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養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制定的規定。

該規定於2023年6月30日由民政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印發,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3年6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國家消防救援局
印發通知,全文內容,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民政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關於印發《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民發〔202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消防救援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動養老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民政部、國家消防救援局聯合制定了《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各級民政和消防部門要將《規定》要求作為指導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據,立即組織本系統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規定》,並向各類養老機構做好宣貫傳達。省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消防部門培養一批既懂養老服務發展、又懂消防安全管理的專業培訓師資,提高養老服務行業消防安全培訓能力。要指導養老機構將《規定》內容納入本單位負責人及其員工年度培訓計畫,通過製作培訓視頻片、專家解讀、集中授課、宣傳海報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宣講活動。要制定配套的政策措施和檢查方案,督促各類養老機構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指導制定實操性強的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針對性疏散逃生演練。要選取部分管理規範、設施完善的養老機構打造一批消防安全管理標桿示範單位,以點帶面、引領帶動,提升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水平。
各級民政與消防部門要強化部門協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合檢查、隱患通報、情況會商、綜合執法等工作機制。要加強對養老機構消防安全動態檢查和過程監督,在指導開展自查自改基礎上,對《規定》落實情況開展一次聯合檢查,相關檢查、整改情況錄入“金民工程”全國養老服務信息系統和消防監督管理系統。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建築、消防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具備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養老機構,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情況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隱患排除前不得恢復經營。要加強消防安全經費保障,積極爭取政府專項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用於支持養老機構消防安全設施改造和隱患整改,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與運營補貼、等級評定、信用監管等政策掛鈎,實施激勵。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拓展科技手段和智慧型硬體在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上的套用,推廣電氣火災監控、燃氣泄漏探測報警系統等智慧型手段,降低火災發生風險。
民政部 國家消防救援局
2023年6月30日

全文內容

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養老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等強制性消防標準,嚴格規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切實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一、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及職責。養老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養老機構內部各部門的負責人是該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具體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對消防工作直接負責。養老機構護理人員、保全、廚師、電工、消防設施操作員等各崗位員工對本崗位消防安全負責。
(二)加強制度建設。養老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體包括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等。養老機構應當制定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具體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操作、燃氣設備使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應當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完善。
(三)明晰多主體各方責任。養老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築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同時明確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共用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養老機構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應當在契約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責任的具體內容,並督促、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規範場所安全設定
(四)合建要求。養老機構應設定在合法建築內,不應設定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廠房和倉庫、大型商場市場等建築內。養老機構內除可設定滿足其使用功能的附屬庫房外,不應設定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築組合建造。
(五)分區要求。養老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處於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與其他單位進行防火分隔。養老機構內的廚房、燒水間、配電室、鍋爐房等設備用房,應當單獨設定或者與其他區域進行防火分隔。
(六)布置要求。養老機構的樓層布置,機構內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的具體布置,應當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
三、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七)加強消防設施管理。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消防設施、器材應當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標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養老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好有效。養老機構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八)加強安全疏散設施管理。養老機構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暢通;保持常閉式防火門處於關閉狀態,常開防火門應能在火災時自行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功能;保證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保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不安裝柵欄,建築每層外牆的視窗、陽台等部位不設定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確需設定的,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配備輪椅、擔架、呼救器、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四、嚴格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九)嚴格用電管理。養老機構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設備,嚴禁使用“三無”產品。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當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實施。電氣線路敷設應規範,保護措施完好。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和封閉吊頂內明敷的配電線路,應當採用金屬導管或金屬槽盒布線。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當採取隔熱、散熱等措施。電熱器具(設備)及大功率電器應與可燃物品保持安全距離,不應被可燃物覆蓋。嚴禁超負荷用電,不得私拉亂接電線。應當定期對電氣線路、電氣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檢測電氣線路和電氣設備,並記錄存檔。老年人居室、康復與醫療用房等用電量大的房間可以通過設定過流、過壓電氣保護裝置,限定房間的最大用電負荷。應當根據需要設定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和電動輪椅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安裝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嚴禁在室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電。
(十)嚴格用火管理。養老機構室內活動區域、廊道禁止吸菸、燒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艾灸、拔罐等中醫療法確實需要使用明火時,應當有專人看護。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應當依法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並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實施。養老機構或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全程看護作業過程,作業前、作業後應及時清理相關可燃物。
(十一)嚴格用氣管理。養老機構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應當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自動切斷裝置。廚房設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層建築內的,嚴禁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量大於50Kg的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設定在所服務建築外單層專用房間內,並採取防火措施。養老機構廚房灶具、油煙罩、煙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氣、燃油管道應經常進行檢查、檢測和保養。
(十二)嚴格建築材料和裝修裝飾管理。養老機構裝修應當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裝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燒性能低於A級的材料作為隔熱保溫材料或作為夾芯彩鋼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動的建築。養老機構的裝飾材料,如窗簾、地毯、家具等的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營造節慶、主題活動氛圍需要使用室內裝飾物品的,不得大量採用易燃可燃材料製造,且布置時應遠離用火用電設施,活動後及時拆除。養老機構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採用的保溫材料或製品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
(十三)嚴格具有火災風險的設備設施管理。養老機構內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醫療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檢查,操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設有中心供氧系統的養老機構,供氧站與周邊建築、火源、熱源應保持安全距離,氧氣乾管上應設定手動緊急切斷裝置,高壓氧艙的排氧口應遠離明火或火花散發地點,供氧、用氧設備不應沾染油污。核磁共振機房應當配置無磁性滅火器。
(十四)嚴格值班管理。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規要求的可單人值班),且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書,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設備操作規程,確保其正常運行。養老機構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並確認發生火災後,應立即撥打119電話報警,同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十五)嚴格檔案管理。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並由專人統一管理。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等,並及時予以更新。
五、做好安全隱患自查自改
(十六)開展定期防火巡查檢查。養老機構應當明確人員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老年人居室、公共活動用房、廚房等重點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養老機構應當加強每日夜間巡査,且至少每兩小時巡查1次。每月和重要節假日、重大活動前,養老機構應當至少開展1次防火檢查。養老機構開展防火巡查、檢查時,應當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十七)突出防火巡查檢查重點。養老機構防火巡查重點應當包括:用電、用火、用氣有無違章;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是否完好;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常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好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標識完好清晰;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其他需巡查的內容。
養老機構防火檢查重點應當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電氣線路、用配電設備和燃氣管道、燃氣灶具、液化氣瓶定期檢查維護情況;廚房灶具、油煙罩和煙道清洗情況;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情況;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情況;消防安全標誌設定情況;滅火器材配備及完好情況;樓板、防火牆、防火隔牆和豎井孔洞的封堵情況;建築消防設施運行和維護保養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管理情況;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有無違規、違章情況;老年人居室、康復與醫療用房、公共活動用房、廚房等重點部位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和記錄情況;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護理人員、保全、電工、廚師等員工是否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和疏散逃生技能;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十八)及時消除火災隱患。養老機構對於防火巡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於無法當場糾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形成清單,並建立整改台賬,實行銷號管理,整改完成一項、銷號一項。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十九)科學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養老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明確組織機構、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式、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式和措施、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式和措施等內容。預案應當充分考慮天氣情況,夜間、節假日特殊時段等因素對滅火和應急疏散的不利影響。針對失能失智老年人,預案應當明確專門的疏散和安置措施,逐一明確負責疏散的工作人員。
(二十)定期開展消防演練。養老機構應當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演練。其中,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消防演練。重點檢驗相關人員報告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安全疏散、消防設施使用情況以及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可操作性等。消防演練應當通知老年人積極參加。演練後應及時總結,並根據情況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十一)加強應急力量建設。養老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養老機構,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應當接受轄區消防救援站的指導,積極與周邊微型消防站、專職消防隊等實現聯勤聯動。
七、加強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二十二)加強員工消防安全培訓。養老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員工或者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當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特種崗位人員等人員,應當組織經常性消防安全業務學習。
(二十三)明確消防安全培訓內容。養老機構消防安全培訓主要包括:有關消防法律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式、方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式等。
(二十四)加強老年人消防安全提示。養老機構應當通過張貼標語海報、發放消防刊物、播放火災案例視頻、舉辦消防文化活動等形式面向入住老年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重點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用火用電常識、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全托、日間照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包括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參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本規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不再適用《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民函〔2015〕280號)。

