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雍縣關於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的實施意見

為了加強中國小幼稚園(以下統稱學校)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學校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學校財產安全、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教園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安部《公安機關維護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八條措施》、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國小幼稚園安全工作六條措施》的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納雍縣關於加強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的實施意見
  • 目的:加強中國小幼稚園(以下統稱學校)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學校及周邊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學校財產安全、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 內容:切實增強治理好學校及周邊環境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 重要性:學生和幼兒是國家、民族的未來和希望,學校是培養和造就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重要陣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切實增強治理好學校及周邊環境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學生和幼兒是國家、民族的未來和希望,學校是培養和造就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的重要陣地。確保中小學生和幼兒的安全和健康成長,維護學校穩定,不僅是家庭的責任,學校的責任,更是各級政府和各部門的責任。學校是中小學生及幼兒學習活動的主要場所,中小學生及幼兒是一個自我保護能力較弱的特殊群體,保障他們的安全,使他們健康成長,越來越引起了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以及家庭、學校、社會的高度關注和重視。多年來,縣委、縣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密切配合、齊抓共管,不斷加大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力度,努力維護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保證了我縣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但是,當前我縣部分學校及周邊治安形勢不容樂觀,長效工作機制還待建立和完善,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值得引起高度重視:
(一)校園周邊治安狀況呈現不穩定。主要是一些社會閒散青少年有時出入學校尋釁滋事,打架、恐嚇學生,在校內外收取學生保護費等,直接威脅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給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帶來負面影響。
(二)校園周邊文化市場混亂。文化市場經營管理不到位,黃、賭、毒內容摻雜,嚴重威脅和影響師生的身心健康。
(三)交通安全存在隱患。城區許多學校處於公路旁邊,校門出口狹窄,校門外各種攤點占道經營,往來車輛頻繁;車輛隨意掉頭、隨意停放;上學和放學時,接送學生的車輛和機車塞在一起,嚴重影響師生進出學校;有的學校校門正處於交通主幹線,往來車輛高速行駛,警示標誌及減速帶未完全設立和安裝到位,一些學校門口道路交通管理混亂,“黑面的”、“摩的”非法營運,存在嚴重的交通安全隱患。
(四)一些學校周邊經營性行業管理混亂,“髒、亂、差”問題突出。許多從業者只顧經濟效益,將不合格食品或超期變質食品賣給學生食用,學生時有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許多從業者無證經營,飲食攤點沒有列入工商、食品監督部門管理的範圍;有的學校自身內部管理力度不夠,出現了學校員工或家屬參與學校周邊飲食攤點的經營等。
(五)不良網咖影響教育質量提高。學校周邊網咖名目繁多,隱蔽性強,由於監管不力,有些網咖接納未成年學生上網,造成了部分學生沉迷網路遊戲,逃課、缺課現象時有發生。
(六)一些學校周邊亂搭亂建、違章建築多,有的舊房加層基礎差,租給學生住宿,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七)一些學校教育機構的招生和辦學行為不規範。少數教師中還存在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問題;個別教師以教謀私發生了嚴重的失德和違紀違法行為,要求學生在校內、校外補課,亂收補課費、代購資料費等,潛藏著引發群體事件的隱患。
(八)環境污染。有的不良廣告貼進校園,釀成廣告污染;部分學校地處窪地,周邊住戶任意排放污水、垃圾,腐蝕學校建築物,嚴重影響學校環境衛生。
(九)學校教育管理、安全管理和治安保衛存在薄弱環節,校園治安防控體系不完善。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實,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到位,個別校長、教師責任心不強,個別學校甚至發生了涉及中國小師生的安全責任事故。
(十)網際網路有害信息危害。網上惡意炒作有害信息,虛擬組織、虛擬社會對師生的影響越來越大。
這些問題威脅師生人身安全,影響教學質量的提高,嚴重影響學校及周邊的安全穩定。當前,學校及周邊治安問題的敏感性和關聯性不斷增強,如果重視不夠,處置不當,一些涉校涉生的普通事件就有可能轉化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甚至可能轉化為影響學校和社會穩定的重大事件。因此,各鄉鎮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學校要站在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學校及周邊環境治理的重要性,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制定有效措施,加大依法整治的力度,強化督查和落實,從根本上消除學校及周邊不安全、不健康的隱患,確保學校及周邊環境的管理做到規範化、制度化、經常化,形成職能部門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長效機制,努力構建一個安全、穩定、和諧的學校及周邊環境,確保中小學生和幼兒安全、健康地成長。
二、目標要求
針對我縣學校及周邊環境當前存在的安全隱患,各鄉鎮黨委、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要採取行政的、法律的、情感的多種措施,進行綜合整治,堅決消除學校及周邊的安全隱患,撤除校園周邊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非法經營網咖、歌舞廳和無證飲食攤點,確保師生安全進出校園,為學校創造一個文明、安全、安靜的育人環境。
綜合整治工作要求做到措施落實、力度到位、成效明顯、定期檢查和鞏固,不出現反彈。
三、職責分解
(一)鄉鎮黨委、政府
1、鄉鎮黨委、政府對本轄區內學校安全負總責,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2、協同縣委、縣政府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3、協同縣委、縣政府為學校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4、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5、創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6、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7、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8、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9、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二)教育行政部門
1、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堅持安全責任誰主管誰負責,單位一把手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的原則,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制定《學校安全教育方案》,對學校安全教育的任務、目標、領導責任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與下屬各學校或單位法人代表簽定《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將學校安全教育工作納入學校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實行學校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度。
3、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要求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教育部門要聯繫公安、交警、消防、衛生防疫等部門的領導、專家,請其到學校進行安全工作指導,並幫助學校組織實踐性質的安全教育活動。
