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辦法

2012年5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2年05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檔案內容,修改決定,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農業中學、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和幼稚園等。
第三條 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堅持下列原則:
(一)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
(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
(三)預防為主、標本兼治;
(四)依法、及時、公正。
同一所學校跨區域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對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學校應當依法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知識和公益廣告。
第五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校園及周邊治安及其他安全的舉報、投訴。
對違反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動協作長效機制;
(二)將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年度目標考核;
(三)配置必要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滿足基本辦學條件;
(四)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五)定期組織校園及周邊治安和其他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指定相關部門整改;
(六)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依法舉辦學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前款第三項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執行創建“平安校園”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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