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發布單位:82301
  • 發布日期:2001-09-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概述:雲南發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56號
修訂的規定,規定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報告,審議修改情況,

修訂的規定

(2001年9月20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5年7月30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規範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全局或者涉及人民民眾重大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充分發揚民主,嚴格依法進行。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上一年度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
第四條 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一)為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遵守和執行所採取的重大措施;
(二)法律規定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
(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決策;
(四)加強民主法治建設的重大措施;
(五)人口與計畫生育、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族團結進步的重大決策;
(六)在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實施監督中需要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 下列重大事項,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省人大常委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必要時,可以作出決議、決定:
(一)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
(二)跨州(市)行政區域的省級區域發展規劃實施的重要情況;
(三)國有資產監管的重要情況;
(四)有省級財政資金投入或者政府融資的重大項目;
(五)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就業等民生方面的重要情況;
(六)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情況;
(七)審判、檢察工作中的重要情況;
(八)省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省人民政府的廳、局、委員會等工作部門的設立、調整和縣級行政區劃變更、區域名稱調整應當報省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條 重大事項應當以議案或者報告的形式提出,其提出和審議的程式按照《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七條 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基本情況以及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有關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三)決策方案;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八條 省人大常委會自收到重大事項議案、報告之日起應當在兩個月內進行審議。因情況複雜,不能按時審議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經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可以適當延期。
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重大事項報告需要省人大常委會作出決議、決定的,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後提出。
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重大事項的決議、決定,應當及時發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九條 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前,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人大代表、人民民眾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聽證會或者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十條 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重大事項報告,不作出決議、決定的,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後將審議意見進行匯總整理,經最近一次召開的主任會議討論,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有關機關研究處理。有關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省人大常委會。
第十一條 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是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督促辦理機構。
有關機關對應當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行作出決定或者不報告的,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應當會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後,建議有關機關自行改正。
有關機關在建議自行改正的期限內仍不報告或者不自行撤銷的,由省人大常委會責令其報告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二條 省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重大事項決議、決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將有關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或者審議意見的處理情況作為監督事項,納入年度監督工作計畫。
第十三條 有關機關應當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並將執行情況或者辦理結果報告省人大常委會。必要時,省人大常委會可以通知有關機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執行情況。
有關機關不執行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由省人大常委會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省人大常委會可以採取詢問、質詢等監督措施。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相關責任人員,省人大常委會可以建議有關機關追究其責任;情節或者後果嚴重,並屬於省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依法提出撤職案。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 (草案)》(以下簡稱《規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的必要性
首先,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是貫徹執行憲法和法律的需要。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體現了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性質和地位,體現了人民通過民主程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權力。通過地方立法,把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和程式明確具體地規定下來,是保證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有效行使的重要措施。其次,制定這一規定,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治省的需要。依法治國,必須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效行使職權。地方人大設立常委會以來,省人大常委會在行使地方立法權、監督權和任免權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並制定了一些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在行使決定權方面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做了不少工作,並積累了一些經驗。但是,由於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對如何有效地行使這一職權,認識不盡一致,因此,工作不到位,發展不平衡。為了推進依法治省的進程,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地方人大常委會正確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很有必要通過地方立法把法律的有關規定具體化。第三,制定這一規定,是保證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客觀要求。黨的十五大報告提出;要“逐步形成深人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提高決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江澤民總書記曾經指出:“黨中央關於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凡是應該由全國人大決定的事項,都要提交全國人大經過法定程式變成國家意志,地方也應如此。”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法規,正是促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提高決策水平,減少決策失誤的重要法律 保障。第四,制定這一規定,有利於把黨的主張變成國家意志。省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是在省委的領導下進行的,人大常委會通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把黨中央和省委的重大決策通過人大決定的形式確定下來,有利於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
二、《規定草案》的起草過程
