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志願服務條例

《安徽省志願服務條例》是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條例,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志願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時間:2020年1月1日
條例全文,解讀,

條例全文

(2019年11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志願者
第三章志願服務組織
第四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引導、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註冊管理、志願服務組織登記管理、志願服務記錄管理、志願服務信息化建設、志願服務活動規範指引以及志願服務相關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等有關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本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社科聯、殘聯、紅十字會、中華職教社、慈善行業組織等團體和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採取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志願服務活動。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勞動。鼓勵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營造志願服務的良好輿論環境。
第二章志願者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第八條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
第九條志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自願參加與其自身能力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三)知悉志願服務活動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
(四)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五)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需的知識、技能培訓;
(六)無償獲取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組織章程;
(二)維護志願服務形象和聲譽;
(三)提供本人真實、準確、完整的基本信息;
(四)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協定約定;
(五)在接受安排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時,服從志願服務組織的管理;
(六)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人格、隱私等權利;
(七)保守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採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十三條經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由登記管理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身份標識。
不具備獨立登記條件的組織,可以按照規定向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申請成為其團體會員。
城鄉社區經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在本社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章程和宗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活動制度;
(三)負責志願者招募、註冊、考核評價等工作;
(四)如實記錄志願服務信息,無償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五)為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所需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六)維護志願者合法權益,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安全、衛生等保障措施;
(七)開展志願服務宣傳與交流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尊重志願者、志願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十五條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並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
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志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第十六條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者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訊等費用,可以給予補貼。
第四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提倡在扶貧濟困、幫老助殘、支教助學、公共文化、衛生健康、擁軍優屬、生態環境保護、治安防範、防災減災救災、賽會服務、科技服務、法律服務、社區服務、文明創建、文明旅遊等方面,以及應對突發事件、大型社會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具有從事志願服務的時間和相應的服務能力,具有相關志願服務所需要的身體和心理健康條件。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願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願服務。
未成年人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由其監護人陪同或者經監護人同意。
第二十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志願服務協定。
志願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志願者與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服務對象應當簽訂志願服務書面協定: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三個月以上專門從事志願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任何一方要求籤訂協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簽訂協定的。
第二十一條志願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志願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
(三)工作條件、安全保障和風險防範措施;
(四)志願服務協定的變更和解除情形;
(五)志願服務有關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應當積極配合處理。
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活動舉辦者應當根據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組織的約定,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及時將志願者個人基本信息、志願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相關信息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第二十四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尊重志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五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備教育、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防災減災救災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提供專業志願服務。
第二十六條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提供志願服務。
第五章促進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方依法成立志願服務聯合會,建立志願服務培訓基地。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相關研究。
第二十九條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與保障。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條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一條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的認定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鼓勵和支持青少年參加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納入素質教育內容。
共青團按照章程做好青少年志願服務工作,引導青少年積極參加志願服務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支持學生開展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根據需要開展有關志願服務培訓,扶持志願服務類學生社團建設,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社會實踐等學分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志願服務組織建立聯動機制,在組織策劃、項目運作、資源共享等方面進行協作。
鼓勵和支持城鄉社區、志願服務組織等招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促進志願服務專業化規範化。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保險公司根據志願服務特點和發展需要,開發志願服務相關險種。
第三十五條開展志願服務的單位、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錄志願者志願服務時長,並可以結合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對志願者進行激勵回饋。
志願者需要幫助時,可以按照本人志願服務累計時間和服務質量予以優待。
第三十六條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優先安排志願服務、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旅遊景點、免費享受健康保健體檢、免費進行技能培訓等措施予以激勵。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志願者提供便利和相應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鼓勵公共文化場所、服務視窗、機場車站、廣場公園、景區景點等建立志願服務站點。
第三十八條鼓勵利用信息技術加強志願服務供需對接,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公開本組織志願者技能、特長和提供服務時間等信息,與志願服務需求有機結合。
第三十九條推動建立長江三角洲區域志願服務一體化發展協作機制,開展人才培養、文化旅遊推廣以及醫療、教育等方面志願服務合作,實現志願服務資源共建共享、信息互聯互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對以志願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1月29日下午,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志願服務條例》。《條例》在鼓勵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方面作出諸多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根據《條例》,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截至目前,全省註冊志願者數量超1000萬人,註冊率約16%,提前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中志願者註冊比例13%的目標任務,註冊總量位居全國第4位。志願服務組織總計394家,各類志願服務隊伍39480個,志願服務站點總量達6560個。
經費問題是當前志願服務發展所面臨的一大難題。對此,《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引導、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按照其章程的規定,並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合法方式使用。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透明,並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志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
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可享多種優待
為引導青少年志願服務工作有序開展,《條例》明確,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支持學生開展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根據需要開展有關志願服務培訓,扶持志願服務類學生社團建設,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社會實踐等學分管理。
《條例》明確,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採取優先安排志願服務、免費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免費遊覽旅遊景點、免費享受健康保健體檢、免費進行技能培訓等措施予以激勵。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志願者提供便利和相應優惠待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