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新建住宅區(含住宅小區、住宅組團)治安防範設施規劃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的規劃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由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安、建設、房管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協助做好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審批新建住宅區項目規劃設計總圖及建築單體方案時,應當按國家有關規範明確住宅區值班室、警務室等治安管理用房的位置及面積。
住宅組團入口處應當設定治安值班室,建築面積按15平方米~25平方米、層數一層控制。
住宅小區級以上住宅區應當設定警務室,建築面積按15平方米、層數一層控制。
第五條 建設住宅組團,應當在住宅組團外圍設定美觀、實用、透空式圍牆。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內設定符合國家技術規範的閉路監控系統樓宇對講系統,有條件的應當設定電子報警系統等治安防範設施。治安防範設施應當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條 已建成使用的原有住宅區,應當逐步完善治安防範設施。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 關於《貴陽市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規劃
管理暫行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隨著本市城市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和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城市整體實力、城市整體環境、城市整體形象大幅得到提升和改善,城市新建住宅區大量投入使用,人民民眾在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和改善的同時,對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綜治委、國家建設部早在2003年就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加強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結合本市創建“平安貴陽”工程、加強綜合治理、營造和諧社會的新形勢,為確保業主的居住安全,制定《貴陽市新建住宅區治安防範設施規劃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十分必要。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
3、《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二)制定過程: 根據中央綜治委、國家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貴陽市委、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創建“平安貴陽”工程的意見》(築黨發〔2004〕6號),以及《貴陽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主要工作責任分解表的通知》(築綜治辦〔2005〕3號)的要求,市規劃局於2005年3月成立了《規定》的起草小組。4月初,完成了《規定》初稿,並於4月8日、4月14日兩次徵求市法制、公安、建設、房管等部門的意見,經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規定》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會同市規劃局於4月20日就送審稿徵求了市公安、建設、房管等部門的意見,經充分論證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住宅區”概念的界定。
根據國標《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住宅區按居住房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住宅區、住宅小區、住宅組團三級。住宅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幹道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並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住宅區人口規模一般為30000~50000人,戶數10000~16000戶;住宅小區人口規定一般為10000~15000人,戶數3000~5000戶;住宅組團人口一般為1000~3000人,戶數為300~1000戶。
(二)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規定》適用範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組團級以上規模的住宅區。對已建成入住的原有住宅區,應當逐步完善治安防範設施。
(三)關於閉路監控系統、樓宇對講系統、電子報警系統等治安防範設施設定。
為了確保新建住宅區的安全,《規定》規定了建設單位應在新建住宅區設定閉路監控系統、樓宇對講系統,有條件的可建立電子報警系統等治安防範設施,並與住宅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區,應當逐步完善治安防範設施,從硬體設定上保障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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