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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行政決策機制,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雲南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適用本規定。
市人民政府為應對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採取應急措施的決策程式,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事任免、內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動、立法活動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為決策機關,行使法定職權,對涉及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定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應當兼顧個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決策機制。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活動進行綜合協調和信息公開。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起草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的合法性審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督促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
市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責任追究。
其他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所需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由本級財政保障。
第二章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
第七條 編制或者調整以下重大規劃事項:
(一)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成果,縣(市)區總體規劃,產業園區規劃,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以及詳細規劃等重大規劃;
(三)全市防災減災規劃、設立新的重大工業園區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布局規劃、商業網點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環境保護與生態建設總體規劃,昆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滇池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規劃等重大專項規劃;
(四)全市教育發展規劃、衛生髮展規劃、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等重大行業規劃;
(五)其他涉及規劃的重大事項。
第八條 安排以下重大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工程及實施項目的年度安排計畫、方案及其調整方案等;
(二)由國家、省和本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農村危房改造和地震安居工程、保障性住房、道路白皮書項目、重大扶貧攻堅項目;
(三)使用市級預算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建設項目,使用政府擔保的國內外貸款建設項目,使用國債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省和本市出資、融資的其他地方建設項目;
(四)重要的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批准的重大事項;
(五)大額度市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及轉讓企業全部國有資產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事項;
(六)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九條 制定或者調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
(一)涉及全市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中帶全局性、政策性、制度性的重大問題,以及關係廣大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制度規範;
(二)涉及全市城鄉規劃、城市更新改造、征地補償標準、教育、醫療、社會保障、食品安全等重大公共政策;
(三)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外商投資、對外投資的重大政策;
(四)其他對全市產生重大影響的公共政策。
第十條 制定或者調整以下重大行政措施:
(一)制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等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以及專營商品、特許經營或者服務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收費標準和價格;
(二)制定涉及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重大公共活動、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方案和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應急預案;
(三)城市交通主幹道需要採取斷交、限制車輛行駛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個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區域採取限制車輛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個月以上的;
(四)其他為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穩定、社會秩序採取的長期限制性措施;
(五)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
第十一條 以下資金使用事項:
(一)市級財政預算編制原則、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年度財政預算調整方案;
(二)市本級財政淨結餘資金、財政超收財力審批;
(三)大額度的年度預算(含預算外)專項資金未明確具體項目的使用、預備費使用、預算追加;
(四)由市本級財政承擔本息的大額度貸款;
(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較大額度的投融資安排,重大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支出;
(六)市屬國有企業年度融資、發債計畫及重大政府性投融資事項;
(七)大額度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廢、報損,大額度市屬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核銷等重大事項;
(八)其他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
第十二條 本章所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具體標準按照市級現行有效的政策檔案執行。
第三章 動議和承辦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貫徹上級有關決議、決定和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和市人民政府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決定,以及由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按照市人民政府部門的法定職責確定承辦單位;
(二)市人民政府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提出,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研究並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由提出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作為承辦單位;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組織有關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研究,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由議案、建議、建議案、提案的主辦(承辦)部門作為承辦單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書面建議事項,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認為是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報經分管副市長或者秘書長同意後,確定承辦單位;
(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在規範性檔案審查過程中,認為該檔案所設定事項屬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出將該事項納入重大行政決策的建議,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研究後報分管副市長或者秘書長同意後確定。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決策所需信息,對於專業性工作,可以委託專家、專業機構或者其他有相應能力的組織完成。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形成過程中,承辦單位應當徵求相關職能部門和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意見。對未採納且涉及提出意見單位職能的意見,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中作出專門說明。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應當包含決策事項、決策目標、決策依據、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實施後評估計畫等相關內容,並附有決策事項草案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或者爭議較大的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方案。
第十六條 承辦單位擬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經單位集體討論通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承辦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承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四章 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公眾切身利益或者對其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承辦單位應當採取便於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廣泛聽取意見。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可以採取下列方式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據、說明等內容公開徵求意見:
(一)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
(二)採取召開會議、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聽取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三)採取實地調查、書面調查、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四)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聽取利益相關方意見。
對於教育醫療、環境保護、食品安全、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公用事業、交通管理等重大民生事項,需要考慮社會認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承辦單位可以開展民意調查。民意調查可以委託專門調查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並將意見採納情況以適當形式統一向公眾反饋。對於公眾提出的意見採納情況,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說明中予以說明。
依照本規定應當公開徵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公開徵求意見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
第五章 專家論證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專業性、技術性、綜合性較強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或者專業機構對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和可控性進行論證。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採取論證會、書面諮詢意見、委託諮詢論證等方式。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出席論證會聽取意見。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從與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的專家中隨機確定或者選定參加論證的專家,保證參加論證的專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爭議較大的論證內容,應當有持不同意見各方的代表參加論證。承辦單位不得選取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專家、專業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
承辦單位應當組織5人以上的專家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進行論證;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特別複雜的重大行政決策,參加決策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於7人。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送達專家、專業機構。
承辦單位可以組織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中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進行專題論證,並如實記錄各方意見。
第二十四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及時出具書面論證意見,並對意見的合法性、科學性、專業性負責。
逐步推行公眾和媒體旁聽專家論證會、專家意見公開等制度。
第二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未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之提出意見的專家。
