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規定(修訂)

1994年1月21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的規定(修訂)
  • 頒布時間:2006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9月28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大常委會
規定全文,修改意見,草案說明,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分別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執行代表職務,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處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並負責答覆,是有關機關、組織的法定職責。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必要的條件。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期間,大會秘書處應當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提供服務。各代表團應當配備工作人員為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做好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對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代表應當圍繞全省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和關係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其他機關、組織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第六條 下列情況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一)涉及解決代表本人及其親屬個人問題的;
(二)代轉人民民眾來信的;
(三)屬於學術探討、產品推介的;
(四)沒有實際內容的;
(五)屬於司法案件的;
(六)其他不應當作為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第七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意見。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一事一議,使用統一印製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專用紙,並親筆簽名。有條件的可以同時提供電子文本。
第八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聯名提出的,領銜代表應當採取適當方式,使參加聯名的代表了解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參加聯名的代表應當確認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能夠真實表達自己的意願。
第九條 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撤回的,應當填寫撤回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登記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即行終止。
第三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和承辦
第十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受理。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受理。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在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進行綜合分析的基礎上,提出擬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組織重點研究督辦。
對確定為重點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中應當邀請相關代表參與研究。
第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及時研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對不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內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由交辦機構重新確定承辦單位。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制度,實行主管領導和具體承辦人員分級負責制,嚴格辦理程式。
第十四條 承辦單位對綜合性強、涉及面廣、難度大或者問題反映比較集中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重點研究辦理。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堅持先協商後答覆,儘量通過座談、走訪、電話、傳真、信函等多種形式,加強與代表的聯繫和溝通,充分聽取意見,提高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質量。
第十六條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共同研究辦理的,交辦時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由主辦單位會同協辦單位共同研究辦理。
第十七條 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與協辦單位協商,協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書面將辦理意見告知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統一答覆代表並向代表說明協辦單位的辦理意見。需要兩個以上單位分別辦理的,各有關承辦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辦理並分別答覆代表。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答覆代表:
(一)能夠解決的問題,應當儘快解決並明確答覆代表;
(二)應該解決,但因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當先向代表如實說明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列入規劃或者計畫,逐步予以解決。在妥善解決後再次答覆代表;
(三)對確實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充分說明原因。
第十九條 對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最多不超過6個月,答覆代表;閉會期間提出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在交辦之日起3個月內,最多不超過6個月,答覆代表。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按照統一格式行文,由承辦單位負責人簽發,並加蓋本單位公章。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應當書面答覆每位代表。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答覆,應當抄送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人民政府各部門對代表建議的答覆應當同時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承辦單位在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全部辦復後,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報告辦理情況。
第二十二條 代表對答覆意見不滿意或者有意見的,由代表工作機構交有關承辦單位再作研究,繼續辦理並答覆代表。
第二十三條 代表可以通過本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向承辦單位了解所提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
第四章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承辦單位和相關代表的聯繫,督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落實。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其各部門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對確定的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跟蹤督辦。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每年應當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關於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意見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委員們對《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 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草案)進行了認真 審議。委員們認為這個規定簡明扼要,便於操作,符合我省的具體 情況和實際需要,對於辦理好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將起重要作 用。同時,大家對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見。根據委員們提出的意見, 選舉聯絡工作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對規定草案作了修改,並經 主任會議討論同意。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六條中“對於因受條件限制暫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創 造條件逐步解決”,修改為“對於因受條件限制難以解決的問題,要 向代表說明,積極創造條件解決“。
2、將第七條第三款“代表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轉為建議、批 評和意見的,按照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移至第三條,為第三條第。
3、將第七條中“採用面復、函復、續復的方式”一段文字刪去。
4、在第七條第四款“要求撤回的”之後,增加“必須填寫撤回代 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登記表”的規定。
5、將第八條中“辦理單位應建立健全交辦、催辦、督辦代表建 議、批評和意見的制度”,修改為“辦理單位對於代表建議、批評和 意見應當建立健全交辦、催辦、督辦制度”。
6、我們還根據委員們所提意見,對有的條文中個別文字上作了修改。
另外,根據有的委員的意見,已將關於《雲南省縣級以上地方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草案)的說 明第三個問題第5.點意見中“考慮到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還 沒有出現拖延和頂著不辦的單位”這段文字刪去。“因此,不寫為 好”改為“我們認為條文中不寫為好”。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草案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 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規定的指導思想
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對各方面 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法律賦予人大代表的職權,是代表聯 系民眾、反映民意的重要民主渠道,是代表人民民眾參與管理國家 事務的一種重要形式。制定本規定是為了保障代表依照法律規定 行使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更好地規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的辦理工作,保證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件件有交待,得到 認真辦理,同時有關機關和組織通過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密切同人民民眾的聯繫,改進工作。
二、本規定(草案)的形成過程
為了制定好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我們總結地方 設立人大常委會以來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經驗,參考有關 省區的關於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規定,提出了一個初稿。 初稿擬出後,分別召開了有省政府辦公廳、省高級法院、省人民檢 察院、省軍區、省委辦公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昆明市人大 常委會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召開了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部 分省人大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修改以後,又徵求了各州 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大家 共同認為,制定這個規定很有必要,內容可行,操作性強,有利於代 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的規範化。現在的草案,對代表建議、 批評和意見的提出、交辦、辦理、答覆等,都作了明確規定,我們認 為是比較成熟和可行的,因此,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交辦單位。草案規定由本 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辦理。辦 事機構是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或者辦公室。當 然,常委會也可以指定其它辦事機構負責交辦工作。
2、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單位是有關機關和組織。有關 機關和組織是指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 關、黨委、軍隊、工會、共青團、婦聯。“有關機關和組織”是地方組織法、代表法的提法,草案沿用了這個提法,且在草案中也不宜寫得太具體。
3、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催辦、督辦單位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考慮到多數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是 本級人民政府辦理的實際情況,所以草案規定了交付本級人民政 府有關部門辦理的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廳 (室)負責催辦、督辦。
4、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結以後,有關機關和組織要向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有關機 關和組織的報告,統一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報告一般採用書面報告。
5、關於獎懲問題。草案對獎懲作了兩個層次的規定,即表彰和 通報批評。徵求意見時,有的州、市、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 提出要加“對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故意拖延、頂著不辦的單位領 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我們認為條文中不寫為好。如果出現, 可以按照《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監督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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