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通知
雲南省民政廳 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關於印發《雲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的通知
雲民規〔2023〕4號
各州(市)民政局、消防救援支隊:
現將《雲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雲南省民政廳 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3年9月4日
規定全文
雲南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全省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保護民政服務對象人身安全及機構財產安全,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民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雲南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民發〔2023〕37號)《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雲政發〔2015〕7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雲南省內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精神衛生福利機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殯葬服務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街道日間照料中心、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站點)、老年人助餐點、婚姻登記等場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依法指導、督促、檢查、考核民政服務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組織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經常性檢查,消除民政服務機構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單位和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範應對火災的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並公布執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加大消防投入,配備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按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標識等並確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願消防隊,提高初起火災處置能力。鼓勵、引導民政服務機構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對管理運營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負責。民政服務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築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明確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共用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並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為本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機構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消防安全責任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保障機構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機構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機構運營、管理、培訓等活動統籌安排,組織制定並批准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畫,每年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消防工作情況;
(三)安排必要的消防安全工作經費,保障本單位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微型消防站建設、火災隱患整改、人員消防培訓等工作正常開展;
(四)確定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組織制定並批准實施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按照相關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設定消防安全標識,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
(六)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定期研究部署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八)定期組織或委託有關單位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
(九)組織制定符合機構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十)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納入機構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按照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相應處罰。
第七條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應當確定1名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專業人員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組織和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餘機構應當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畫;
(二)擬訂機構消防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三)擬訂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並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防火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對本機構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識進行檢測、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組織管理機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開展日常消防技能訓練;
(七)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八)每月向機構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督促各崗位各環節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十)完成消防安全責任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新建、擴建、改建(含內部裝修、功能變更)、租用應遵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嚴禁使用未取得消防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抽查手續的建築、場所開設民政服務機構。
新建、改建(含內部裝修、變更使用性質)、擴建的民政服務機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辦理備案並接受抽查;未經消防設計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抽查;未經消防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或未辦理備案抽查的禁止投入使用。相關審查審批情況應及時向屬地民政部門報告。
第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機構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管理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於1次,並應形成會議紀要、記錄或相關檔案。
第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嚴禁鎖閉安全出口,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樓梯間和消防車通道;
(二)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三)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關閉;設定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保持完好有效;
(四)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五)疏散門不得設定門檻,緊靠門口內外各1.40m範圍內不應設定踏步,不得採用推拉門、捲簾門、吊門、轉門和摺疊門;
(六)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要求設定應急照明燈、疏散指示標識;在顯著位置張貼疏散平面圖,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七)消防安全標識應當完好、清晰,其正面或鄰近不得有妨礙公眾視讀的障礙物,發現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廚房的外窗、陽台等部位設定影響疏散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金屬柵欄等障礙物;為保障患有精神類疾病或智力殘疾等認知障礙人員生命安全,設定安全防護網的,須留有消防應急逃生和救援視窗;
(九)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設定專(兼)職樓層疏散引導員,疏散引導員應當熟知負責區域建築布局、人員分布、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況,且熟練掌握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的技能。