依照本規定應當進行專家論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專家論證或者論證未獲通過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
第六章 風險評估
第二十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可能存在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社會效益、法律糾紛、財政金融和公共安全等風險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可以由承辦單位組織,也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評估機構進行。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複評估。
第二十七條 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
(二)採取公示、輿情跟蹤、抽樣檢查、重點走訪和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收集的相關資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根據評估情況確定無風險、低風險、中風險、高風險四個風險等級,其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以確定為無、小、中、大四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八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採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各類風險和風險等級;
(四)提出決策可執行、可部分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不執行的建議;
(五)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預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依照本規定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進行評估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
第七章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報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前,應當交由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法律顧問參與審查並提出書面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前,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徵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查。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提交的決策草案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請示;
(二)決策事項草案以及起草說明;
(三)決策事項制定的法律依據或者政策依據;
(四)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調研報告、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專家論證(諮詢)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和聽證報告等相關材料;
(五)承辦單位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
(六)其他與決策事項相關的材料。
承辦單位應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決策草案含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的,承辦部門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收到承辦單位提交決策事項草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材料齊備的,經市長、副市長或者秘書長批准後,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材料不完備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自收到決策事項草案及相關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至10個工作日。
第三十三條 合法性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決策主體的合法性;
(二)決策依據的合法性;
(三)決策內容的合法性;
(四)決策許可權的合法性;
(五)決策程式的合法性。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可以視審查情況,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提供相關材料以及補充完善本規定要求的相關程式。對於法律關係較為複雜、疑難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以及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或者提出諮詢意見;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實地考察調研,承辦單位負責人應當到場進行介紹和解釋說明。
補充材料、徵求意見、考察調研、論證諮詢的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查期限。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提出下列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意見:
(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合法;
(二)建議部分內容修改完善;
(三)決策事項草案超越法定許可權,或者內容、程式存在重大法律問題。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未經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審查或者審查認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
第八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收到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合法性審查意見後10個工作日內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可以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應當將決策事項草案以及相關材料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後,由市長決定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二)認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草案暫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經請示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同意後,退回承辦單位,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應當對決策事項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並適當修改、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的決定,並根據會議記錄製作會議紀要。
作出暫緩決策決定的決策事項草案,經修改完善超過1年仍然達不到提請討論決定要求的,決策事項草案自動終止。
第三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時,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辦單位、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就該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的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對決策事項建議,必須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市政府班子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在會上表達意見。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最後一個發表結論性意見,對審議的決策事項作出通過、不予通過、原則通過並適當修改、再次討論決定或者暫緩決策的決定。決策全程據實記錄,與會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密紀律。
第四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法定程式辦理。
納入民主協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按照民主協商程式辦理。
第四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通過後,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情形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承辦單位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結果。
第九章 執行與監督
第四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單位的情況,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執行方案,跟蹤執行效果,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
第四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的會議紀要對決策事項進行分解,明確決策事項執行單位,及時將督查任務下發各責任單位、配合單位,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的落實。
第四十四條 各決策事項執行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辦理。每月將落實情況上報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對決策事項落實情況進行梳理匯總,撰寫督查專報,向市長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報告決策事項推進情況、存在問題以及工作建議。
第四十五條 重大決策公布實施後,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自行開展或者委託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實施後評估。但不得委託參與過決策起草論證階段相關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開展決策實施後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後評估應當徵求公眾意見,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就反饋意見採納情況統一作出公開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六條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形成決策實施後評估報告提交市人民政府。評估報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實施結果與決策制定目的的符合程度;
(二)決策執行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決策存在的問題;
(四)決策的社會認同度;
(五)決策的近期效益和長遠影響;
(六)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以及修改決策的意見或者建議。
決策實施後評估建議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的,應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對決策內容作出重大調整的,視同新的決策事項,按照本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四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決策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決定的,決策事項執行單位應當立即執行,並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者減少損失。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採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執行情況進行督查。發現問題的,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實行一事一檔,將決策建議、風險評估、專家論證、聽證報告、合法性審查、會議紀要、實施後評估、督促檢查等制定、執行、監督中形成的材料收集歸檔。
第五十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市級政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年度目標任務管理考核體系。
第五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違法或不適當的,可以向決策機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責任追究機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以及責任倒查制度,完善調職、離職、辭職、退休等不影響責任追究的機制。
第五十三條 決策機關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二)依法應當作出決策而未作出決策,或者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第五十四條 承辦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造成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式中弄虛作假的。
第五十五條 決策事項執行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以及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決定,拒不執行或者故意拖延執行的;
(二)執行當中發現重大問題故意瞞報、謊報的。
第五十六條 受委託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長或者分管副市長批准後,可以直接提交市人民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一)為保障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
(二)立即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的特殊情形。
有前款情形的,應當在決策事項草案的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9年9月27日頒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決策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