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正文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著力整改火災隱患,從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條件,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的能力,避免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為富民興正,確保經濟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工作的決定》和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及縣人民政府《關於深入開展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的實施意見》等檔案精神,在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礎上,決定在全縣範圍內集中開展對火災隱患的“大排查、大整改、保全全”集中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排查整治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導,以《中華人民共和國
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預防和抑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為目標,認真貫徹執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61號令),嚴格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嚴肅查處各種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縣人民政府成立專項治理領導小組。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李廣勤任組長,縣政府辦副主任、縣法制辦主任張仁瓊、縣安委辦主任鄭德明、縣公安局副局長劉天明任副組長,縣經貿局、縣教育局、縣監察局、縣民政局、縣建設局、縣文體廣播電視局、縣衛生局、縣工商局、縣工會、縣消防大隊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消防大隊,唐文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排查、整治範圍及重點內容
排查整治範圍: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重點整治內容:
(一)人員密集場所
1、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影響安全疏散的,應當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設定的鐵柵欄,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金屬護欄,凡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應當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樓營業部分與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開設定的,應當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標誌和火災應急照明燈缺少、損壞和標誌錯誤的,應當限期改正。
5、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者倉庫設在同一個建築物內的,應當限期改正。
6、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應當立即改正。
7、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容易導致火勢蔓延、擴大的,應當限期改正。
8、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不完好有效,影響防火滅火功能的,應當限期改正。
9、建築物內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未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專人監護,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改正;公共娛樂場所正在營業時嚴禁進行設備檢查、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
10、在建築物周圍搭建棚、房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應當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響公共安全的,應當限期改正。
2、城鎮燃氣的供應點、充裝站、調壓站和管道、設備等燃氣輸配管網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應當限期改正。
3、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應當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滅火設施和防雷、防爆、防電設施不符合要求,影響防火功能的,應當限期改正。
四、專項治理的時間(10月11日—11月15日)
專項整治工作分宣傳發動、單位自查整改、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複查、領導小組組織檢查和政府掛牌督辦五個步驟進行。
(一)宣傳發動(10月1日—10月10日)
縣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向社會公告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範圍、內容和要求,大力宣傳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組織召開由本轄區本部門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消費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參加的會議進行部署或培訓,明確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的工作方法、要求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為火災隱患的排查、整治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單位自查整改(10月11日—10月20日)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要按照公安部、監察部、國家安全監管局《關於進一步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照排查、整治的重點內容進行全面自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屬於立即改正的,必須立即改正;屬於限期改正的,必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並在整改期間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單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災隱患職責,發生火災事故的,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在自查整改結束後,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單位火災隱患自查整改承諾書》,報本行業或本系統行政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單位報當地領導小組。
(三)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複查(10月21日—10月30日)
各領導小組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單位整改的火災隱患逐一檢查落實;對未整改的單位要督促其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和拒絕整改的,依法給予消防安全責任人或其他責任人員行政、紀律處分。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單位自查整改匯總情況和部門複查情況報縣專項整治領導小組。
(四)領導小組組織檢查(11月1日—11月10 日)
縣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匯總、分析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複查和無主管部門單位自查整改情況後,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部門和單位,責令重新開展自查、複查並上報情況。同時,組織各有關部門對上報已整改火災隱患單位的落實情況再進行檢查,確保落實;對上報未整改的火災隱患單位逐一檢查,依法責令整改;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不能保障安全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
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報請縣人民政府依法決定;醫院、養老院、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易燃易爆單位等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報請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五)政府掛牌督辦(11月1日—11月15日)
經縣專項整治領導小組批准後,對確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由公安消防部門在單位的醒目位置懸掛“重大火災隱患單位”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火災
隱患的場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縣人民政府與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的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或系統行政主管部門與重大火災隱患單位,簽定督促整改責任書,跟蹤督辦,直至整改完畢。
五、工作要求
(一)縣人民政府履行對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領導責任,加強領導,督促各行業、系統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管部門切實履行職責,並綜合運用法律、行政、輿論、經濟、技術、教育、文化等手段,在社會形成整治火災隱患的強力態勢,堅持什麼問題突出就整改什麼問題,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什麼方法對整改火災隱患有效就用什麼方法,千方百計地消除各種致災因素,竭盡全力地預防和抑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納入規範化、經常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建立火災隱患整改長效機制:一是建立重大火災隱患公示機制;二是建立火災隱患舉報機制;三是建立地方政府對行政區域內重大火災隱患的掛牌督辦機制;四是建立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度;五是建立對火災危險性和消防安全保障能力評價機制。各系統、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饋,適時指導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時總結推廣整治火災隱患的好經驗、好方法,著力推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深入開展,最大限度地整改消除火災隱患,切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
正安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