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辦法

2012年5月21日貴陽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2.05.25
  • 實施時間:2012.07.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第三章 治安防控,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第五章 安全教育,第六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保障教職工和學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管理許可權範圍內的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農業中學、普通中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和幼稚園等。
第三條 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堅持下列原則:
(一)政府領導、部門聯動、齊抓共管;
(二)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
(三)預防為主、標本兼治;
(四)依法、及時、公正。
同一所學校跨區域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許可權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對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學校應當依法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服務管理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做好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等媒體應當定期開展校園及周邊安全知識宣傳,播出或者刊登有關學校安全的知識和公益廣告。
第五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及時受理校園及周邊治安及其他安全的舉報、投訴。
對違反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不得推諉,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參與的聯動協作長效機制;
(二)將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年度目標考核;
(三)配置必要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滿足基本辦學條件;
(四)定期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
(五)定期組織校園及周邊治安和其他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指定相關部門整改;
(六)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依法舉辦學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前款第三項的規定做好相關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執行創建“平安校園”的相關規定;
(二)完善並落實駐校民警到校登記、學生上學放學時段和學校舉行重大活動期間到校執勤、到重要交通路口維護交通秩序等制度;
(三)強化校園及周邊治安巡查,及時控制各類擾亂校園及周邊秩序、侵害師生人身及財產安全事件;
(四)按規定或者根據需要在校園周邊道路設定規範完善的交通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等設施和施劃人行橫道線;
(五)定期對學校消防安全進行檢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協助、指導學校制定火災應急預案和定期開展火災應急演練,保障校園及周邊區域消防通道暢通,督促學校整改火災隱患;
(六)選派人民警察擔任學校法制副校長及輔導員,指導、督促並參與學校做好交通、消防等安全知識和法制教育培訓;
(七)依法查處違反治安、道路交通、消防等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校安全管理年度計畫及其考核目標,定期組織考核;
(二)明確學校安全管理責任,定期開展校園安全檢查,督促學校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隱患整改措施,及時報送需要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的事項;
(三)指導、督促學校開展安全知識及其技能培訓和法制教育;
(四)牽頭制定學校安全手冊和安全宣傳方案,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校園治安防範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五)負責受理學校安全應急預案和相關活動方案的備案;
(六)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創建“平安校園”及處置校園安全事故的有關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校園及周邊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
(二)指導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培訓;
(三)依法調查處理校園及周邊的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校園周邊商業網點管理和市場巡查,依法查處校園周邊各類無證無照經營、校園內無證無照開設食品經營店等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醫療單位和專業防治機構負責學生健康檢查,配合做好學生體質監測,及時處理學校發現的傳染病信息報告,落實疾病特別是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對學校食堂的加工設施、食品原材料採購、儲存、加工及校園周邊餐飲服務食品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三)指導並配合學校定期對師生進行健康教育和傳染病、常見病預防知識宣傳;
(四)整頓、規範校園周邊醫療服務市場,依法查處非法行醫行為;
(五)配合做好學校醫務人員的培訓、考核及職稱評定工作。
第十二條 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部門負責校園周邊遊藝、歌舞等娛樂場所和音像製品等經營性娛樂場所、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其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簽訂並落實學校及周邊店鋪“門前三包”責任制;
(二)指導、督促校園及周邊區域建立衛生保潔機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三)依法查處校園周邊修建違法建築物及構築物、占道經營、擅自塗寫和張貼廣告、社會生活噪聲及建築施工噪聲污染、隨意傾倒拋撒垃圾、違法堆放物料、違法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等各類影響市容市貌和衛生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學校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檢驗檢測和使用登記,對設備的使用及運行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校園及周邊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會同教育行政等部門定期對校舍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重點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限期修繕、治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規範、改善校園周邊公路交通條件,整治影響交通安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公路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 城鄉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合理規劃、調整校園布局;指導、監督教育行政部門及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學校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質災害巡查監測,預防地質災害發生。
第十八條 民政、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約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氣象部門負責協調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發布機制,暢通發布渠道,及時發布災害性天氣預警信號,並做好氣象防災減災科普宣傳及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校園及周邊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校園及周邊區域各類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驗收等工作,應當聽取教育行政部門和附近學校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校園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賠償及事故責任追究等制度,依法負責校園內的治安和其他安全管理;