第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對不需要設定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築,應當安裝獨立式感煙探測報警器和簡易噴淋裝置。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以及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內消火栓箱不得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二)不應埋壓、圈占消火栓;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範圍內不宜設定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三)物品的堆放不應影響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報警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應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確保消防安全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五)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每月檢查、維護保養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六)按照有關規定,每年至少對自動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測試,並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民政服務機構,應當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監控中心聯網,將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實時傳送至監控中心,並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
(二)值班操作人員應當經過培訓並取得消防設施操作員中級以上證書方可上崗,熟悉和掌握機構消防控制室設備、消防設施功能及操作規程,熟悉機構的火災報警程式及初起火災處置程式;
(三)在室內顯著位置張貼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火災應急處置程式;
(四)確保自動消防設施的各種聯動控制設備、用戶信息傳輸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防排煙系統設在自動狀態,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捲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櫃啟動開關處於自動位置(通電狀態);
(五)當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收到火警信息後,應迅速通知相關部位值班人員現場確認,確認發生火情後立即報火警,然後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六)及時排除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故障報警信息,不能排除的立即向主管人員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七)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等報警信息情況處理和值班記錄;對監控中心推送的火災報警、聯網故障信息及時進行確認、處理,對監控中心的查崗指令及時應答;
(八)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於正確位置;
(九)定期登錄消防遠程監控系統的用戶服務系統,查詢火災報警、建築消防設施運行狀態信息及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器材應設定規範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識,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門、防火捲簾以及消防控制室、配電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應當設定提示性、禁止性標識。
第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一)電器、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並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器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用電設備應與周圍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配電箱下禁止放置可燃物;
(五)電氣線路、用電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避免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起居室內嚴禁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
(七)根據需要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區域、建設集中充電設施,停放充電區域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要求。禁止電動腳踏車或者其蓄電池進入室內,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禁止在有人居住的窗外、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停放電動腳踏車或為其充電;
(八)使用電熱毯應避免反覆摺疊,避免長時間通電,避免覆蓋過厚的被蓋物品;
(九)鼓勵民政服務機構使用滅弧式智慧用電設備,提高技防水平。
第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一)嚴禁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
(二)嚴禁在樓梯間、樓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燃氣用具或者明火,嚴禁在屬於高層建築的民政服務機構地下、半地下室使用液化石油氣;
(三)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內吸菸、使用明火、烹飪;
(四)使用燃氣的民政服務機構,用氣場所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儀等安全保護裝置(使用管道燃氣的須安裝緊急切斷裝置),每月對照《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或者《瓶裝液化氣非居民用戶燃氣設施安全自查表》,對燃氣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自查;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五)因施工等原因需要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的,焊接、切割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前應當按照機構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周圍易燃物,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方可動火施工。
(六)民政服務機構使用柴油的,應針對柴油卸車、儲存和使用情況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定期對所涉區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嚴禁擺放無關物品,儲存、使用區域和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並規範配置消防器材、定期巡檢和記錄。
第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火災隱患整改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及時組織整改,並對整改完畢的火災隱患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責令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成後應及時向民政部門、消防部門申請複查;
(七)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危險部位並整改;
(八)對於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並及時向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內容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安排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具備條件的,可以建立電子檔案。消防檔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築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許可檔案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安全管理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建有微型消防站和志願消防隊的,其裝備配備、人員組成等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工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消防部門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以及民政部門下發的相關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十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資質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經培訓合格後上崗,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應通過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持證上崗,電工等特殊工種應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制定並落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和獎懲制度,將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單位年度考評內容。
第四章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
第二十條 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民政服務機構應按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依託志願消防隊或消防控制室建立微型消防站,並配齊配足人員、器材、裝備,其他民政服務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的消防設施、器材應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用文字或圖例標明操作使用方法。對建築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應設定消防警示、提示標識,消防應急照明燈、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應採用合格產品,並保持數量充足、完備、有效,不得隨意遮擋或挪作他用。消防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條 民政服務機構內、外牆體和屋面保溫材料採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保溫材料。內部裝修裝飾、戶外廣告牌不可違規採用易燃可燃材料。
