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養老院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標準

為確保我省火災形勢持續平穩,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廳統一部署,從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省範圍內深入開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其中,7月20日前各養老院要對照以下排查整治標準開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糾,自查自糾情況向社會公布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所在建築應依法通過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消防驗收或備案抽查。
二、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嚴格落實每日防火巡查和每月防火檢查制度,加強夜間巡查,完善消防安全檔案資料。
四、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在樓梯間、疏散走道堆放雜物。
五、制定用火、用電、用油管理規定,不得採用明火取暖、超負荷用電、拉接臨時電線、使用非醫療電熱器具。
六、嚴禁違規存儲、使用易燃易爆品。對設有高壓氧氣房、醫用氣體護理房的,應當明確專人負責管理。
七、養老院不應設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在其他建築內時,應與其他部分之間採取防火分隔措施,並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
八、養老院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誌應保持完好有效;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應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維護保養。
九、加強對老年人的針對性消防宣傳教育。加強對護理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滅火應急疏散演練。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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