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為了規範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雲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4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擬訂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應當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許可權、程式和要求,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上位法的規定,突出地方特色,增強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控制數量,提高質量,慎立多修。
第四條 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於立法工作全過程。市人民政府編制規章立法規劃和規章年度立法計畫,制定有關重大經濟社會特別是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規章,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市委。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立法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立法工作完成情況納入目標任務考核。
第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督促法規草案的擬訂和規章制定工作,並具體負責規章草案的審查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將立法工作經費納入起草部門預算予以統籌保障。
法規、規章的起草部門或者單位(以下簡稱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開展立法有關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七條 擬訂法規草案的程式包括立項、起草、討論決定和提出議案。
制定規章的程式包括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備案和解釋。
第二章 立 項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立改廢釋並舉,組織制定規章立法規劃和規章年度立法計畫。
規章立法規劃在一定時期內對立法項目制定具有預期性和指導性,編制規章年度立法計畫時應當優先從立法規劃中選取立法條件較為成熟的項目。
第九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法規立法規劃、法規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建議的徵集,以及規章立法規劃、規章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的編制上報工作。
第十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通過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市司法行政部門網站、報刊、電視、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徵集立法項目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送立法項目立項申請。
報送的立項申請應當經報送單位集體討論通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多個單位共同報送的立項申請,應當由該幾個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十二條 立法項目建議或者立項申請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說明:
(一)新制定、修訂或者廢止立法項目的名稱、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三)有關法律依據和其他立法參閱資料。
報送立項申請的,還應當說明起草的工作步驟和保障。
第十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對立法項目建議、立項申請可以採取實地調研、召開論證會、立法前評估、網上徵求意見等方式開展研究,並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市政協委員會以及有關單位的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饋立項建議採納情況。
第十四條 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未作規定,改革發展急需,具有地方特色的項目,應當立項;
(二)上位法已有規定,但比較原則或者作出授權性規定的,應當立項;
(三)上位法正在制定、修訂的,暫緩立項;
(四)能夠綜合立項的,不單獨立項;
(五)需要規範的事項可以通過立法以外的方式解決的,原則上不予立項。
擬立項的立法項目,應當符合地方立法的許可權和範圍。
第十五條 法規立法規劃和法規年度立法計畫的項目建議由市司法行政部門按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及程式報送。
規章立法規劃和規章年度立法計畫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上報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後按照規定印發執行。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跟蹤了解起草單位執行年度立法計畫的情況,加強組織、指導、協調、督促。
第十六條 規章立法規劃和規章年度立法計畫應當明確規章的名稱、起草單位、完成時限等內容。
規章年度立法計畫原則上分為“審議類項目”、“預備類項目”和“調研類項目”三類。審議類項目指按照規定程式完成起草,當年上報市人民政府審議的項目;預備類項目指研究起草、成熟時可以當年提交市人民政府審議的項目;調研類項目指當年進行調研、論證的項目。
第十七條 規章年度立法計畫執行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予以調整。確需調整的,起草單位應當將書面報告及理由報送市司法行政部門,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調整審議類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黨組報市委研究同意。
第十八條 規章立法規劃到期前6個月內,對沒有完成的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形成書面材料並說明原因,報市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後,上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九條 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以下統稱立法草案)由立法計畫中確定的起草單位組織起草;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由主要單位牽頭組織起草;重要的立法草案可以由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
專業性較強的立法草案,可以吸收有關專家參與起草工作,或者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所需經費納入起草單位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條 審議類項目、預備類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制定立法工作方案;審議類項目的立法工作方案應當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立法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的成員、時間安排、工作要求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起草單位應當充分研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借鑑外地先進經驗,通過實地考察、問卷調查、統計分析等方式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條 審議類項目、預備類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根據調研情況,開展起草工作。
立法草案文本應當符合立法技術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立法草案涉及其他單位職責和工作的,起草單位應當與有關單位協調;無法協調一致的,應當將有關意見和立法草案報送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立法草案內容涉及有關管理體制、職能調整等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先行報送立法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第二十四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報刊、網路登載等方式,將立法草案及其說明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得少於30日。
