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昆明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的通知
昆政辦規〔2023〕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滇中新區管委會,各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管委會,各直屬機構:
《昆明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月30日
細則全文
昆明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雲南省消防條例》、《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和《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辦規〔2019〕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消防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
第三條 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第六條 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負責本地消防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定期分析評估本地消防安全形勢,每年向上一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消防規劃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消防工作發展規劃和城鄉消防規劃,並組織、監督有關部門實施。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符合城市建設發展,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將消防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體系,強化考評結果運用。
(五)按照立法許可權,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
(六)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七)依法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採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有關福利待遇。
(八)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九)加強對消防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將其納入聯動監管,實施信用約束。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向市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
(二)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方案,督促限期消除。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四)全國重點鎮和符合建隊條件的鄉鎮應建立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應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裝備,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等職責。組織做好火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五)實行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格線化管理服務平台,開展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民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加強全民消防安全教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宿、農家樂、城中村、出租房等區域、場所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級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應當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政策規定、規劃計畫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確定專(兼)職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
(三)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將消防常識、逃生技能、崗位職責等納入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宣傳教育培訓內容,定期組織行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開展集中培訓,培養一批行業消防安全管理人。督促指導本行業、本系統所屬單位制訂和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疏散演練。
(四)推動本地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有關優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消防救援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消防監管,將檢查計畫和檢查結果及時告知被檢查單位並向社會公開。
(三)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者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四)依法組織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履行《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並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有關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採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
(三)教育體育部門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教育培訓機構和體育類場館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將消防知識學習和技能訓練納入學生軍訓安排,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師資力量培訓,指導全市學校將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學校日常教學計畫,落實制度、場地、經費、師資、教材“五落實”要求,每學期消防安全教育不少於4課時並組織開展不少於1次應急疏散演練,指導督促重要體育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四)民族宗教部門負責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重要宗教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對宗教團體和教職人員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五)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消防安全工作職責,負責辦理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消防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協助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滅火、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公安派出所依法對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協助消防救援機構處理民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六)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七)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行政強制隔離戒毒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八)財政部門按照管轄許可權健全、執行、落實支持消防工作的財稅政策和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規定,完善消防經費投入保障機制。按規定將應由本級政府承擔的消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消防業務經費按時、足額撥付。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職業培訓內容,指導職業培訓機構對勞動者開展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就業群體消防安全素質。
(十)自然資源規劃部門配合消防部門編制消防專項規劃,並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給予保障,預留消防規劃用地。
(十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負責城市燃氣(汽車加氣站除外)等行業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改造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工程,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住宅小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地結合城市新改擴建實際,加強市政消火栓建設、消防車通道建設和管理,做到補清舊賬、不欠新賬、管理有效;督促指導傳統村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負責物業服務小區消防車通道治理工作。
(十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城市軌道交通站、公交樞紐站等交通運輸場所及其交通運輸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十三)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村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配合做好符合農村實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工作。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工作機制,提升鄉村抗禦火災水平,指導基層格線力量參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水利、交通運輸部門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有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四)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五)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石油成品油流通領域、大型商業綜合體等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產權單位、經營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十六)文化和旅遊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2.指導督促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3.指導文物保護單位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4.負責密室逃脫、劇本殺等劇本娛樂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行業標準化管理規定,全面推廣本行業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經驗。