4、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5、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向縣委、縣政府有關領導匯報校園及周邊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協助縣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要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6、按照有關規定,與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要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7、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三)公安部門
1、要把維護學校及周邊環境治安秩序作為一項重要業務工作,與學校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共商學校及周邊安全保衛工作。
2、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3、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所有寄宿制學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4、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5、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嚴厲打擊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四)衛生部門
1、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2、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的衛生狀況。疾病防治情況,向教育局及學校提出具體的書面預防要求。
3、依法履行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學校及周邊飲食業的監督管理。嚴格辦證審批程式,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首選素質、健康狀況、所需設備及經營場所在離校門200米以外等達不到要求的,一律不予發證,堅決取締無證經營者。實行每年度檢查四次(春、秋季學期開學前各檢查一次,春、秋季學期中各檢查一次)和隨時抽查的制度,嚴厲處罰違法違規經營者。
(五)建設、城管部門
1、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要依法責令整改立即消除隱患。
2、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3、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4、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5、將學校及周邊環境治理納入城區街道市容市貌建設和管理的重點,規範設定各種攤位,取締學校門口的各種攤點,規劃設定攤位線,對線上內擺攤設點者給予處罰,確保學校及周邊通道暢通。堅決取締校園內及周邊各種不健康或不適宜青少年學生的各種廣告。堅決依法拆除搭靠學校及幼稚園圍牆的違章建築。
(六)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1、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並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通報情況。
2、對本地區內生產涉及學校的食品和學習用品(含體育用品)的廠礦企業的生產過程進行監測,對產品質量進行檢測,確保合格產品進入校園。
(七)文化廣播電視部門
完善對學校及周邊的歌舞廳、網咖的管理規定,有針對性地解決存在的問題,嚴格禁止黃、賭、毒、污穢音像的播放和經營以及在夜間、中午逾時經營歌舞廳,維護師生正常的學習、生活環境。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加大對校園周圍文化娛樂場所的檢查、管理和整治的力度,堅決取締黑歌舞廳、黑網咖,嚴肅處理網咖向未成年人開放等問題。
(八)工商部門
履行工商執法職能,配合各有關部門對校園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整治,嚴格審查在校園及周邊申報的各種攤位的辦證和年審程式,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經營者。
(九)安監部門
將學校及周邊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監察和安全檢查的範圍,對學校安全管理提出監督、檢查、考核辦法,指導學校切實加強安全工作,查找和治理校園及周邊的安全隱患,統籌協調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進行綜合整治。
(十)交通部門
加強學校及周邊交通安全管理,對交通指示牌、斑馬線等交通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及時完善設施設定,打擊“黑校車”、“黑出租”攬客營運特別是農村地區非法營運車輛運載中小學生活動。
(十一)信息產業、通信管理部門
加強對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的管理,對於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門查處的“黑網咖”及違規經營的網咖,及時終止其接入服務。
(十二)綜合治理部門
綜治部門要協調、指導、督促綜治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共同抓好校園內外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推進學校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指導學校及周邊的治安整治,有針對性地提出平安校園創建工作的任務和措施;將學校及周邊環境安全保衛工作長效機制建設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
(十三)電力部門
電力部門要對豎立在校區內的電線桿及時移位,消除安全隱患。
(十四)相關部門共同職責
1、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由縣教育局牽頭,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於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建設、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3、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要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定規範的交通警示標誌,規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減速帶等設施;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要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4、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要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5、文化部門要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6、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7、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8、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要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以書面形式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9、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要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10、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十五)學校
1、學校要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事故發生。
2、學校要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並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3、學校要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學校門衛要由專職保全或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4、學校要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必須停止使用,並及時維修、更換;維修、更換前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定警示標誌。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學校要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定警示標誌或者採取防護設施。
5、學校要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於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並設定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6、學校要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並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接受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更換。