第二十五條 立法草案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等重大利益調整事項的,起草單位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涉及重大法律問題或者特殊專業技術問題的,應當聽取有關方面的專家或者其他專業人員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立法草案按照規定需要進行聽證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意見,並在舉行聽證會的30日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具體辦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立法草案送交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送交市政協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民主協商,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對收集到的意見進行整理和研究,對合理的意見予以採納,並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第二十九條 涉及人民民眾切身利益的立法草案,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三十條 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立法草案,起草單位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三十一條 立法草案應當經起草單位集體討論通過,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幾個起草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該幾個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三十二條 起草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立法草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
(一)書面請示;
(二)立法草案、起草說明及注釋稿;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參照的政策檔案、外地有關立法資料;
(四)聽證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公平競爭審查報告;
(五)意見收集及採納情況;
(六)其他有關材料。
起草說明應當包括制定的必要性、上位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及其協調處理情況等。
注釋稿應當註明該條文規範的內容、擬定的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參照的政策檔案。
其他有關材料主要包括所規範領域的實際情況和有關數據、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調研報告等。
修改法規或者規章的,還應當提交修改前後的對照文本。
第三十三條 規章預備類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市司法行政部門報送立法工作方案、調研報告、立法草案。
規章調研類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報送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包括基本情況、基礎數據、立法必要性、與外地對比、存在問題以及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三十四條 地方性法規立法項目按照《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和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畫執行。起草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立法計畫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工作。
第三十五條 在立法草案起草階段,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通過參與文本擬訂、調研、論證、修改等方式,指導、協調、督促起草單位開展立法起草和報送工作。
第三十六條 立法草案完成起草工作後,上報市人民政府按照規定討論、審議。
第四章 審 查
第三十七條 規章送審稿上報市人民政府後,交市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對規章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
(三)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協調銜接;
(四)是否正確處理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六)是否廣泛徵求意見並對分歧意見進行協調處理;
(七)部門許可權、職責劃分是否明晰;
(八)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規章送審稿起草單位報送的檔案和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市司法行政部門要求的時限內補齊有關材料,未按規定補齊材料的,市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審查。
第四十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暫緩審查或者作退回處理:
(一)立法基本條件尚不成熟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有關部門、單位對其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與其充分協商的;
(三)未按照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的;
(四)起草單位未集體討論通過的;
(五)致使立法工作無法進行的其他情形。
決定暫緩審查或者退回處理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起草單位,說明理由並提出工作建議。
第四十一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有關材料通過報紙、網路等媒體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少於30日。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起草單位就規章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基層實地調研,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四十二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及有關材料傳送省級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園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政府立法基層聯繫點和其他有關單位徵求意見,必要時可以召開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
收到徵求意見稿的單位,應當組織研究,按照時限要求書面反饋意見。
第四十三條 規章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進行論證諮詢,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間權利義務關係重大調整的;
(二)涉及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和經濟社會發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訴求群體之間的重大利益調整的;
(四)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對社會公眾有重要影響的;
(五)需要進行專題論證諮詢的其他重大利益調整事項。
論證諮詢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委託研究等多種形式。
第四十四條 規章送審稿涉及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爭議較大的問題,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召開協調會進行協調,力求達成一致意見。
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專家、教學科研單位或者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評估。
經過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機構或者部門的意見和本部門的意見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協調或者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五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起草單位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後,經過集體討論,形成報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的規章草案及其說明。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立法必要性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起草和審查的過程;
(三)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爭議問題及各方理由、協調結果情況。
規章草案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的建議。
第四十六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組織起草的規章草案,經集體討論後由主要負責人簽署,提出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的建議。
第五章 決定和公布
第四十七條 法規草案在報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時,起草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向會議作說明,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
規章草案報經市人民政府領導同意後,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審議。討論、審議規章草案時,市司法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向會議作說明,與會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