5.負責旅遊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旅行社、旅遊星級飯店和A級旅遊景區等旅遊企事業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指導督促旅遊節慶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加強旅遊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十七)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八)退役軍人部門負責烈士陵園、軍休軍供、光榮院等機構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九)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滇中新區、開發(度假)區、自貿試驗(經濟合作)區和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減災救災工作;負責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二十)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對生產、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滅火器、應急照明燈具、疏散指示標誌、防火門等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家在本地金融管理部門,指導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支持保險機構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相關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二十二)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送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抽查及施工過程中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在城市規劃建成區私搭亂建影響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建築外、建築內的公共區域)。
(二十三)氣象、水利、防震減災等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消防救援機構。
(二十四)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郵政企業、快遞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督促企業加強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實施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必需的資金。
(二)按照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於2人,並應持中級(四級)及以上消防設施操作員證上崗。
(三)保障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四)組織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根據需要建立單位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六)制定、實施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七)對單位員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鼓勵套用消防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九)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並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定防火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三)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標準化管理。
(四)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標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五)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1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民政服務機構、寄宿制的學校、託兒所、幼稚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巡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積極套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六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隱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註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當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大型商業綜合體的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單位除履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並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技能訓練演練,並建立與當地消防救援機構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二)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應存檔備查。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文物建築產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消防安全責任制,以及保護管理要求,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主體,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願消防隊伍,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滅火訓練。
(二)設定消防水源,確保消防用水量充足,配備與場所消防安全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運用電氣火災監控、聯網式獨立報警等技防措施。
(三)合理劃定禁火區、電動車集中停放區等區域,設定禁菸、禁火消防安全標誌;文物建築內嚴格控制使用明火,宗教活動場所或者民居建築等確需使用明火時,應加強火源管理,採取有效防火措施,並由專人看管,必須做到人離火滅。
(四)督促生產經營者和住戶按照規定使用電器、燃氣設備,對電氣線路和電器要定期檢查檢測,確保使用安全,並落實防火隔離、距離控制等火災防控要求。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嚴禁生產、使用、儲存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五)禁止或者限制吸菸、使用明火等行為,因宗教、民俗活動確需焚香、燒紙、點燭、點燈等活動的,應當現場專人看護,落實消防安全防護措施。
(六)文物建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應至少組織1次防火檢查,對社會開放期間,至少每2小時進行1次防火巡查,並強化夜間巡查。
(七)文物建築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應急值守制度,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及其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演練。在宗教活動、民俗活動等人員集中的重點時段,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專門預案。
(八)建築物、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應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傳統村落、文物建築保護要求和消防安全規定。
(九)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除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的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二)定期進行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管理,發現損壞的按照有關規定和約定落實資金予以修復,確保完好有效。
(三)每日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1次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予以勸阻和制止,並做好相關記錄;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四)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章 有關組織消防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
(二)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要求,定期組織對居民住宅區、村民集中居住區域、沿街門店等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不能立即消除的火災隱患,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三)組織村民、居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組織對住宅小區、樓院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開展檢查,指導物業管理單位合理設定電動車集中停放點和安裝具備國家標準的充電裝置,及時消除隱患。
(四)指導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尚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且未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應急管理等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
(六)建立微型消防站或者志願消防隊,落實站房器材等設施設備,建立健全崗位職責、值守聯動、管理訓練等規章制度,開展火災初起自救、互救。
