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

《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旨在保障老年人繼續受教育的權利,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而制定。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並公布《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共六章四十四條,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
  • 施行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 2021年9月30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發布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68號)
《山東省老年教育條例》已於2021年9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9月30日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繼續受教育的權利,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老年教育以及相關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為對象,為滿足老年人終身學習需求所開展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舉辦的,從事老年教育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老年教育是社會公益事業,是終身教育和老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老年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面向基層、規範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老年教育應當以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為目標,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質,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老年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最佳化城鄉老年教育布局,建立責任分擔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健全老年教育服務體系和管理體系,完善各項保障措施並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轄區內老年教育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年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巨觀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齡工作的部門、老幹部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老年教育工作。
第七條 老年教育機構實行歸口管理,其管理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老齡工作的部門、老幹部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八條 發展老年教育事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鼓勵、支持志願服務組織依法為老年教育提供服務。
家庭成員應當支持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老年教育,為老年教育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條 對發展老年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老年教育體系,擴大老年教育資源供給,優先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鼓勵城市和鄉村老年教育交流合作,因地制宜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老年人分布和學習需求等情況,編制老年教育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老年教育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本行政區域老年教育發展的總體要求、主要任務、推進計畫、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
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老年學校,鼓勵社區、村居設立老年學校或者老年學習點。
第十四條 老年大學、老年學校可以利用自身優質教育資源舉辦分校或者與社會力量聯合辦學。
鼓勵、支持老年大學通過開展線上教育等方式向鄉鎮、街道、社區、村居、企業、養老機構延伸。
第十五條 鼓勵、支持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自主或者參與舉辦老年教育機構,結合學校特色開設老年教育課程,為有學習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務。
第十六條 開放大學應當發揮線上教育平台、數位化教學資源和師資力量優勢,舉辦老年開放大學或者網上老年大學,並向基層延伸,建立老年學習網點。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資源,將老年教育場所建設納入社區、村居建設和治理規劃,科學設定鄉鎮、街道以及社區、村居的老年教育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最佳化公共設施利用,推動社區養老、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與老年教育場所的統籌使用。
第十八條 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標準在新建城鎮居住區配套建設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通過改建、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在已建成城鎮居住區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負責運營的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劃定老年教育場所,適應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的需要。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區老年教育網路,充分利用現有的社區教育機構、職業教育中心、成人文化技術學校等公益性教育平台,統籌社區文化、體育健身、科學技術普及、衛生健康、法治宣傳等各類資源,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加強對農村散居、獨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務,整合鄉村教育文化資源,開展適應農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鼓勵養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類養老機構設立固定的學習場所,配備教學設施設備,通過設立老年課堂、舉辦講座、展示學習成果等形式,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社區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農村幸福院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老年教育活動。
第二十二條 老年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多種形式參與老年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老年教育類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誠信建設,發揮在學術交流、諮詢服務、理論研究等方面的作用,引導和督促成員依法開展活動。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建立健全服務管理體制,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活動,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權利。
第二十五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招生計畫和招生簡章,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自願申請參加。
老年教育機構不得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不得歧視或者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殘疾老年人入學。
第二十六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安排有利於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豐富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生活質量等課程,積極開展老年健康、安全保護、防範金融和電信網路詐欺等教育,豐富教育形式和內容。教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虛假宣講。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開展老年人運用智慧型技術教育培訓,將智慧型技術套用納入教學內容,提高老年人融入智慧社會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適應老年教育需要的教師和管理隊伍。
從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相應的專業教學能力。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和職業學校教師到老年教育機構兼職任教或者從事志願服務,支持科技、醫療、體育、文藝工作者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等專業人才參與老年教育工作。
鼓勵退休教師到老年教育機構任教或者從事老年教育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將信息技術融入教育教學,推進線上線下一體化教學,實現學習資源跨區域共建共享,擴大老年教育覆蓋面。
第二十九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受教育者學習檔案,對完成規定課程學習和課時要求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學習證明。
老年人參加老年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按照規定納入終身教育學分積累。
鼓勵參加老年教育的老年人學有所用,組織建立不同類型的互助學習團隊,並積極參與基層老年教育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老年教育機構不得開展妨礙正常教學秩序的商業活動,不得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等活動。
老年教育機構教師和管理人員不得有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不得利用網路課程資源、網上教學平台進行商業活動。
第三十一條 老年教育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學費。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公布收費依據、收費項目和標準,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安全主體責任,改善辦學條件,強化服務保障,關注老年人健康,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營造安全、舒適、優美的學習環境。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建立健全政府、社會力量和受教育者等多主體分擔和籌措老年教育資金的機制,支持老年教育事業發展。
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設立老年教育發展基金。
第三十四條 老年教育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老年教育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依法享受稅前扣除。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適合通過社會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務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並向社會公布相關事項目錄。
第三十六條 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紀念館、公共體育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應當為老年教育的開展提供便利並共享教育資源。
廣播電台、電視台應當安排播出適合老年人收聽、收看的節目,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七條 鼓勵、支持高等學校加強老年教育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開設老年教育相關課程,開展老年教育理論和政策研究,培養老年教育教學和管理人才。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老年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登記管理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老年教育機構登記、廣告、收費退費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以老年教育名義實施的非法集資、詐欺、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老年人的財產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文化旅遊、體育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規範和指導老年健康教育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老年教育發展職責的情況進行督導,並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等活動的;
(三)利用網路課程資源、網上教學平台進行商業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未履行安全主體責任,導致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教育資源向基層傾斜
市、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
條例分為總則、體系建設、組織實施、服務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四十四條。
條例著重完善老年教育體系,優先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努力讓不同年齡層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狀況的老年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機會,最大限度滿足各類老年群體學習需求。
在最佳化布局的基礎上,條例提出將教育資源向基層傾斜。在辦好老年大學的基礎上,將老年教育的重點放在基層和農村,最佳化城鄉老年教育布局,促進老年教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鼓勵探索開放便利、靈活多樣的老年教育形式。探索養教結合,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鼓勵運用網際網路等科技手段開展老年教育,暢通學習渠道,方便就近學習。
條例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至少建設一所老年大學,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設老年學校,社區、村居設立老年學校或者老年學習點;開放大學舉辦老年開放大學或者網上老年大學。
整合現有資源,建立健全社區老年教育網路,充分利用社區各類教育資源,開展形式多樣的老年教育活動;鼓勵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加強對農村散居、獨居老年人的教育服務,開展適合農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條例鼓勵養老院、敬老院以及其他各類養老機構、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等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組織,探索養教結合新模式,豐富住養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教師兼職
不得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
在招生方面,條例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招生計畫和招生簡章,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以自願申請參加。課程安排上,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優先安排有利於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智慧型技術套用、防範金融詐欺等方面的教學內容。
針對老年教育師資力量不足的現狀,鼓勵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教師或者退休的老教師到老年教育機構兼職任教或者從事志願服務,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等專業人才參與老年教育工作。
條例還規定老年教育機構不得開展妨礙正常教學秩序的商業活動,不得以養生、保健、投資、收藏等名義開展營利性講座培訓等活動,不得有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劃定老年教育場所
條例還多措並舉,保障老年教育場所的供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推動社區養老、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與老年教育場所統籌使用。
按照規定在城鎮居住區配置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中,負責運營的養老服務組織應當劃定老年教育場所,適應開展老年教育活動的需要。
在支持和優惠政策方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建立多主體分擔和籌措老年教育資金的機制;將適合通過社會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務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
條例規定,老年教育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各類文體科普場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應當為老年教育的開展提供便利並共享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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