7、學校要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製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8、學校要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並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於實驗室顯著位置。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註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9、學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衛生(保健)室。新生入學要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國小在入托、入學時要查驗預防接種證。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10、學校要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到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11、有寄宿生的學校要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要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建立值班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12、學校購買或租用機動車專門用於接送學生的,要建立車輛管理制度,並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並定期維護和檢測。接送學生專用校車要貼上統一標識。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要身體健康,且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13、學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14、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要遵循教學規範,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範可能發生的風險。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社會實踐活動,要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15、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要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①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②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③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④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16、學校要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畫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要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要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17、國小、幼稚園要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18、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要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要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19、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20、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給校外機動車輛停放;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21、學校教職工要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教師要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要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22、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要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23、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要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24、學校要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定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25、學校要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後,學校要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26、學校要針對不同實驗課程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學校要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27、學校要對學生開展安全防範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要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範;要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學校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防護教育。
28、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29、學校要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畫,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30、學校要和學生家長簽訂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明確家長的責任和事故責任的主體。
四、事故處理
(一)在發生地震、洪水、土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並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二)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及自然災害時,學校要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三)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四)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於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五、落實資金、消除安全隱患
按照“屬地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縣政府設立消除學校重大安全隱患資金,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安排資金消除本地學校重大安全隱患。各級各類學校、幼稚園要貫徹“一保全全、二保發展”的原則,在資金安排上首先保證消除本校安全隱患所必須的經費。
六、實行獎勵辦法
縣政府設立學校安全工作獎勵資金,用於表彰和獎勵以下單位人員:
(一)在緊急情況下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為學校和師生利益避免或減少損失的;
(二)在事故搶險、救災中表現特別突出的;
(三)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
各有關部門及單位應於次年元月份向縣政府辦公室推薦受獎單位和個人,經縣政府核審後統一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實施責任追究
(一)各單位及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其業務範圍內的學校安全工作,其正職領導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於有以下情形的,實施責任追究:
1、對學校的安全事故瞞報、漏報的;
2、學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安全事故未及時採取措施,救助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以上責任區分原則,將對相關部門及單位正職領導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二)教育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對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或在學生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三)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消除措施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校外單位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六)根據《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辦法》,在學校發生的非責任事故,或學校已經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不給予行政處罰。
八、本實施意見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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