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 公布機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22年12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日 
條例公布,條例全文,

條例公布

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9號)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2月2日

條例全文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條例
(2022年12月2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檢查督促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提高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質量,更好發揮代表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著力推動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第三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
  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代表,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是加強同人大代表、人民民眾的聯繫,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重要體現。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軍區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省軍區政治工作局應當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服務;代表所在單位應當依法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提供保障。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參加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記入代表履職檔案。
  第五條 有關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不得以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向代表請託或者代人請託辦理私事。
  代表參加承辦單位組織的有關調研、座談等活動,不得辦私事或者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等與執行代表職務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在提出、交辦、辦理和答覆過程中,代表和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和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代表對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有可能使代表或者他人受到打擊報復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
  第七條 代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過走訪民眾和參加專題調研、視察、代表小組活動、座談交流等多種形式,深入實際,深入基層,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區域內的情況和問題,聽取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和要求,在此基礎上認真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八條 代表應當主要圍繞全省工作大局,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和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一事一議、明確具體,做到有情況、有分析,並提出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的具體意見以及解決問題的可行性措施。
  代表不得利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第十條 下列情形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對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的修改意見;
  (二)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三)代表本人的或者代轉人民民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類來信;
  (四)涉及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處理的具體案件的;
  (五)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六)沒有實際內容的;
  (七)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對屬於上述情形的,向代表說明情況後,視情作為代表來信轉送有關方面研究處理,或者由代表修改完善後再提出。
  第十一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或者由代表聯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團提出。聯名提出的,應當主要基於代表共同調查研究,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組織聯名的代表充分醞釀討論,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經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十二條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使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封面專用紙,內容按照基本情況、問題分析、具體建議的格式書寫,並親筆簽名。代表團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署。
  代表提交建議、批評和意見時,應當同時提交與紙質件內容一致的電子文檔,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提交。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對內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徵得代表同意後,可以合併處理。
  第十四條 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領銜代表徵得其他聯名代表同意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一經撤回,辦理工作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方面建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溝通協調機制,健全代表信息化工作平台,開展代表履職學習培訓,拓寬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協助代表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和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省軍區政治工作局應當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和支持代表了解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社情民意,協助代表把好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政治關和質量關。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
  第十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機關、組織的職責分工,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
  第十七條 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進行整理研究、綜合分析,提出交辦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會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和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相關內設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召開交辦會議或者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進行交辦。
  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及時交辦。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聯繫代表過程中提出和轉交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交辦。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負責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分辦工作進行統籌協調。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分辦工作進行統籌協調。
  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其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分辦工作進行統籌協調。
  第十九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交辦、分辦統籌協調機構(部門)說明情況,經同意後退回,不得滯留、延誤和自行轉辦。交辦、分辦統籌協調機構(部門)對退回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及時研究,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向代表及代表原選舉單位通報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情況。
  代表對交辦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提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承辦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與轉變工作作風和推動改進工作有效結合起來,加強同代表的聯繫,加強同人民民眾的聯繫,了解民情,匯集民意,集中民智,認真研究、積極採納代表合理意見,充分發揮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推動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制度,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規範辦理程式,強化逐件辦結,加強對辦理過程和結果的督導,努力提高辦理工作質效。
  第二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綜合分析,結合工作職責和工作重點擬定辦理工作方案;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或者同類問題,應當統一研究辦理措施。
  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重點辦理。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過程中,應當建立辦理前、辦理中、辦理後與代表的聯絡機制,通過走訪、調研、座談等多種方式,加強溝通協調,充分聽取代表意見。對代表連續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加強與代表的聯繫。
  對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與相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軍區加強聯繫,認真聽取意見,推動問題解決。
