995年10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區人民代表大會和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堅持中國...
第五條 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和閉會期間的活動,都是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不脫離各自的生產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應當安...
2001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問題的決定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1.09.12 實施時間 2001.09.12 目錄 1 基本信息 2 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為了加強市人大常委會對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的指導,設立天津市直接選舉工作辦公室,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下,負責本市區、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的日常工作。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區、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民族鄉的建立、合併、撤銷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少數民族人口占全村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區、縣人民政府認定為民族村,並報市民族事務工作部門備案。第十一條市和區、縣、民族鄉以及有一定數量少數民族人口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中,應當有...
4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5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代表的產生 ▪代表的職權 6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性質和地位 播報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
《河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定》已由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六次會議於1995年9月13日通過,現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發布文號】河北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49號 【發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1995-09-13 【失效日期】【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河北省第八屆人民...
第一條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 第二條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五節的規定。第二章 編輯 語音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91.01.29 實施時間 1991.01.29 第一條 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民眾依法辦理民眾自己的事情,促進農村基層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本市農村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即指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機構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礎。...
要求居民委員會協助工作的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費用,並根據工作需要派出相應的工作人員。否則,居民委員會有權拒絕。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居民委員會興辦的便民利民的生產、生活服務事業,在審批場地、辦理營業執照、物資供應、徵收費用、稅收等方面,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扶持。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在鄉、民族鄉、鎮、街、村的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依法做好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村重大事項,應當事先提交村黨組織討論。第五條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支持村民委員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開展自治活動,幫助村民委員會成員提高...
在我國,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和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制度 憲法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選舉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充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以下簡稱《選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選舉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嚴格...
1989年8月26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雲南省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頒布單位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1989.08.26 實施時間 1989.08.26 第一條 為加強鄉、民族鄉、鎮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發揮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根據《...
《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工作條例》是為健吉林省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工作制度,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條例。1996年11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