(七)協調處理火災善後事宜,組織開展災後自救。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檔案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內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建立消防工作約談機制,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主要負責人、本級政府對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一)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
(二)未及時組織整改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四)需要約談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准、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財政獎補等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事故發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成立由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組成的事故調查組。
第二十五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並對有關使用管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等責任進行調查處理;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瀆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一、 起草背景
(一)國家、省級層面已出台相關規定。2017年10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2019年8月20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修訂了《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辦規〔2019〕7號),對我省消防安全工作的政府組織領導、行業部門管理行為、火災防控機制建設、消防職責規定等做了比較明確的總體規定。
(二)我市消防安全責任制需規範明確。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通過各級黨委政府、各行業部門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全市火災形勢持續平穩、消防安全環境日益改善。但從責任落實上看,仍然存在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不清、政府和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社會火災防控基礎薄弱、單位消防管理粗放、考核問責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從歷史文化價值上看,昆明市歷史文化悠久,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國家級文物古建築17個,省級、市級文物古建築142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1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1個,省級歷史文化名鎮1個、傳統村落20個,消防安全風險高,一旦發生火災影響較大;從單位場所上看,全市共有3352家重點單位、8594棟高層建築、57個大型商業綜合體、危險化學品企業1045家(含生產企業96家,油庫12個,倉儲企業1家,帶儲存企業經營37家,代購代銷899家),共有文物古建654個,縣(市)區400個以及眾多城中村、老舊住宅小區、“三合一”場所和各類學校、醫院、養老院、商場市場、賓館飯店等人員密集場所,單位點多面廣,消防安全管理難度大;從火災形勢上看,農村地區、“多合一”場所火災高發,特別是火災事故教訓慘痛,全市小火亡人現象時有發生,消防安全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二、 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據
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監督管理檢查規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應急管理部、教育部《關於做好國家綜合消防救援人員及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應急〔2019〕37號)、雲南省應急管理廳、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雲南省綜合性消防救援人員及其子女教育優待工作的通知》(雲應急〔2019〕25號)《雲南省消防條例》《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辦規〔2019〕7號)《昆明市消防條例》、昆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辦〔2017〕87號)等為法律、政策依據。
三、 起草過程
根據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有關檔案精神和具體要求,市消防救援支隊於去年年初成立了《昆明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起草專班,全面啟動相關工作。對全市各級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實際困難以及其他省、市好的經驗做法開展深入調研,於2021年5月完成初稿,歷經7次修改後,2021年9月完成了第一次徵求意見稿,2021年11月向市政府請示對《昆明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代擬稿)進行審核。2022年2月21日至3月4日通過昆明市人民政府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1個部門5條修改意見,經2022年3月31日組織專家論證,2022年5月12日按照專家論證意見完成修訂組織第二次專家論證,並第二次徵求意見,共收集到1條修改意見,已予以採納。
四、 《細則》主要內容、措施和特點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政府消防工作職責、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有關組織消防安全職責、責任落實和附則,共7章27條。
(一)進一步細化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一是從內容上,對國辦、省辦未規定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健全了各級政府、部門、單位、村(居)委會、個人“五位一體”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二是從形式上,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確消防工作目標責任,確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掛鈎的制度,同時也增加了《細則》的可操作性,針對消防安全形勢的變化通過簽訂責任書適時調整消防安全工作的重點和方向。三是從火災事故調查上,建立了火災延伸調查並追究相關責任,明確火災“一案三查”(查原因、查教訓、查責任),研究分析火災事故暴露出的深層次問題,切實達到查處一起、震懾一批、警醒一片的效果,進一步推動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二)體現我市消防工作的特點。一是針對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街和文物建築、傳統村落眾多的實際,《細則》第18條對“四名一文一傳”場所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規定。二是昆明市電動車保有量較大,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風險日益突出,《細則》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等環節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出了規定,從源頭管理到使用環節全方位規範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三是針對昆明市旅遊業不斷興起,各類民宿客棧、農家樂井噴式增長實際,《細則》第9條明確了村(居)委會應發揮自治作用,指導民宿、農家樂、城中村、出租房等區域做好消防安全防護、加強消防管理等內容。
(三)加強新興行業監管。結合我市新能源、密室逃脫監管方面的缺失,支隊積極協調市政府相關部門,在《細則》第13條第1項明確由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監督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企業落實電動汽車充換電站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在《細則》第13條第16項明確文化旅遊部門負責密室逃脫、劇本殺等劇本娛樂經營活動的行業監管工作,從而完善了兩個新興行業的監管內容。
(四)進一步完善火災事故調查機制。為貫徹落實《火災事故調查管理規定》,《細則》明確了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的,由政府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同時明確了火災事故調查組由消防救援、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組成,共同做好事故調查、責任認定和善後處置工作。將火災事故調查從傳統的查原因向查責任、總結事故教訓延伸,拓寬火災事故調查範疇。
《細則》出台有利於進一步改進全市消防工作。有利於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有利於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消防安全責任制,提升各級政府、行業部門和社會單位的消防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有利於進一步夯實消防安全基礎,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有利於進一步推動消防工作社會化、現代化進程,為新時代我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解讀2
《昆明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將於3月6日起正式施行。
據悉,《實施細則》的制定緊密結合昆明市消防工作的實際情況,明確了包括總則、政府消防工作職責、部門消防安全職責、單位消防安全職責、有關組織消防安全職責、責任落實、附則等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措施,及現階段消防安全空白和交叉領域的責任條款,共7章27條,具有覆蓋面更廣、針對性更強、延伸性更好三個方面的特點。
其中,在政府消防工作方面,《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了市、縣(市)區、鄉鎮(街道)三級政府消防工作職責清單,逐級規定不同行政主體的消防安全職責。同時,明確提出部門消防工作要著重細化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要建立消防徵信制度等措施。
此外,《實施細則》針對昆明市電動車保有量較大、火災風險日益突出的實際,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設施的建設管理等方面提出規範管理要求,進一步減少風險隱患,並結合新能源、密室逃脫等新興行業消防監管缺失的實際,督促建設運營企業落實電動汽車充換電站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了文化旅遊部門對密室逃脫、劇本殺等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監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