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於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條例》共六章 三十八條,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 通過時間:2017年1月20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於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條例》共六章 三十八條,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於2017年1月2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條例》共六章 三十八條,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條例正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是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充分發揮代表作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紮實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的條例。2010年1月2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
第三十七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四章 工作報告的審議、計畫和預算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時,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
第一條 為了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代表議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科學技術普及條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性法規。發布歷程 2022年4月,《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舉行施行情況問卷調查。條例全文 天津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7日公布 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民眾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權利,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國家機關同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維護社會穩定和信訪活動秩序,提高信訪工作效率,根據憲法和有關...
本辦法所稱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是指全國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提出的,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需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承辦單位辦理的代表或者代表團提出的議案(以下簡稱建議)。
修訂的條例 (2004年1月6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順利進行,根據...
第三條 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本市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本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自覺接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尊重人民主體地位,認真聽取代表對工作的意見、積極回應代表和人民民眾的關切,支持代表執行職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市...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
條例通過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五號)《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20年9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9月25日 條例全文 天津市街道辦事處條例 (202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
第一條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收集、審理、登記,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大會辦事機構負責;閉會期間,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 大會辦事機構或者代表工作部門根據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所涉及的內容,統一分類、編號、登記後,分別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辦理、評價和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7年11月30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條例全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一條 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市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做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辦法...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地方性法規。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 例》。條例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9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已由四川省...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經1992年9月9日天津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5月9日天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3次修正。《條例》分總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登記、耕地保護、城市建設用地、...
??第一條 為保障本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加強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市、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
第四條 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各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和辦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服務。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六條 代表可以圍繞全省...
第一條為了做好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代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