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雲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4年11月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發布部門:雲南省政府
  • 發文字號: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號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30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 法規類別:消防管理
發布時間,規定全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修改規定,

發布時間

雲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2014年11月7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單位履行消防安全主體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經主管部門登記的其他單位及有用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統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社會化、格線化、專業化管理和消防技術服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定期評估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狀況和發布有關信息,督導單位整改重大火災隱患,協調解決區域性消防安全問題。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消防安全信息溝通,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委會和行業協會開展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時將重大火災隱患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員會,並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消防協會應當指導和協助餐飲、酒店、網咖、娛樂等有關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消防安全自律性規範,對本行業單位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專業知識宣傳,培訓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引導、支持和幫助會員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條

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下列範圍中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並具有一定規模的單位,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州(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一)人員密集場所管理單位;
(二)廣播電視台和郵政通信樞紐;
(三)縣級以上國家機關;
(四)檔案館和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五)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六)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七)重要的科研單位。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可以通過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網上平台進行申報,由當地州(市)或者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省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並公布。

第六條

單位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實行目錄列管。州(市)、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製作列管目錄;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轄範圍,對轄區內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的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製作列管目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將列管目錄報所屬公安機關,由其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列管目錄應當包括單位名稱、消防安全責任人姓名和職務、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職務、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建築消防安全情況、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情況等內容。

第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分別負責對列管目錄內的單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一)建築物或者場所依法通過消防驗收或者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情況,公眾聚集場所通過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情況;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的情況;
(三)制定符合本單位特點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
(四)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消防演練的情況;
(五)按照本單位特點對員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的情況;
(六)經常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的情況;
(七)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定期組織維護消防設施、器材的情況;
(八)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誌的情況;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情況;
(十)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況。
前款第一項至第七項主要檢查有關工作記錄,第八項至第十項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專項消防安全檢查活動中,按照活動要求抽查單位履行有關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

第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設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網上平台,對單位提供下列服務:
(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規及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要求;
(二)公示有關部門和組織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三)公布本行政區域單位消防安全情況;
(四)公布消防行政許可、備案、消防監督檢查、消防行政處罰、火災事故調查等情況;
(五)公布本行政區域具備資質、資格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註冊消防工程師及具備職業消防資格人員等信息;
(六)提示、指導單位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發布消防安全常識、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災案例警示;
(八)提供消防業務諮詢、消防事項辦理、消防教育培訓等服務信息;
(九)公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有關信息;
(十)發布各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各行業、系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災應急預案、火災應急演練等示範文本。
擔負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務網上平台分別錄入、更新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格線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況。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社區格線化服務管理內容,按格線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員,並組織開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實行多戶聯防、區域聯防,組織民眾開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約,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格線內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職責;
(三)對未列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列管目錄的單位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在居民住宅區、古城鎮、連片村寨內設定固定消防宣傳欄,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五)組織物業服務企業員工和居(村)民開展撲救初起火災、逃生自救等內容的消防演練,發生火災後迅速組織撲救,維護火場秩序,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六)對獨居老人、殘疾人、兒童等人員的用火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監護責任人員加強監護。
居(村)委會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格線消防管理員進行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

第十條

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明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的機構或者人員,落實必要的經費;
(二)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
(三)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定期組織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驗、檢測、維護和保養;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裝備,定期組織演練;
(五)利用辦公或者住宅區域內的道路設定停車位的,不占用消防車通道,不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不在經營場所內違規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對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專門培訓,保證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
(八)對消防設施器材設定規範、醒目的識別和提示標識,用文字或者圖例標明設施類別、提示操作使用方法,在辦公或者住宅區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定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等提示、警示標誌;
(九)定期檢查電器產品、燃氣用具及其線路、管路,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違章用電、用氣;
(十)組織員工熟悉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發生火災時及時組織、引導人員安全疏散,並組織初起火災撲救。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制度;
(二)對已確定的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火災危險性分析,採取有針對性的火災預警和處置措施;
(三)對外營業的,應當將本單位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第十二條