內容解讀

《規定》指出,養老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等強制性消防標準,嚴格規範消防安全管理行為,防止火災發生、減少火災危害,切實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財產安全。
《規定》要求,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相應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員及職責,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根據情況及時修訂完善。養老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築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規定》要求,養老機構應設定在合法建築內,不應設定在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廠房和倉庫、大型商場市場等建築內,不應設定生產場所或其他庫房,不應與工業建築組合建造。養老機構與其他單位共同處於同一建築物內的,應當與其他單位進行防火分隔。養老機構的樓層布置,機構內老年人居室、休息室、公共活動用房、康復與醫療用房的具體布置,應當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
《規定》要求,養老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應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門暢通;保證消防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誌完好有效;應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設定安全疏散指示圖,配備輪椅、擔架、呼救器、過濾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電筒等安全疏散輔助器材。
《規定》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敷設應規範,保護措施完好。應當根據需要設定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和電動輪椅集中停放、充電場所,安裝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嚴禁在室內、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停放和充電。養老機構室內活動區域、廊道禁止吸菸、燒香。禁止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應當依法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並由具備相應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實施。養老機構或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全程看護作業過程,作業前、作業後應及時清理相關可燃物。養老機構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使用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和氣瓶,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自動切斷裝置。廚房灶具、油煙罩、煙道至少每季度清洗1次,燃氣、燃油管道應經常進行檢查、檢測和保養。
《規定》強調,養老機構裝修應當依法報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設施,不得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裝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要求,使用不燃、難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燒性能低於A級的材料作為隔熱保溫材料或作為夾芯彩鋼板的芯材搭建有人活動的建築。養老機構內、外保溫系統和屋面保溫系統採用的保溫材料或製品燃燒性能應當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對老年人照料設施的要求。養老機構內具有火災危險性的大型醫療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檢查,操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規定》強調,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有消防控制室的養老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雙人值班制度(符合地方性法規要求的可單人值班),且值班人員應當持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書,熟悉消防控制室消防設備操作規程,確保其正常運行。養老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並由專人統一管理。消防檔案應當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情況等,並及時予以更新。
《規定》強調,養老機構應當明確人員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填寫巡查、檢查記錄。對於防火巡查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於無法當場糾正的火災隱患應當形成清單,並建立整改台賬,實行銷號管理,整改完成一項、銷號一項。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規定》強調,養老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及時總結,並根據情況完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規定》強調,養老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對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對新上崗員工或者進入新崗位的員工應當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隊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特種崗位人員等人員,應當組織經常性消防安全業務學習。應面向入住老年人宣傳消防安全常識,重點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疏散路線、用火用電常識、滅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規定》明確,全托、日間照料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包括農村幸福院等互助養老設施)參照本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養老機構消防安全管理不再適用《社會福利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民函〔2015〕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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