第四十八條 經過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審議通過的立法草案,由起草單位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修改完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法規草案報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議案後,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規章報請市長簽署市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後,及時在市人民政府公報、昆明日報和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刊載。
公布規章的命令應當載明制定機關、序號、規章名稱、通過日期、施行日期、市長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在市人民政府公報刊登的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四十九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涉及公共安全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解釋與備案
第五十條 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規章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由規章起草單位提出解釋意見,市司法行政部門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規章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報送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會備案,有關材料由市政府辦公室準備。
第五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認為規章同上位法相牴觸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書面提出審查的建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立法工作起草單位、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政府立法檔案立卷歸檔的工作。
第五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面深化改革、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規定,及時組織開展規章清理工作。對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規章,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機關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廢止的建議:
(一)與上位法牴觸,或者與國家、省政策相違背的;
(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廢止的;
(三) 規章的主要內容已經被有關上位法或者其他規章替代的;
(四)所規範的事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規定內容不合理或者難以執行的;
(六)實施機關、單位發生變化的;
(七)應當修改、廢止的其他情形。
規章修改或者廢止的程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程式。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對有關規章或者規章中的有關規定進行立法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作為修改、廢止有關規章的重要參考。
市司法行政部門可以會同實施部門進行立法後評估,也可以委託有關組織進行評估。評估工作應當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實地調查和問卷調查等形式對規章的實施效果進行評價,並形成評價報告。
評價報告應當包括基本情況、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意見等內容。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30日發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2號)同時廢止。

政府令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55號
《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已經2020年4月8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喜良
2020年4月22日

政策解讀

根據《昆明市2019年度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立法計畫》的安排,《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修訂由昆明市司法局牽頭實施立法工作。《辦法》已經2020年4月8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6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情況作如下解讀:
一、修訂的必要性
立法工作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政治活動。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使法律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國家、省、市對立法工作不斷提出新的要求,隨著《規章制定程式條例》、《雲南省立法工作規定》等上位法的修訂出台,特別是在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和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人大立法主導作用的要求,原《昆明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辦法》已經不能適應我市立法工作的實際需要,因此修訂《辦法》,從程式上、實體上對我市立法工作進行規範,已經迫在眉睫。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總計7章56條,主要對我市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則、立法程式、開展立法工作的要求等進行了規範。較原《辦法》增加了5條,主要進行了以下修改:
(一)將黨領導地方立法的有關要求進行了規定
根據黨加強對立法工作的領導的有關要求,在《規定》第四條作出了規定,要求堅持把黨的領導貫穿於立法工作全過程,同時明確制定規章立法規劃、年度計畫和重要的政府規章,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市委。
(二)將地方性法規的有關工作納入調整範圍
原《辦法》僅對我市政府規章的制發程式進行了規定。隨著黨中央對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雲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的修訂以及實際工作的需要,本次修訂將地方性法規立法規劃、年度立法計畫項目建議的徵集及法規草案的起草程式等進行了規定,並將規章名稱相應修改為《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規定》,使得內容更加完整,進一步規範我市地方立法的程式。
(三)進一步完善了我市立法工作流程
1.對聽證、公開徵求意見進行明確規定
根據修改後的《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對立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限、聽證等進行了重新規定。《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將起草部門應當將立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明確規定為不得少於30日;同時按照《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立法聽證會舉行前30日,應當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同時規定市司法行政部門將另行制定立法聽證辦法。
2.起草程式中增加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
按照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關要求,《規定》第三十條明確,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投標、政府採購、經營行為規範、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立法草案,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3.增加了徵求立法基層聯繫點的規定
《規定》第四十二條明確,在審查階段,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規章送審稿等有關檔案送至立法基層聯繫點徵求意見,將徵求立法基本聯繫點意見從制度上進行固化,進一步拓寬民眾參與立法的渠道。
(四)增加了立卷歸檔的要求
《昆明市政府立法檔案管理辦法》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了立法工作的起草部門、審查部門和備案部門應當按規定做好立法檔案立卷歸檔工作,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我市立法工作程式。
(五)關於法律責任
《規定》屬於規定立法程式的規章,不涉及行政相對人具體的權利義務,未設定禁止性條款,因此,未設定法律責任的章節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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