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阜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阜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1月25日阜陽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阜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阜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2021/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規範與引導相結合、倡導與建設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黨委領導、政府推動、社會協同、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群團組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八條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並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不勸他人吸菸;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症狀時佩戴口罩;
(五)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七)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第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開展慶典、行銷、娛樂、健身等戶外活動,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四)觀看電影、演出和各類比賽時,保持現場秩序和整潔,出入有序;
(五)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
(二)駕駛車輛自覺禮讓行人,低速通過積水路段,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主動避讓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
(三)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四)停放車輛時規範有序,不妨礙其他車輛、行人正常通行;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秩序,不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旅遊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的引導、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風景名勝、旅遊設施;
(四)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和諧,自覺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
(二)愛護公共設施設備,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三)飼養寵物採取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四)其他維護社區文明和諧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文明鄉風,自覺遵守村規民約,維護村容村貌,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不占用公路晾曬、堆放物品。
第十五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配合診療,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不辱罵、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正常診療秩序。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自覺遵守網路安全規定,維護網路秩序,不製作、不傳播虛假違法信息,不利用網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一)節約使用水、電、氣等資源;
(二)減少使用塑膠袋、一次性餐飲器具等用品;
(三)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四)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厲行餐飲節約,適量點餐,使用公勺公筷,推行分餐制。
禁止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第十九條 弘揚社會正氣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鼓勵下列行為:
(一)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學、助殘、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二)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見義勇為;
(三)積極參與賽會服務、社區服務、文化教育、社會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
(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
(三)在道路、居民區或者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四)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塗亂畫、亂貼亂掛小廣告;
(五)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
第二十一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爭吵謾罵;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等產生噪聲,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四)發生突發事件時,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文明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插隊、亂鳴笛,隨意變道,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
(二)車輛亂停亂放,占用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道、非機動車道;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通行,亂穿馬路,違反規定加裝遮陽篷(傘);
(四)從車輛中向外拋擲物品;
(五)行人不按照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第二十三條 在社區文明和諧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違法搭建建(構)築物;
(二)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三)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四)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五)占用、損毀公共綠地,損壞公共設施設備;
(六)遛犬不牽繩、不即時清理寵物糞便。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綜合整治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針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執法、重點監管等工作。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創新志願服務方式,推動全社會廣泛參與文明實踐志願服務活動。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時代楷模、最美人物、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工具、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場(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公共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五)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站、所)等公共文化設施;
(六)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七)公益廣告欄、宣傳欄、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設施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和管理維護,保證設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
第三十條 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設定文明引導標識,宣傳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等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志願服務站點,為戶外工作者等有需要的人員提供飲用茶水、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向社會免費開放停車位和廁所。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根據實際,在內部管理制度、服務規範、村規民約等規範中融入文明行為促進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推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進課堂,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營造文明向上的校園環境,預防校園欺凌。
第三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依法監督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反饋結果,並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辱罵、威脅、毆打不文明行為勸阻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廢棄物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配合人民政府依法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飼養人未即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遺留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對其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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