  第二十六條 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研究提出辦理意見,經協辦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公章送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代表。主辦單位答覆代表時,應當向代表說明相關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認真研究辦理,並分別答覆代表。
  各主辦、協辦、分別辦理單位因意見不一致,需要綜合協調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進行協調。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將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結果答覆代表:
  (一)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所提意見和建議已經採納、部分採納的,應當將解決和採納的情況答覆代表;所提問題在本年度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覆代表並儘快解決;所提問題已有規定的,應當向代表明確說明有關情況。
  (二)所提問題已經列入近期工作計畫,自交辦之日起三年內能夠基本解決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方案明確答覆代表;所提問題已經列入工作規劃的,應當將解決問題的時間安排、工作措施、責任部門明確答覆代表。
  (三)所提問題暫時難以解決,但是對加強和改進工作具有參考價值,擬在工作中研究參考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和理由答覆代表;所提問題因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或者目前條件不具備,確實無法解決的,應當明確答覆代表,並向代表說明原因,做好解釋工作。
  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經承辦單位商代表同意,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供承辦單位研究參考的,由承辦單位向代表說明有關情況,並將相關情況及時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備案後,不再進行答覆。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自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並辦結。對於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交辦、分辦統籌協調機構(部門)同意,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辦理結果答覆代表並辦結。
  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過程中,代表可以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直接向承辦單位了解有關辦理情況。承辦單位正式答覆前,應當主動就答覆內容與代表進行充分溝通。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作出答覆;代表要求書面答覆的,應當同時書面答覆,並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覆徵求意見表。答覆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正式答覆發出後,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聯繫代表,了解代表對辦理過程、辦理結果的意見,確保按時辦結。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覆領銜代表和聯名代表。由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答覆相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軍區。
  第三十條 代表收到承辦單位的答覆後,應當客觀公正地對辦理答覆工作作出評價,並及時通過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網上辦理系統反饋或者書面填寫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覆徵求意見表進行反饋;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領銜代表徵求並綜合聯名代表的意見後進行反饋;代表團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省軍區進行反饋。書面反饋意見報送至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代表對辦理答覆提出不同意見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及時與代表進行聯繫溝通,做好說明解釋工作,並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
  代表對辦理答覆不滿意的,應當說明具體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經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交由有關機關、組織再次辦理,承辦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再次答覆代表。
  第三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答覆,應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相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省軍區政治工作局以及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
  第三十二條 承辦單位在本單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部辦結後,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報送辦理情況報告。
  第三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答覆承諾解決事項台賬,抓好跟蹤落實工作,確保按時兌現承諾。承諾解決事項的辦理進展和落實情況應當及時向代表進行通報,同時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相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或者省軍區政治工作局以及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
  第三十四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應公開盡公開的原則,利用本單位入口網站等平台,主動公開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社會關切以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內容;同時還應當公開本單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總體工作情況以及吸收採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等情況。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敏感事項的,依法不予公開。
第五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點督辦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中,確定一定數量代表反映比較集中、社會普遍關注、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事關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督辦。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提出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匯總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定後,交由有關機關、組織重點研究辦理,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跟蹤重點督辦。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在重點督辦過程中應當加強統籌協調,通過專題調研、專項督辦等形式,充分聽取承辦單位辦理情況的匯報和代表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協調解決涉及的重點難點問題。督辦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七條 承辦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應當具體負責研究辦理,並加強組織協調。辦理過程中聽取情況匯報、召開專題會議等,應當邀請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代表和負責督辦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以及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派人參加。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完畢後,承辦單位應當分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報送辦理情況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應當及時將督辦情況報告抄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督辦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對重點督辦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需要進一步跟蹤落實的,交由相關承辦單位、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做好繼續辦理和跟蹤督辦工作。
  第四十條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在本單位承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中,確定一定數量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予以重點督辦。
第六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的檢查督促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及相關工作統籌協調機構(部門)的溝通聯繫,掌握辦理工作進度,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負責有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促辦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組織應當加強內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四十二條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探索建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評估和激勵機制,通過專題調研、聽取匯報、經驗交流等形式,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進行督辦。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工作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等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關於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印發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機關、組織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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