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曲靖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2021年10月29日曲靖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4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曲靖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曲靖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時間:2021年11月24日
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四章 社區(村)養老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六章 醫養結合服務
第七章 扶持與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老服務工作,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促進養老服務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雲南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扶持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醫療保健、安寧療護、精神慰藉、文體娛樂、緊急救援等服務。
第三條 養老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調節、統籌發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樣的原則,健全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充分發展、醫養相結合的養老服務體系。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程度相適應的養老服務體系和經費保障機制,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是養老服務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老服務工作的統籌組織、督促指導和監督管理,並作為本級政府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成員,組織編制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規劃,履行養老服務設施規劃的審核職能。
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審計、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保、公安、教育體育、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養老服務的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社會團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養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養老服務,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等方式,推動養老服務業發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捐贈、捐助、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支持養老服務。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公益宣傳,營造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七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義務。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
第二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於0.1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養老服務設施,並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等情況逐步提高標準。
第九條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於25平方米建築面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且單處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小區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的配建要求。養老服務設施用房應當與住宅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門。因小區規模較小、場地限制和周邊環境影響等因素,無法在小區內足額配建的,由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研究批准,可以實施異地配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集中配建。在確保建設標準的前提下,異地配建的具體收費標準和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用房竣工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民政部門進行聯合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小區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將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和有關建設資料全部無償移交所在地縣(市、區)民政部門。移交民政部門的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實行市級監管、縣(市、區)統管、鄉(鎮)、街道管理並安排使用。
第十條 已建成居住小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養老服務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者建設標準的,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低於20平方米的標準,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逐步配置。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設施的無障礙改造。為老年人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充分尊重老年人的習慣,完善傳統服務方式。
支持為老年人提供家庭適老化及無障礙改造、適老性產品安裝、康復輔助器具配備和使用指導等服務。優先支持老年人住宅加裝電梯,改善老年人居住環境。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產權歸屬政府的公共養老服務設施,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依法運營管理。
公共養老服務設施由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的用途或者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
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法定程式批准改變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用途、養老服務設施用途或者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補建或者置換。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期間,應當安排過渡用房,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章 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四條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起居、衛生護理、康復輔助、環境清潔、助餐、助浴、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務。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內設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護理站等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常見病、慢性病治療護理等基本臨床護理服務。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扶持政策或者其他激勵措施,引導、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在老年人住所設立家庭照護床位,提供連續、穩定、專業的照護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專業機構,為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者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家庭照護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心理健康諮詢和健康管理;
(三)其他有助於支持家庭承擔養老功能的服務。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巡訪制度,對高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計畫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進行探訪與幫扶服務。
第四章 社區(村)養老服務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綜合養老服務中心,發揮平台作用,整合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社區(村)助餐、醫養結合、養老顧問等養老服務資源,提供綜合性養老服務支持。
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應當在社區(村)建立居家養老服務機構。鼓勵社區(村)採取社會捐贈、自籌、互助等方式開辦幸福院和養老大院。
鼓勵老年人開展社區(村)鄰里服務、低齡健康老年人與高齡老年人結對關愛等互助性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依託社區(村)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場所為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務:
(一)社區(村)日間照護服務,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照料護理、康復輔助、精神慰藉、文化娛樂、交通接送等服務;
(二)社區(村)短期托養服務,為失能、認知障礙、術後康復等老年人,提供階段性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三)開闢社區(村)養老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專區,為老年人提供康復輔助器具的演示、體驗等服務;
(四)其他符合養老需求的服務。
第二十條 鼓勵社區(村)開設老年幸福食堂、老年助餐點,提供集中用餐、送餐等服務,應當保證食品安全。
支持社會餐飲企業、商業零售企業和網路訂餐平台等,為老年人提供社區(村)助餐服務。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或者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食堂,為老年人提供社區(村)助餐服務。
第二十一條 支持運用網際網路、物聯網等技術手段,為老年人提供緊急救援服務,即時接收和處理老年人的緊急呼叫,協助聯繫救援。
對經濟困難的高齡、獨居老年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其提供緊急救援服務。
第五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二條 設立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市場監管或者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登記。設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符合事業單位條件的,應當依法在事業單位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收住老年人後10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民政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公建民營養老服務機構在滿足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重點為經濟困難失能、計畫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無償或者低收費托養服務。
支持民辦養老服務機構接收城鄉特困老年人以及政府承擔照料責任的其他老年人。