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法規,已醞釀了較長時間。八屆人大常委會期間,內務司法委員會就進行過調研起草工作。去年(2000年)省人大換屆後,常委會主任會議又提出要儘快制定這一法規,並作為重點立法項目列入了常委會1998年度立法計畫。邱創教副主任曾帶領考察組到一鑒省市就這一立法項目進行過考察。法制工作委員會圍繞這一法規開展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形成徵求意見稿後,又發往各地和省級有關部門廣泛徵求意見,並先後召開了五次有省政府14個部門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各委員會參加的論證會。經主任會議兩次討論修改後,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規定草案》。在調研、論證、徵求意見中,各地普遍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制定一個全省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法工委曾按這一思路擬定了《規定草案(送審稿)》。主任會議反覆研究認為,確定重大事項不僅要考慮某個問題本身的重要性,而且要考慮不同的時間、地點、條件,在確定什麼是重大事項方面,省和州、市、縣差別很大,目前,先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為宜。 州、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可以結合實際參照省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執行。鑒於地區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會的派出機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地區工作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地區人大工委聽取和討論本地區的重大事項,需要作出決定的,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重大事項的範圍。確矩重大事項範圍是制定這一法規的關鍵問題。經經過反覆討論研究,《規定草案》用列舉的方法規定了三個方面的重大事項:一是涉及本省帶根本性、全局性的問題,如貫徹實施憲法、法律、法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推進依法治省、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重大部署及措施; 推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精神文明建設總體規劃,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及重大部署等。二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由人大常委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部分變更及財政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和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逮捕、刑事審判以及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許可申請;常務委員會在監督工作中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等。三是本省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如省政府預算外資金以及救災、扶貧等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省政府單項投資占當年省本級財政預算支出3%以上的建設項目和對環境、資源、文物古蹟保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建設的總體規劃方案;有重大影響的突發事件和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災害的處理情況等。這樣規定基本能從巨觀上把握重大事項的內容和範圍。
2.關於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審議後如何處理的問題。《規定草案》規定,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後,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一是依法作出變更、撤銷或者批准的決定。二是作出實質性的決定,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這種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有關部門必須執行,三是有些重大事項不需要人大常委會作決定,經常委會討論後,即可交有關部門辦理,由承辦部門報告辦理結果。四是某些重大事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報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經常務委員會討論同意後,再行上報。
3.關於違反本規定的法律責任。為保證省人大常委會有效地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大事項決定權,《規定草案》規定,應當由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的,常務委員會可以通知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撒銷。為了保證人大常委會所作決定的貫徹實施,《規定草案》規定,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有關機關或部應當在決定後的兩個月內報告執行情況;對拒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常務委員會作出的重大事項決定的,依照《雲南省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即可區別不同情況,採取責令改正、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責成或者建議有關機關對有關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按照地方組織法規定的許可權,決定撤銷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罷免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等方式處理,以保證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規定草案》和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向本次會議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
去年(2000年)3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曾對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充分肯定製定該規定的必要性及有關內容的同時,提出了不少很好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並認真學習借鑑部分省市的有關經驗,經多次研究修改,形成了《雲南省各級人民代奉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報請省委審批。之後,法工委按照省委的意見又作了審議修改。現將法工委的統一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審議修改情況
草案修改稿對草案作了必要的調整和修改。
1.從實際需要出發調整適用範疇。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部分地州市縣人大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草案修改稿把只對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作出規定,修改為對本省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事項的履職活動均予以規範,從標題到內容都作了相應改動。
2.對“重大事項”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界定,根據一審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要明確劃分、具體界定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和知情權,要從實際需要出發,把行政區劃變更、政府組成部門的設定和變更、省會城市的建設規劃及其變吏、承辦或者舉辦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大型活動的方案等納入重大事項的範疇予以規範的審議意見,草案修改稿對草案有關條款的內容作了必要的調整和增刪,從以下兩個方面對重大事項加以界定:
一是對討論並作出相應決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界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條表述了這一內容。本條以草案第三條為基礎,把草案第三條中一般只涉及知情權和建議、意見權的重大事項調整到草案修改稿第四條中去;增加了第(六)、(九)、(十)、(十一)等四項內容;刪去了“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議和本級人民政府不適應的決定、命令” 這一項內容,因為該內容地方組織法已有明確規定,並且已包含在本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之中;把“政府單項投資占當年地方財政支出3%以上的建設項目”修改為“政府使用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的單項投資占當年地方財政支出5%以上的建設項目”,使之更切合我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實際。
二是對行政、審判、檢察機關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常委會審議後一般只需提出審議意見或者建議的重大事項的界定。草案修改稿增寫第四條來表述這一內容。其中,第一款的(二)、(四)、(五)、(六)、(七)、(十)、(十一)、(十二)、(十五)等九項內容是從草案第三條調整過來的,其他十一項內容是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時的審議意見並借鑑兄弟省市的有關立法經驗增加的。
3.其他草案修改稿一是在第二條中增加了“應當在同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領導下”的內容;二是鑒於對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議案、建議及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重大事項報告,有必要作出“應當包括哪些內容”的基本要求,故增寫了第六條;三是由於有必要對重大事項的議案及報告的審議時限作出規定,故增寫了第七條;四是將草案第六、第九兩條合併為一條即第八條;五是在第九條中增加了“常務委員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改變主任會議的決定”這一規定。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表述上的修改。
