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蕪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蕪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7月10日蕪湖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蕪湖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蕪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2020/8/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促進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參與、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職責,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鼓勵公民、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活動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尚德,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禮儀,言行舉止文明;
(二)文明出行,安全禮讓;
(三)文明旅遊,注重自身形象;
(四)文明經商,誠實守信;
(五)文明上網,抵制謠言和不良信息;
(六)文明用餐,拒絕浪費;
(七)文明就醫,建立和諧醫患關係;
(八)文明祭祀,厚養薄葬;
(九)文明節慶,破除陋習;
(十)其他應當倡導的文明行為。
第十條 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三)依法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等慈善活動;
(四)在支教助學、衛生健康、生態環境保護、賽會服務、法律服務、文明創建、文明旅遊等方面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五)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活動;
(六)其他應當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鼓勵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施設立公益服務點。
第十二條 鼓勵在商場、大型超市、客運火車站、客運汽車站、民用機場、客運碼頭、風景區等經營服務場所內配備母嬰室和急救設施。
第十三條 鼓勵餐飲服務單位提供公筷、公勺。
第三章 治理與創建
第十四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非法食用野生動物;
(三)駕駛機動車不禮讓行人、亂停車,駕駛非機動車闖紅燈,行人亂穿馬路、闖紅燈;
(四)違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出店經營;
(五)隨意張貼、噴塗小廣告;
(六)違規露天燒烤、排放油煙、傾倒污水;
(七)圈占公共綠地、毀綠種菜;
(八)在小區公共區域私搭亂建、私拉亂接管線、違規焚燒冥紙冥幣,在樓道內堆放雜物、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九)在村莊周圍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
(十)在行銷宣傳、文體娛樂、喜事、喪事等活動中產生噪聲污染,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
(十一)在室內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
(十二)其他應當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綜合治理機制,組織開展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促進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並治理校園內的不文明行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及時制止、糾正未成年人的不文明行為。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報導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
第十九條 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治理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文明創建成果測評的依據。
第二十條 鼓勵開展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開展“好人成名人”活動,發揮榜樣的示範引領作用。
鼓勵開展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學生守則、行業規範等規範守則教育實踐活動。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為公民實施文明行為創造條件。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人過街設施、公共停車場、公共廁所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為公民實施文明行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 對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以及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做到文明執法、文明辦公、文明服務,並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設立投訴、舉報平台,受理文明行為促進方面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