第二十四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入院評估制度,對老年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等級。
養老服務機構確定或者變更老年人照料護理等級,應當經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並在服務契約中予以載明。
第二十五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與入院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契約,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並按照服務契約約定的內容為老年人提供相應的服務,保證服務質量。
政府投資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收費,按照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按照服務契約,為集中養老的老年人提供下列養老服務:
(一)滿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營養、生活起居照料、洗滌與清潔衛生、室內外活動等生活照護服務;
(二)建立健康檔案,宣傳日常保健知識,並提供疾病預防、藥物管理、醫療康復等日常健康服務;
(三)運用專業社會工作方法,提供情緒疏導、心理諮詢、危機干預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提供適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養老服務機構對依法登記、備案承諾、履約服務、質量安全、應急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藥品、傳染病預防、設施設備、康復輔具、安全值守等承擔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
禁止在養老服務機構內建造威脅老年人安全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利用養老服務機構的場地、建築物和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六章 醫養結合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健康、民政、醫保等部門應當推進建立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結合機制。整合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支持醫養結合建設,在醫療診治、康復護理、健康管理、技術支持、人員培訓、資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關係,完善醫養服務體系,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開展康復和護理的醫療服務,支持養老服務機構設立醫療衛生機構,支持醫療衛生機構設立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開展醫養結合服務。
第三十條 醫養結合聯合體應當全面加強服務能力建設,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醫療和養老服務。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機制,組建全科醫師團隊,與有意願的老年人家庭建立醫療簽約服務關係,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檔案,提供上門巡診、保健諮詢、康復護理、健康檢查、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務。
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應當加強老年病學科建設,開展老年友好醫院創建,提升老年病診治能力,推進與養老服務機構簽約服務,為老年人看病就醫開通綠色通道,建立雙向轉診機制。
第三十一條 鼓勵退休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聯合體執業,支持在職醫務人員到醫養結合聯合體多點執業。
醫養結合聯合體中,專職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享有與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同等的職稱評定、繼續教育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 依託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專業機構,推廣老年人健康生活理念和方式,開展老年疾病防治、認知障礙干預、意外傷害預防、心理健康與關懷等健康促進活動,提供健身輔導、身體機能訓練、運動干預等體養結合服務。
鼓勵發展醫療健康養老服務聯合體,整合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資源,為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以及臨終關懷一體化的醫療、健康和養老服務。
第三十三條 推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為長期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與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醫療護理提供資金或者服務保障。
根據認知障礙老年人的長期照護需求,發展專門服務機構或者在養老服務機構內設定專區,制定認知障礙照護服務標準,為認知障礙老年人提供專業照護服務。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積極支持養老服務機構根據需要內設醫療衛生機構和老年護理床位,需要申請醫保定點的,醫保部門按照規定納入醫保定點管理和支付範圍。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康養示範園、中醫治未病中心、中醫康養小鎮等康養項目建設,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發揮中醫診療、康復、治未病方面的優勢,為老年人提供健康養老服務。
第七章 扶持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公布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將養老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財政補貼制度,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建設補助、運營補貼。
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使用水、電、氣按照居民生活類最低檔價格執行,免收有線電視安裝費、入網費,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按照不高於所在地居民用戶主終端收費標準給予優惠。
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的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的補貼。鼓勵老年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對納入特殊困難老年人範圍的高齡、失能、殘疾等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補貼。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足額撥付養老服務專項資金,不得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本級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於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於發展養老服務,並隨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比例。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託計畫等方式,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融資支持。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慧養老服務平台,整合養老服務信息資源,建立健全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養老服務與管理的智慧化套用,為老年人提供家庭養老床位、生活呼叫、應急救援、遠程安全監測、智慧型技術設備套用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擴大養老服務人才培養規模。
依託職業院校和養老服務機構加強養老護理人員專業培訓,對符合條件參加養老照護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的從業人員,按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四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老年教育,建立和完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社區(村)老年教育網路,實行老年教育資源、課程、師資共享,為老年人學習、社交生活搭建平台。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健康宣傳教育,推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與康復、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活動的開展,預防疾病的發生和發展,提升老年人健康水平。
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提供老年教育、旅居養老、老年文化、老年休閒娛樂等方面的服務。
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傳播文化和科技知識、參與科技開發和套用、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等社會活動。
第四十一條 發揮市場主體作用,擴大養老服務和產品供給,重點推動養老照護服務、康復輔助器具、智慧養老、老年宜居、養老金融等領域的養老產業發展,由發展改革部門編制產業發展規劃。
鼓勵養老服務企業連鎖化經營、集團化發展,實施品牌戰略,培育各具特色、管理規範、服務標準的龍頭企業,加快形成產業鏈長、覆蓋領域廣、經濟社會效益顯著的養老服務產業集群。
支持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將所屬的度假村、培訓中心、招待所、療養院等培訓療養機構轉型為養老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建設、運營和管理養老服務設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養老服務綜合監督管理機制,統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的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政府投資舉辦或者接受政府補貼、補助資金的養老服務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民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醫保等部門,加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管理。養老服務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歧視、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
(二)偷盜、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老年人的財物;
(三)泄露在服務活動中知悉的老年人及相關人員的個人信息和隱私;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建立養老服務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促進行業規範有序發展,依法維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服務舉報投訴機制,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受理有關養老服務的投訴和舉報。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養老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房建設工程造價2倍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養老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補貼、補助的,由民政部門依法追回,可以處騙取補貼、補助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法定程式批准擅自改變養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退賠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壞、擅自拆除養老服務設施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形嚴重的,責令退賠已經發放的補助、補貼,處損壞、拆除養老服務設施工程造價2倍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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