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辦法

《山東省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20日,山東省民政廳等十九部門印發《山東省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民政廳等十九部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山東省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辦法》的通知
魯民〔2023〕59號
各市民政局,各市黨委編辦,各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城鄉建設局、衛生健康委、審計局、市場監管局、醫保局、地方金融監管局、行政審批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分局,消防救援支隊,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青島海事法院: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領域綜合監管機制,提升養老服務綜合監管效能,推動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現將《山東省養老機構綜合監管辦法》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做好貫徹落實。
山東省民政廳
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山東省審計廳
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山東省地震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山東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青島監管局
山東省消防救援總隊
2023年10月20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養老機構管理辦法》《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以實現“監管對象全覆蓋、監管要素全參與、監管流程全閉環、監管執法全協同、監管數據全共享、監管結果全公開”為目標,推動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協同化、規範化、精細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養老機構指全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註冊登記,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床位數在10張以上的機構。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工作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行業監管、屬地負責”的基本原則。民政部門負責牽頭協調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共同實施對養老機構綜合監管工作。
第五條 各相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根據養老機構綜合監管事項清單(見附屬檔案1)理清責任鏈條,明確責任分工,開展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工作。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跨部門協調配合機制,深化“綜合查一次”改革,高效推動“綜合監管一件事”場景套用,最大限度合併檢查事項,全面提升綜合監管效能。 
第二章 監管對象納入與退出
第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採取信息共享、主動發現、備案掌握等方式,建立包含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在內的監管對象名錄庫,實行動態化管理,定期調整更新。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市場監管或者行政審批等部門,建立養老服務新登記主體信息共享機制。對於新登記從事養老服務的主體,省級登記主管部門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主體登記基本信息推送至省民政廳。省民政廳依託省養老管理平台建立數據提醒機制,由縣級民政部門核實後納入監管對象名錄庫。
第九條 養老機構申請市場主體登記,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將“主營項目類別”歸類為“衛生和社會工作”,“經營範圍”選擇“養老服務(機構養老服務)”;申請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的養老機構,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將業務範圍歸為“機構養老服務”或“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
第十條 養老機構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以內,依法辦理備案手續,並履行備案承諾。備案民政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核實備案信息,將書面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對未備案的養老機構,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發現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進行現場檢查,並督促及時備案。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機構編制、市場監管或者行政審批等部門,完善市場退出機制,指導擬退出養老機構妥善做好服務協定解除、服務對象安置、資產清算等工作,切實保障服務對象合法權益。
第三章 重點監管事項及分工
第十二條 登記備案監管由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或者行政審批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依法打擊無證無照從事養老服務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運營服務監管由民政部門負責實施,對養老機構服務和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場所設備安全監管由公安機關、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地震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對養老機構是否按照建築、消防、燃氣、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開展服務活動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管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實施,對養老機構建設項目是否符合生態保護要求、養老機構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規劃用地監管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實施,對養老機構建設項目規劃、土地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無障礙環境監管由民政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對養老機構無障礙設施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管由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對養老機構是否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是否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監管由民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消防救援機構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對養老機構人員配備、相關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職業資格等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打擊欺老虐老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條 資金補貼監管由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醫保部門、審計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對養老機構申領和使用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一般公共預算資金、福彩公益金、政府購買服務資金、醫療保障基金、長期護理保險基金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價格收費監管由發展改革部門、民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對養老機構收費性質、收費公開、財務公開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非法集資監管由民政部門、公安機關、市場監管部門、金融監管部門分別按照職責分工實施,依法打擊養老機構非法吸收資金、欺詐銷售產品和服務等行為。
第二十三條 醫療服務監管由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實施,對養老機構內設醫療機構是否取得醫療衛生執業許可或者備案、醫療服務開展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的其他監管事項,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由法律法規規章確定實施監管的職能部門依法實施。
第四章 主要監管方式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實現違法線索互聯、監管標準互通、處理結果互認。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發現問題隱患的,應當立即督促養老機構採取措施整改,並於發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第二十六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等部門,採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方式,圍繞服務、醫療衛生、消防、特種設備等重點檢查事項清單(見附屬檔案2),對養老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檢查。
第二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信息為標識,建立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並通過“信用中國(山東)”網站、全省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山東省政府網站及相關部門入口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實現對違法失信行為信息的線上披露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數據互動共享,健全完善省級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平台功能,建立以監管機構和從業人員為中心的監管信息數據採集機制,全面關聯整合登記、備案、證照、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獎懲情況、違法失信等信息,形成養老機構和從業人員監管基礎數據集。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養老機構等級評定工作,並強化結果公開和套用,建立與等級掛鈎的運營獎補機制,引導養老機構嚴格落實國家標準、地方標準以及有關行業標準,切實發揮標準引領作用。
第五章 監管實施要求
第三十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通過日常監管、年度檢查、“雙隨機、一公開”檢查、專項檢查等渠道,及時發現養老機構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或者問題線索。
第三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獲取有關問題線索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工作的期限原則上應當不超過20個工作日。因調查核實疑難複雜確實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多方面違法違規、需要多部門聯合查處的,應當及時會商研判,提出辦理意見。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應當提前告知其他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各相關部門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安全與服務等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提醒,督促養老機構完善風險管理機制,必要時可傳送風險提示函予以書面告知。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影響較小的苗頭性問題,監管部門可根據職責分工單獨或者聯合其他部門約談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告知有關規定,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要求,並督促跟蹤養老機構落實整改。
第三十三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檢查結果,結合情節、後果、社會危害性等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確定行政執法裁定範圍、種類和幅度,對養老機構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實施聯合懲戒、移送司法機關等。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牽頭負責本轄區內養老服務領域聯合懲戒工作。對於達到《民政部關於印發〈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民發〔2019〕103號)規定的聯合懲戒或者重點關注情形的,依法納入聯合懲戒或者重點關注名單,採取相應懲戒措施,實施動態化管理。
第三十五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將每年度開展行政檢查、作出行政處罰、實施聯合懲戒、納入違法失信等涉及養老機構數量、名單、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以及從業人員數量、姓名、所在機構等情況依法及時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等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六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行政檢查檔案,歸檔保存反映檢查過程和檢查結果的相關資料,確保檢查留痕和可回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個人隱私的記錄資料,歸檔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民政部門應當發揮牽頭職能作用,積極會同相關部門定期會商研究,研究解決工作推進中遇到的問題與困難。開展養老服務綜合監管相關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過現行經費渠道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積極提升執法水平,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等三項制度,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規範執法檢查、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式和行為,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執法水平。
第三十九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堅持正面宣傳和輿論監督相結合,積極開展養老服務法治宣傳教育,積極營造敬老愛老助老社會氛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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