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

《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是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的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通過歷程,檔案全文,

通過歷程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3號)
《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已於2023年10月25日經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並於2023年11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12月1日

檔案全文

煙臺市養老服務條例
(2023年10月25日煙臺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11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促進養老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山東省養老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以及其他贍養人、扶養人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文體娛樂、精神慰藉、緊急救援、安寧療護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工作的領導,將養老服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服務發展規劃,構建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養老服務事業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養老服務工作,完善養老服務體系,研究解決養老服務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六條 民政部門是養老服務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醫養結合,以及對老年人疾病防治、醫療護理、健康促進等老年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完善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單位,以及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社團組織、慈善組織、志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協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的功能和優勢,協助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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