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貴陽市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在2001.03.02由貴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陽市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3月0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3月06日
  • 頒布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對遊藝樂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保護遊客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遊藝遊樂設施的設計、生產、銷售、安裝、運營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經貿、工商、交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一)園林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宣傳、貫徹有關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組織遊藝遊樂設施項目的審批、驗收及年審工作;負責組織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上崗培訓;負責組織協調對遊藝樂設施安全的監督管理。
(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生產、經銷、使用的遊藝遊樂設施質量定期進行監督檢查,並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安裝的遊藝遊樂設施進行質量驗收。
(三)公安機關負責監督遊藝遊樂設施運營的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實施治安管理。
(四)經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遊藝遊樂設施安全性能的定期監督檢驗,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安裝的遊藝遊樂設施進行安裝質量安全性能驗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遊藝遊樂設施生產、經銷、運營的單位或個人核發營業執照,並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水上遊覽船舶及設施的檢驗登記,對船員實施上崗培訓。
(七)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經營遊藝遊樂設施服務質量標準,並依照標準對遊藝遊樂設施運營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花溪區、烏當區、白雲區、清鎮市、開陽縣、修文縣、息烽縣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經貿、工商、交通、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對其轄區內的遊藝遊樂設施安全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遊藝遊樂施應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遊藝遊樂設施的設計、生產、銷售,必須符合國家《遊藝機和遊樂設施安全標準》以及有關安全要求。
第五條 遊藝遊樂設施的生產企業,必須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計時檢測手段和專業技術人員、熟練工人;採購的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必須符合質量要求,有合格證明和技術資料,關鍵零部件應當按規定進行復檢。
第六條 試製遊藝樂設施的新產品,必須由國家遊藝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單位檢驗合格,方可做樣機試銷。新產品樣機試運行半年後,方可進行技術鑑定。
第七條 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遊藝遊樂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銷售遊藝遊樂設施,必須向用戶提供質量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檢查維修說明及圖樣、規定的備品備件和專用工具等。產品應當有中文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以及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提供生產許可證編號。
在設備安裝調試期間,應為用戶代培操作、維修人員,並做好售後服務。
第九條 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具備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購置安裝遊藝遊樂設施,必須向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立項申請。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立項申請後,應在15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實地勘察、研究,作出可行性分析評審意見。對符合條件同意立項的,發給核准檔案;對不能立項的,應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條 遊藝遊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或個人,購置遊藝遊樂設施,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進口的遊藝遊樂設施按商檢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安裝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工程地質資料和氣象資料,生產企業應當提供基礎施工圖紙,施工單位按基礎施工圖施工,生產企業或安裝單位對工程基礎驗收合格後方可安裝。
第十二條 遊藝遊樂設施安裝完畢,經調度、負荷試驗,運轉正常,自檢合格後,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公安等有關部門辦理設施安裝質量、安全性能等驗收手續,獲取合格證明,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綜合查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營。
進行綜合查驗,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遊藝遊樂設施單機檔案;
(二)遊藝遊樂設施管理人員名單位崗位職責分工;
(三)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彙編;
(四)有關部門的合格證明及其他應當驗收的書面資料。
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之間轉賣遊藝遊樂設施,應當按照前款規定辦理手續。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擅自運營。
第十三條 遊藝遊樂設施從來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遊藝遊樂設施的操作、維修、管理、服務人員,應當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經貿、公安等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上崗證,方可從業。
第十四條 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建立健全以安全責任制為主要內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應急、救護等措施。對各項遊藝遊樂設施應當分別制定服務操作規程和運行管理人員守則以及定期定人檢查維修保養制度。
水上遊樂設施的運營單位或個人,還應當執行《水上世界安全衛生管理規範》,按規範要求配備一定數量經過培訓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識與技能的監護救生人員。
第十五條 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應當建立完整的遊藝遊樂設施單機檔案和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將立項申請、購置、施工、安裝、調試、驗收、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人員培訓等有關資料和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檢修及更換零部件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六條 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布遊客須知,操作管理服務人員應當及時向遊客宣傳講解安全注意事項,運行中注意遊客動態,及時制止遊客的危險行為,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遊藝遊樂設施實行定期檢修保養和報廢制度。對遊藝遊樂設施,除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自行進行日檢、周檢、月檢外,對安全管理工作狀況,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每半年組織一次全面檢查和考核,並監督運營單位或個人每年按規定檢修一次。對無力檢測的關鍵部位,運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委託有資格的技術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禁止設備帶故障運行。
第十八條 對遊藝遊樂設施實行年審驗制度。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會同經貿、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有關部門對設施現場狀況及設施的運行、保養、維修等進行年度審驗。
進行年度審驗時,遊藝遊樂設施經營者必須提供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遊藝遊樂設施運行狀況年檢報告。
對不按規定期限進行設備設施檢修保養和安全檢驗繼續運營的,強制進行維修保養,費用由運營單位或個人承擔。對存在危及遊客人身、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經經貿、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鑑定為不合格的設備設施,以及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實行強行報廢。
遊藝遊樂設施使用期滿後,運營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九條 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必須建立傷亡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當立即停止運行,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報告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條 遊藝遊樂園(場)等運營單位,應當對其園內的遊藝遊樂設施(包括出租場地、承包、聯辦等)的運行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遊藝遊樂設施運營單位和個人安全監督管理進行年度檢查評比,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處罰,涉及有關部門的,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一)未經立項批准主擅自購置安裝遊藝遊樂設施的,責令補辦手續,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遊藝遊樂設施未經檢驗合格,擅自運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拒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遊藝遊樂設施的操作、維修、管理、服務人員未經過安全技術合格上崗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規定期限進行設備設施檢修保養和安全檢驗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同時違反旅遊、工商、經貿、產品質量、交通、治安管理等規定的,由旅遊、工商、經貿、質量技術監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依法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遊藝遊樂設施安全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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