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

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已經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
  • 地址:貴陽市
  • 時間:2012年5月21日
  • 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修改的決定,《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說明,

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租賃行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減少和懲治利用租賃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確保機動車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維護合法權益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非營運性質的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租賃,是指依法取得機動車租賃經營資格的個體工商戶、企業法人(以下統稱“機動車租賃經營戶”)作為出租人,按照機動車租賃契約的約定,將其所有或者管理使用的機動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駕駛服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負責全市的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工作,區、縣(市)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地稅、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物價、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實行備案登記制度和租賃信息動態管理制度。
第六條 擬在本市從事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在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手續後開業前,已經開展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到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車輛租賃治安備案登記手續,並按要求填報車輛租賃相關信息。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及時將車輛租賃相關信息錄入機動車租賃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 有條件的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安裝用於車輛租賃信息化管理的下列設施設備:
(一)計算機及相關配套設備;
(二)治安管理服務軟體;
(三)為租賃車輛安裝符合規定條件並能正常運行的GPS車輛衛星定位系統。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治安管理服務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為申請車輛租賃治安備案登記的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提供。
第八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申請辦理車輛租賃治安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申請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等正、副本及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四)租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及複印件;
(五)經營場所和停車場地的照片各一張;
(六)從業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及複印件;
(七)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受委託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委託書;
(八)屬外商投資企業的,還需提交相關批准檔案及複印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備的發給《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證明》;不符合條件、材料不齊備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證明》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市公安機關統一印製。正本記載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編號、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名稱、註冊地址、發證日期、用於備案登記證件的種類及有效期等主要信息,副本記載機動車租賃經營戶的基本情況、接受檢查記錄及其他有關信息。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將《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證明》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一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計程車輛,應當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契約。車輛租賃契約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住所;
(二)車輛名稱、類型及號牌編號;
(三)租賃用途、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車輛安全等責任;
(五)續租、互換、轉租的約定;
(六)變更或者解除契約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制訂車輛租賃契約示範文本在貴陽市公安為民網上公開。
第十二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自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送市公安機關備案,或者將車輛租賃契約相關信息錄入機動車租賃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三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市公安機關或者進入貴陽市公安為民網辦理車輛租賃治安備案登記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租賃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依法誠信經營;
(三)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教育;
(四)落實公安機關的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和要求;
(五)計程車輛時,核實承租人的身份及駕駛資格,不得將車輛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無駕駛資格的人員;
(六)隨時掌握租賃車輛的使用情況,發現利用租賃車輛涉嫌從事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嚴禁私自處理或者隱瞞不報;
(七)不得塗改、偽造、變造、轉借、騙取或者買賣《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證明》;
(八)對計程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車輛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屬非本市戶籍人員的需由本市戶籍人員提供擔保;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未經承租車輛所有權人同意,不得將承租車輛轉租、抵押、典當、變賣;
(四)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承租人應當共同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並配合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及其監督檢查;
(二)正確使用租賃車輛安全防範裝置,不得擅自拆除、改裝;
(三)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妨礙治安管理;
(四)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客運、非法貨運等活動;
(五)不得利用租賃車輛從事其他違法行為,不得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可以拒絕簽訂或者解除車輛租賃契約:
(一)利用承租車輛從事違法行為的;
(二)故意損壞承租車輛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檔案。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受理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的有關舉報和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投訴、舉報違反本辦法規定和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活動的行為。
第二十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辦理車輛租賃備案登記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車輛租賃信息報送公安機關,或者未將車輛租賃信息錄入機動車租賃信息管理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行為,不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塗改、偽造、變造、轉借、騙取或者買賣《機動車租賃治安備案登記證明》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車輛租賃期間,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非法客運、非法貨運活動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城市客運、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予以處罰。
車輛租賃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租賃經營戶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記錄,由公安機關記入其誠信檔案,並通過貴陽市公安為民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及相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部門或者其他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十、《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管、稅務、交通、城市管理、發展改革、應急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的相關工作。”
(二)第五條修改為:“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實行租賃信息動態管理制度。”
(三)第六條修改為:“擬在本市從事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在依法辦理相關經營許可手續後,已經開展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0日內,應當將車輛租賃相關信息錄入機動車租賃信息管理系統。”
(四)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治安管理服務軟體,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
(五)刪除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六)第十二條作為第九條,修改為:“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自與承租人簽訂車輛租賃契約生效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車輛租賃契約相關信息錄入機動車租賃信息管理系統。”