(二)依法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管理和保護;
(三)建立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制定校園突發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治安事件、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各類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四)依法先期處置突發安全事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學校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協助校長專門負責學校治安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比例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執行。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檔案,如實記錄日常監督管理、責任落實、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治安防控

第二十四條 校園及周邊禁止下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一)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秩序;
(二)賭博、酗酒、尋釁滋事、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及其他帶有黃、賭、毒性質的活動,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
(三)違反規定製造噪聲干擾學校教育教學和師生正常生活;
(四)向師生兜售、出租涉及反動、淫穢、暴力的書刊和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涉及上述內容的信息;
(五)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接受服務;
(六)擅自擺攤設點和隨意停放車輛、設定或者張貼各類廣告;
(七)在學校舉辦體育、文藝等大型活動時強行進入場內,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
(八)進行宗教和派別活動;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五條 學校發現校園及周邊存在危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或者有其他治安隱患的,應當即時採取有效預防措施,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校園教學區和教職工宿舍區應當隔離,沒有隔離的應當設定教職工宿舍獨立通道。
對居住在校園內的外單位人員、教職工家屬,由學校發給通行證,憑證出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在校園重要部位安裝、完善安全防護和電子監控設備,學校門口、校內公共活動區域、學校圍牆周邊等均應當在監控範圍內,監控錄像保留時間應當在30天以上。
學校應當在學生宿舍、校門值班室等位置安裝報警系統,並逐步與公安機關的報警系統聯網;在校門內外顯著位置設定應急和報警電話,發生緊急事件時能及時報警。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導學校制定校園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校園治安保衛實行24小時值班巡查,嚴格實行進出人員身份證件查驗登記。
學校應配備足夠的安全保衛人員負責門衛值守工作。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管理、文明執勤,隨時受理師生員工的治安求助和舉報,並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有學生寄宿的學校,應當配備學生宿舍生活管理員嚴格管理,加強夜間巡查。
第二十九條 出入校門人員,應當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查詢、驗證。
外來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校園;經允許進入的,應當按照要求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中國小、幼稚園禁止校外機動車進入,其他經學校允許進入校園內的車輛,應當遵守校園車輛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校園內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用戶應當嚴格執行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和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和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四章 其他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校園周邊建設活動或者設定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險品以及高壓電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校園保持安全距離。
校園周邊廢水、廢氣、工業固體廢物、噪音、放射性物質等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第三十三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和學校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建設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學校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四條 禁止校園及周邊建設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違法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等,確保校園及周邊環境整潔、有序和車輛、行人通行暢通。
依法在校園周邊或者利用校園地下層開設農貿市場、停車場,不得影響學生出行安全和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生活及交通秩序。
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區域內不得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學校周圍不得設立遊藝、歌舞等經營性娛樂場所。
歌舞等經營性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定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彩票銷售站及銷售點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約定。
第三十五條 校園及周邊區域的山體、水流對學校建築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學校應當及時處理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監測,根據監測結果設定相應的禁用、禁行、禁止靠近等警示標誌,及時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條 學校圍牆、校舍、場地及其他教學和生活設施、圖書館或者圖書室、實驗室、教學用具、飲用水源、照明、消防等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及質量,校園的一切設施設備應當做到防潮、防塵、防熱、防蟲、防鏽、防磁、防碰、防變質、防揮發。
第三十七條 校園建築物、計算機網路等重要設備,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確保學校建築物及相關設施設備和師生安全。
第三十八條 校園區域內易發生碰撞、滑倒等意外事故的場所,應當設定醒目的安全警示標誌。
校園樓房護欄、扶手等應當完好、堅固和符合規定高度,走廊、樓梯的照明、行人指示標誌等設施齊全。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驗室應當安裝排風、換氣裝置,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和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回收、註銷等制度。