二、審議意見和建議
法工委於2000年10月19日、30日兩次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逐條進行了認真審議。我們認為,該草案修改稿不但遵循了法制統一原則,與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相牴觸;而且較好地解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一審時提出的問題,更切合我省實際,更具有可操作性。鑒於該法規草案修改稿已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修改後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去年(2000年)11月,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雲南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肯定了制定這一規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確提出了要認真研究和處理好黨的領導與人大決定、人大決定權與政府行政權、地方人大決定權與上級國家行政機關批准權的關係。會後,法制委員會拫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認真研究修改,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後報省委審批。今年(2001年)2月21日,省委第170次常委會議討論後指出,制定該規定很必要,但草案修改稿中有些條文還不夠成熟,應進一步修改後再報批。
按照省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對如何修改這一規定進行了研究,並明確提出了修改原則。此後,法制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對草案修改稿反覆進行研究修改,並徵求 了省政府領導同志的意見,形成了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修改的主要情況是:
1.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中心城市和邊遠地區情況差異大,對各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工作難以統一規範,先制定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為宜,州、市、縣(市、區)人大和地區人大工委可參照執行。據此,刪去了規定草案標題中的“各級”二字,改為“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正文內容也作了相應改動。
2.明確界定了什麼是重大事項,規定“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社會發展以及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帶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須經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或者審查同意以及須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或者備案的事項”。
3.為了突出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把有關條文改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進行。”
4.為了處理和解決好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政府的行政權、省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批准權以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權與知情權的關係,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從討論決定、審查同意、報告、備案四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重大事項的範圍並刪去了規定草案中已有法律明確規定的以及過細的部分內容。
3.鑒於黨中央明確提出了以德治國方略,在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關於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範圍中增加了“以德治省”的內容。
4.對是否把重大建設項目列為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爭議較大。經反覆研究,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對此單列一條,即:“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的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
5.為保證省人大常委會及時審議重大事項議案,避免重大事項久拖不決,規定了省人大常委會對提請審議重大事項的議案,應當在四個月內進行審議。
此外,還對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7月31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將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報省委審批。省委同意把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並明確指出:“法律明確規定應由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省政府應依法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省委認為某一重大事項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更利於工作開展的,省政府應根據省委指示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先同省政府商議,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反覆研究修改後形成的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已比較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予以表決。
以上報告連同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請予審議。

審議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在本次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 的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進行了認真審議。大家認為,制定這一規定是有必要的;經多方徵求意見和反覆修改,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並報省委審查同意的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已基本成熟,根據本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再作修改後可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對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認真作了研究,對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作了以下修改:
一、在第四條中增加一項內容;“法律規定應當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作為該條第八項。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第五條應當分層次表述,建議修改為:“涉及面廣、影響深遠、投資巨大的特別重大的建設項目,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作出相應決定後,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立項或者上報國務院批准立項。”我們按此意見,對原條文作了修改。
三、在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重大事項中增加一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執行情況”,作為該條第一項。
四、將第十二條中“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擅自作出決定的”,改為“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自行作出決定的”。
此外,還對草案第二次修改稿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在審議中,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刪去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三條關於“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應當在中國共產黨雲南省委員會的領導下依法進行”的內容。鑒於該條規定是經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研究確定並經省委同意的,且國家法律的一些條文中也有關於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明確表述,有的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中,也用了這樣的表述,因此,我們認為保留該條為宜。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規定草案第二次修改稿第五條關於“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的規定過於靈活,建議刪去“可以”二字,鑒於該條規定是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經濟工作監督的決定》中的有關規定擬定的,且符合省委關於“省委認為某一重大事項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更利於工作開展的,省政府應根據省委指示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省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由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先同省政府商議,由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指示精神,因此,我們在對第五條修改時仍保留了“可以”二字。
以上說明,連同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修改形成的規定草案表決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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