(七)第十三條作為第十條,修改為:“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在市場監管部門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入貴陽市公安為民網變更車輛租賃治安相關信息。”
(八)第十四條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租賃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依法誠信經營;
(三)對其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治安防範和遵紀守法教育;
(四)落實公安機關的各項治安防範措施和要求;
(五)計程車輛時,核實承租人的身份及駕駛資格,不得將車輛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和無駕駛資格的人員;
(六)隨時掌握租賃車輛的使用情況,發現利用租賃車輛涉嫌從事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嚴禁私自處理或者隱瞞不報;
(七)對計程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隱患;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九)第十五條作為第十二條,修改為:“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車輛時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和駕駛證;
(二)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三)未經承租車輛所有權人同意,不得將承租車輛轉租、抵押、典當、變賣;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第二十條作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機動車租賃經營戶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將車輛租賃信息錄入機動車租賃信息管理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行為或者發現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行為,不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第二十一條作為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車輛租賃期間,發生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者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客運、違法貨運活動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或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予以處罰。”
(十二)第二十四條作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及相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機動車租賃行業的治安狀況是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機動車租賃行業的治安管理,有利於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近年來,一些違法犯罪分子在本市利用租賃的機動車實施搶劫、搶奪、盜竊(以下統稱“兩搶一盜”)等活動,這類多發性案件侵害面廣、危害性大,直接影響到人民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已成為嚴重影響本市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有關部門通過加大執法力度,使這類違法犯罪活動得到一定遏制,但始終未根本好轉。經調查了解,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兩搶一盜”案件呈現出職業化、智慧型化、團伙化、流竄化作案的特點,違法犯罪分子利用機動車流竄作案,此地居住、彼地作案、甲地銷贓、乙地消費的現象越發突出,從已經破獲的案件來看,“兩搶一盜”的團伙犯罪,基本都是利用所租賃的機動車實施系列犯罪。據不完全統計,本市涉車犯罪案件中屬租賃機動車的達95%以上。
二是隨著機動車租賃行業的發展,以租賃機動車為名的詐欺犯罪也日顯出來,有的犯罪分子利用偽造的身份證、駕駛證、戶口冊等證件作擔保騙租,有的使用他人財產證明抵押、偽造單位證件騙租,有的成立租賃公司詐欺加盟車輛,還有的從汽車租賃公司騙租汽車後將車輛轉讓、抵押等。這些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在初始階段難以被發現,而案發後又存在追贓困難,加之詐欺金額巨大,受害人眾多,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
由於對非營運性質機動車租賃活動的管理規範不完善,公安機關難以了解、掌握並採集到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及其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情況,故發案後難找到有價值的破案線索,給上述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帶來了很大困難。
為有效解決上述問題,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機動車租賃行業治安秩序的管理,預防、減少和懲治利用租賃機動車實施違法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切實保護廣大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制定《貴陽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據和過程
(一)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6《貴州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條例》;
7《貴州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8《貴陽市道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9《貴陽市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二)過程
針對本市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市公安局於2012年3月初啟動了《辦法(初稿)》的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局提前介入指導。經過廣泛深入調研、論證,市公安局起草了初稿,修改形成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局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對送審稿進行審查,並與市公安局對接,對相關問題形成共識,經多次修改形成徵求意見稿,先後兩次通過發徵求意見函、在《貴陽日報》等報刊和政府法制信息網站登載徵求意見公告、召開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了市委群工委和市工商、地稅、交通運輸、城管、物價、安監、督辦督查等部門,以及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機動車經營戶代表、廣大市民的意見和建議。結合多次徵求意見和論證情況,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辦法》共二十五條,現將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適用範圍和“機動車租賃”的含義
國家、省、市有關道路運輸、道路貨物運輸、城市公共客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營運性質機動車及其租賃活動的管理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範,但對非營運性質機動車的租賃活動卻缺乏相應的管理規範。為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所確定的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職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對其適用範圍和“機動車租賃”的含義作了相應規定。
(二)關於對租賃機動車實行備案管理和租賃信息動態管理
由於對非營運性質機動車的租賃活動缺乏相應的管理規範,公安機關在對租賃機動車的治安管理中,無法了解、掌握機動車經營戶及其租賃活動的相關信息情況,導致機動車租賃活動中產生的各類治安或者犯罪案件失控、漏管,發案後查處難度大。為讓公安機關能及時了解、掌握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相關信息,做到底數清、情況明,防止和減少機動車租賃產生的各類治安隱患,並為涉及機動車租賃的各類案件查處提供有價值的線索,《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三條明確了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實行備案制度和租賃信息動態管理制度,並對備案登記的程式、車輛租賃信息化管理的具體要求等進行了詳細規定。
(三)關於要求租賃機動車安裝相關設施設備
實現機動車租賃信息的動態化管理,需要機動車租賃經營戶配置能滿足其動態化管理的相應設施設備,主要是:計算機、寬頻及相應的治安管理服務軟體、符合規定條件並能正常運行的GPS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等。機動車租賃經營戶若配置了這些設施設備,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相應的信息系統,通過網路傳輸到公安機關,能讓公安機關在第一時間全面了解、掌握並採集到機動車租賃經營活動各方面的信息,確保公安機關對機動車租賃活動的治安秩序實施有效監管。同時,機動車租賃經營戶可以通過系統平台上的有關功能核實承租人的信譽,降低其經營風險;還可利用租賃車輛上安裝的GPS設備所記載的信息,為偵破案件提供有價值的線索,若發生租賃車輛被盜、被搶、被騙,能迅速發現並及時採取措施追回車輛、挽回損失。但由於安裝上述設施設備需要投入一定費用,除治安管理服務軟體可由公安機關免費提供安裝外,其他設備費用需由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投入,《辦法》不宜強制性規定機動車經營戶必須安裝。為此,《辦法》第七條規定:有條件的機動車租賃經營戶,應當安裝上述設施設備。
(四)關於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機動車租賃市場的規範運行和健康發展,以及租賃糾紛和因該糾紛引發社會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有效預防,除相關職能部門認真履職、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外,機動車租賃當事人依法出租和承租並自覺遵守相關規定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為進一步規範機動車租賃當事人的行為,預防和減少租賃糾紛、治安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發生,結合本市機動車租賃管理的實際,《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機動車租賃活動中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五)關於行政處罰
為保證《辦法》所設定的各項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實施,加大對機動車租賃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處置力度,結合實際,《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由於相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違反機動車租賃管理的其他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故《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
(六)關於對機動車租賃經營戶的信譽管理
信譽是經營活動健康發展的根本。雖然本《辦法》對機動車經營戶的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但為多形式有效監督機動車經營戶的經營活動,將其違法行為的不良記錄等情況載入該經營戶信用檔案,並在網上進行公布,能進一步促使其按要求提高機動車租賃業務的透明度,規範自身行為,合法、誠信經營,杜絕和減少治安隱患。故《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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