有害、有毒化學藥品應當設定專櫃存放專人管理,劇毒化學藥品應當設定專用鐵櫃存放雙鎖分人保管。實驗教學在使用有害有毒藥品時,應當在教師的指導下規範操作,防止傷害事故發生。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落實校園內建築物、構築物、消防、用水、用電、用氣等設施設備安全檢查責任制和危房報告責任制,定期對各類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學校應當將每次對校舍及其他設施設備的檢查情況報送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 學校配備校車或者使用校車服務提供單位配備校車接送學生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設定食堂的學校,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範,對食品的採購、儲存、加工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對每餐次的食品成品應當留樣,設定食品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防止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發生。
學校食堂和校園內的其他食品經營場所,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手續,不得無證無照或者超範圍經營。
校外配餐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保證學生食品安全,並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從事或者參加下列活動:
(一)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
(二)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
(三)商業性活動;
(四)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到校外開展春遊、郊遊、夏令營等集體活動及其他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前勘察活動場所,對活動場所、行進路線、交通工具、器材設備等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後,制定嚴密可行的安全活動方案,並報送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將活動情況事前告知活動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配備醫務人員隨同服務;
(三)活動開始前,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以書面形式將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注意事項、活動結束時的地點、是否同意參加等告知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在回執上籤字並送交學校。
學校開展超過1000人以上的大型集體活動,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並依法報經具有管理許可權的公安機關批准。公安機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協助學校組織活動,保障師生安全。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有危險行為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對學生的各項安全管理、教育和保護。
第四十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設立醫務室,配備專、兼職的醫務和保健人員,儲備必需的常用藥品和急救器材。
第四十八條 對校內患有精神疾病、傳染性疾病、吸毒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教職員工,學校應當採取調整工作崗位、離崗治療、辭退等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以適當方式將學生到校、遲到、早退、曠課、離校等情況和其他安全信息及時告知學生監護人。
學校應當逐步建立信息化安全管理平台,將學校的方位、建築、建築物內部格局、自然情況、重點要害部位等基本信息以適當方式錄入計算機,實現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作為日常管理、搶險救援、處置突發事件的參照信息。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五十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安全管理培訓納入學校負責人、教師崗位培訓內容,定期進行培訓。
學校應當定期對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負責教學、生活、生產設施的管理、操作、維護及安全保衛等特殊崗位人員進行相關安全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安全知識水平。
前款規定的有關特殊崗位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
第五十一條 學校應當將食品衛生及傳染病預防、預防自然災害、防毒品及吸毒危害、防愛滋病、防觸電及溺水、防煤氣中毒、校內校外活動及實驗課安全防護、體育運動安全規則和交通、消防等各類安全知識教育納入教學計畫,培養學生安全及防範意識,使學生掌握基本的安全救護常識。
第五十二條 學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及安全專業知識的專家、學者、律師或者執法工作者擔任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師生法制意識和自我防範能力。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當結合本校及周邊環境,定期組織師生開展地震、火災、突發傷害事件等各類安全事故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熟悉校園及周邊環境,增強師生避險、逃生、自救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各類自然災害和不法侵害。
第五十四條 學校及其教師應當重視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導,幫助學生克服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造成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現學生生理、心理異常的,應當及時通知學生監護人,涉及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第五十五條 學生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心臟病、心理健康狀況等病史的,其監護人應當告知學校,及時送學生到醫療機構治療。患病學生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監護人應當向學校申請休學。
患病學生康復的,可以向學校提交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或者專科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書申請復學。

第六章 獎勵與責任追究

第五十六條 市、區(市、縣)人民政府對在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校園及周邊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相關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履行監督管理、檢查、評估、考核等職責的;
(二)不重視或者監督管理措施不到位,情節嚴重或者引發校園及周邊治安和其他安全故事的;
(三)不及時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或者包庇、縱容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 學校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教育、保護職責的,或者未建立健全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生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後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
第五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校園及周邊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安全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條 對於本市無管理許可權的考核對象和違法行為,報請上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招收全日制學生和面向青少年招生的其他培訓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三條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學校,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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