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老年教育條例

《安徽省老年教育條例》旨在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權利和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構建老有所學的終身學習體系及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經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16日公布,共二十七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老年教育條例
  • 發布機關: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 發布時間:2020年11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安徽省老年教育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三十七號)
《安徽省老年教育條例》已經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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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全文

安徽省老年教育條例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權利,促進老年教育事業發展,構建老有所學的終身學習體系,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老年教育及其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是指以老年人為對象,為滿足老年人實現終身學習、增進身心健康、參與社會發展的需求,由老年教育機構組織實施的教育活動。
本條例所稱老年教育機構,是指由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舉辦的,從事老年教育活動的機構,包括各級各類老年大學、老年開放大學、老年教育學院、老年學校等。
第三條 老年教育是國家教育事業和老齡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面向基層、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則,推動多元、特色發展,實現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老有所安。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老年教育工作,把老年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制度,將政府舉辦的老年教育機構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拓寬老年教育經費投入渠道。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老年教育工作。發展改革、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衛生健康、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編制、老幹部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教育機構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利用本行政區域內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養老等資源,改善各級各類老年教育機構辦學條件,形成以基層需求為導向的老年教育供給結構,優先發展城鄉社區老年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資源,興辦老年教育機構,開展適應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動。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老年教育,鼓勵在養老院、敬老院等養老服務機構中設立老年課堂等學習場所,通過開設課程、舉辦講座、展示學習成果等方式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專兼職人員信息庫,為老年教育機構提供師資信息等服務。
鼓勵和支持專家學者、教師以及其他具有專業知識和專長的人員從事老年教育以及相關研究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老年教育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老年人學習發展指南和學習資源建設標準,建立課程信息庫。
支持開放大學舉辦老年大學,開展老年遠程教育,建設老年教育網路學習平台。
鼓勵其他學校和教育培訓機構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等平台,開設老年教育課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老年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老年教育機構工作人員的薪酬福利、業務進修、職稱評聘、績效考核等方面享有的權利和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支持省內高等院校興辦老年大學,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資源加強老年教育相關專業課程建設、開展老年教育理論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養老年教育教學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老年教育事業。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老年教育,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興辦老年教育機構,面向社會提供老年教育服務,發展老年教育事業。
第十四條 支持運用市場機制調節供需關係,最佳化老年教育的市場結構、內容和布局,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通過獨資、合作等形式舉辦或者參與老年教育,通過提供師資、開發課程等方式支持開展老年教育活動。
第十五條 設立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辦學相適應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相應的辦學經費來源。
老年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註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 老年教育機構開展教育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方針政策,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七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教學和學員管理制度,根據老年人的特點和學習需求,制定教學計畫,最佳化課程設定,豐富老年教育內容和形式,圍繞思想道德、科學文化、身心健康、養生保健、閒暇生活、生命尊嚴、代際溝通、信息技術等方面,採取課堂學習、遠程學習、體驗式學習等方式,開展讀書、講座、參觀、展演、遊學、志願服務等老年教育活動。
鼓勵老年人自主學習,支持建立各類興趣學習團隊,引導廣場文化活動有序開展。
第十八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建立結構合理、素質優良、適應老年教育需要的專兼職人員和志願者相結合的教學和管理隊伍。
從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師應當具有組織開展相關教學的能力或者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志願者應當具有相應技能。國家對從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師資格等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鼓勵老年人利用所學所長,參加社區助學志願服務,參與老年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條件;根據老年人安全需求,在建築安全、消防和衛生防疫等方面採取相應措施,保障老年人在教育活動中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條 老年教育機構可以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狀況和民眾承受能力,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學費。
老年教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管理、合理使用老年教育經費;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作虛假宣傳、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鼓勵老年教育機構之間開展協作,共建共享教學資源,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
鼓勵和支持老年教育機構參加長三角地區合作,實現老年教育網路互聯互通、資源共建共享,推動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市、區)老年大學應當發揮帶動和引領作用,對區域內其他老年教育機構在教學活動、課程資源、師資培訓等方面提供支持,推進老年教育向基層延伸。
支持老年大學以建立分校或者教學點、選送教師、配送學習資源、提供人員培訓和開展遠程教育等方式,為基層和農村社區老年教育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老年教育機構教學管理、教學活動等進行檢查和督導。
老年教育機構主辦單位或者部門應當指導、協調所屬老年教育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對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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