第二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室內外電氣線路應採取金屬管或PVC阻燃套管等保護措施,同時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檢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標準,並由具備資質的專業人員操作。嚴禁私拉亂接電氣設備,不得隨意使用電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氣設備。
第二十四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定期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消防泵、消防控制室、滅火器材等進行巡檢,做好記錄,相應消防設備按要求定期保養並張貼維護保養記錄。每年至少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
第二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安排專人管理易燃易爆、吸菸火種等危險物品;嚴禁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記憶體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五章 防火檢查巡查
第二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每月開展不少於一次的防火檢查,每日進行防火巡查。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等夜間集中住宿的場所還應組織每日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識、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識的設定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無在起居室、活動室、療養室、病房內吸菸、使用燃燒式蚊香,以及其他違規動用明火現象;
(二)有無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用電和使用電磁爐、熱得快、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熱器具,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電器情況,有無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充電問題;
(三)消防設施設備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滅火器等是否被遮擋、損壞、挪用;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識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值守人員是否在崗在位;
(六)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等;
(七)有無違規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七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明確防火檢查、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填寫檢查和巡查記錄,檢查和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籤名。
檢查、巡查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糾正,消除火災隱患,無法當場整改的及時向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組織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期限並落實整改資金。
第六章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增強員工和服務對象消防安全意識,提高自防自救和疏散逃生能力。
第二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宣傳員,設定專欄、電子顯示屏等固定消防安全宣傳設施,結合季節特點、火災形勢及現實需要等,定期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條 民政服務機構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全員消防安全培訓,員工新上崗或者轉崗前應當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消防安全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標準、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操作規程;
(四)火災隱患的辨識、檢查方法和整改措施;
(五)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所有員工應懂得本職崗位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第三十一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結合服務對象的身體、心理、健康狀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防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教育。
第三十二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積極選送下列人員參加消防部門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培訓,或者委託專業的社會化機構進行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
(三)特種設備操作管理人員;
(四)燃氣燃油設施操作管理人員;
(五)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專業消防安全培訓的人員。
第七章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制與演練
第三十三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區分白天、夜間分類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建立消防演練制度。預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指揮及職責分工,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
(三)撲救初起火災的組織程式和相關措施;
(四)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相關措施;
(五)防護救護、各項保障的組織程式和相關措施。
第三十四條 應急預案應確保發生火災後,民政服務機構能夠統一指揮,及時有效地整合人力、物力、信息等資源,迅速針對火勢實施有組織的控制和撲救,避免火災現場的慌亂無序,防止漏管失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應急預案應當明確每班次、各崗位人員負責報警、疏散、撲救初起火災的職責。針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在低樓層居住,並制定專門的疏散預案,配備輪椅、擔架等疏散工具。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合理排班,建立能夠隨時回響的滅火和應急疏散組織。
第三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包括服務對象在內的消防演練,並結合機構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八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六條 民政服務機構確認發生火情後,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當班人員按照預案履行相應職責,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報火警;
(二)使用消防設施、器材撲救初起火災;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逃生,優先疏散著火層和著火層以上的樓層人員,優先轉移無自理能力或者行動不便的服務對象;
(四)派專人接引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現場、處置火災;
(五)維護現場秩序,保護火災現場。
第三十七條 在消防救援人員到達火災現場前,民政服務機構指揮組負責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人員疏散逃生;消防救援人員到達後,應當主動報告火災相關情況,移交滅火指揮權,協助消防救援人員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火災發生後,民政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做好火災現場保護,不得擅自清理現場和移動、毀滅火場中的物品。消防部門劃定的警戒範圍是火災現場保護範圍;尚未劃定前,應將火災過火範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範圍。
第三十九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當主動接受火災事故調查,如實提供事故情況和相關資料。
第四十條 火災調查結束後,民政服務機構應當總結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九章 自我評定
第四十一條 服務機構應按照本規定至少每季度組織一次消防自我評定,並向社會承諾消防安全,具體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自我評定應採取現場檢查、模擬演練、隨機提問、查閱檔案、組織考核等方法進行。考核等級按照優、良、中、差四個等級進行評估。
第四十三條 評定內容應包括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防火檢查、巡查、自查及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消防組織及相關人員配備情況,各級各類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應知應會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制定和演練情況等。
第四十四條 評定結束後,形成書面報告存檔備查,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評定的方式、發現問題、評定結論、改進措施等。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以及消防安全工作被重點督辦的機構應每季度將消防安全自我評定報告分別報送當地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民政服務機構應自覺遵守本規定,主動接受民政部門和消防部門檢查指導,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確保消防安全。
第四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民政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管理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0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