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財產、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
第四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領導本區域消防工作;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措施保障消防投入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保障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和消防業務經費;
(四)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消防專業規劃;
(五)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依法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 州、縣(市)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加強調查研究,掌握本區域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向人民政府提出消防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檢查各單位開展消防工作情況,督促各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和專項督察;
(三)組織、指導消防隊伍開展火災預防、滅火演練和日常訓練,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四)及時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五)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實施消防規劃;
(二)保障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經費和消防業務經費;
(三)完善公共消防基礎設施;
(四)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組織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眾消防安全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轄區單位依法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對消防違法行為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二)督促轄區內從事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辦理建築設計防火審核手續;
(三)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財產損失城鎮10000元以下、農村5000元以下的火災事故開展火災事故調查,並將火災原因、損失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送主管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四)及時組織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五)掌握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和監管單位消防工作基本情況;
(六)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志願消防隊、民眾性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普及消防安全知識。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和完善村(居)民防火公約,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轄區內民房、住宅小區、樓(院)及有關公共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督促糾正消防違法行為;對拒不糾正的,及時報告公安消防機構;
(三)建立並落實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的登記、走訪制度,做好弱勢群體的防火及救助工作;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設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五)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並組織人員撲救火災和疏散民眾。
第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在職工中開展經常性消防宣傳教育;
(三)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定消防
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居民住宅區的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做好住宅區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十一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城鄉總體規劃。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供水、消防基礎設施等建設與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運用保險手段保障消防安全的機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實施村民住房火災保險。
引導和推進企業、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等公眾聚集場所以及易燃易爆場所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三條 鼓勵建立消防中介組織。逐步完善以圖紙審核、消防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諮詢、提供消防保全人員等內容的消防服務體系。
第十四條 未建立公安消防隊的縣,應當按照公安消防站的標準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有條件的重點城鎮可根據需要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滅火、搶險救援、業務訓練,參照公安消防部隊執勤和訓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執行火災撲救和其他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時,履行與公安消防隊相同的職責,享有與公安消防隊相同的權利。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撲救火災,不得向發生火災的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 下列社區和農村應當建立志願消防組織:
(一)縣城所在地;
(二)鄉(鎮)政府所在地;
(三)50戶以上的村寨。
第十九條 志願消防組織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過消防技能培訓的人員不少於15人;
(二)制度健全,職責明確;
(三)有消防工作室,配置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 志願消防組織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年定期進行業務訓練,熟練掌握基本滅火理論知識和技能;
(二)適時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三)在農作物收穫季節、重大節假日和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開展防火巡查活動;
(四)組織、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人民政府應當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按照規定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組建志願消防組織的人民政府、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創造條件為志願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二條 在消防安全工作上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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