古城鎮、連片村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在人員密集場所設定禁菸、禁火消防安全標誌,禁止或者限制吸菸、使用明火;
(二)因宗教、民俗活動確需點燈、燒紙、焚香等用火活動時,採取現場設定滅火器材、消防用水、專人現場看護等有效防火措施;
(三)按照安全技術規程安裝、使用電器、燃氣設備;
(四)不設定生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場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時採取有效隔離、控制火源等防控措施;
(五)將集中儲存的柴草、飼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並避開電氣線路;
(六)保障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
(七)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八)改造既有建築時,儘量選用不燃、難燃材料;
(九)根據實際情況,對木結構房屋密集的區域進行消防維護和改造,開闢防火隔離帶,修建防火牆、消防水池(水塘),設定消火栓,配備消防器材,採取技術措施提高建築耐火等級;
(十)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配備適應撲救低耐火等級密集建築火災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第十三條

有用工的從事餐飲、旅館、網咖、服裝、玩具、家具、電子器件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規定:
(一)不得違規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纖織物等易燃、可燃裝修材料;
(二)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並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三)使用可燃氣體作燃料時,優先採用管道燃氣,需要採用瓶裝燃氣時,將氣瓶組限量集中放置在通風良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房間內,並設定緊急切斷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將備用氣瓶和燃氣灶具布置在同一房間內;
(四)對廚房煙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對廚房燃油、燃氣管道定期進行檢查、檢測和保養,在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五)不得違規在生產經營場所留宿人員;
(六)不在生產經營場所違規存放煙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七)場所內疏散樓梯的材質、數量、寬度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在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內設定疏散指示標誌;
(八)設定室內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盤和消防應急照明燈具,無室內消火栓的四層以上旅館,在每層樓梯間的休息平台安裝消防卷盤,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網或者屋頂水箱供給,屋頂水箱應當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條

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實行24小時值班,每班值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值班人員應當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式和方法,及時發現並準確處置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十五條

電力、燃氣供應單位應當定期對電力、燃氣使用單位用電、用氣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整改。電力、燃氣使用單位接到整改通知後不及時整改可能引發火災的,電力、燃氣供應單位可以依法採取停止供電、供氣等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單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時,應當通過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消防演練,使員工具備下列消防應急能力:
(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識和預防火災、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二)熟悉工作場所滅火器材、消防設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三)檢查本崗位設施、設備、場地的消防安全情況,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並採取措施排除火災隱患;
(四)主動在工作場所勸阻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五)發生火災時,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導其他人員安全疏散,參加有組織的初起火災撲救。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規定

2022年5月9日,第十三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152次常務會議通過,修改《雲南省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1.將第三條修改為“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推行社會化、格線化、專業化管理和消防技術服務。”
2.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五項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
3.將第四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4.第四條增加第一款“縣級以上消防救援機構對本行政區域的單位消防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增加第五款“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應當主動申報,由當地州(市)或者縣級消防救援機構確定為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將第三款修改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具體界定標準,由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並公布。”
6.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由縣級消防救援機構將列管目錄統一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備案後向社會公布。”
7.第七條第一款增加第十一項“電動腳踏車規範停放、充電的情況”;將第二款中“第八項至第十項”修改為“第八項至第十一項”;增加第四款“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指導。”
8.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中“具備資質、資格”修改為“具備從業條件”。
9.第九條第一款增加第五項“消防車通道實行標識化管理,逐一划線、標名、立牌,確保暢通”。
10.將第十條第三項中“定期組織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修改為“定期組織或者委託具備從業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將第四項中“志願消防隊”修改為“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增加第五項“在消防車通道出入路口和路面及兩側劃設醒目標誌標線,設定警示標識標牌,引導車輛規範停放”;增加第十二項“按要求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有條件的單位應當設定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慧型充電控制設施,規範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
11.將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報告備案和公開承諾制度”。
12.將第十二條第十項中“義務消防隊”修改為“微型消防站”。
13.將第十四條中“每班值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修改為“每班值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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