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7月24日六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六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六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0/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加強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政策措施,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同發展。
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管理範圍內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組織開展具有自身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加文明行為促進活動,抵制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鼓勵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擁軍優屬等活動,營造愛護紅色文化遺存、尊崇革命英雄人物、傳承紅色基因的社會氛圍,弘揚“堅貞忠誠、犧牲奉獻、一心為民、永跟黨走”的大別山精神。
第十一條 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依法建立志願服務隊伍,積極組織、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無償獻血,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三)關愛睏難家庭、空巢老人、留守兒童、殘疾人,開展助學、賑災、扶貧濟困、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四)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一)遵守公共禮儀,著裝整潔,言行舉止得體;
(二)在公共場所不大聲喧譁,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音量和其他聲響;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電梯先出後進,上下樓梯靠右行走;
(五)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尊重演職員、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其他觀眾,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六)開展露天演出、商業促銷、廣場舞、健步走等活動,應當選擇合適時間、地點,控制音量,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七)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要求。
第十三條 維護公共衛生,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一)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衛生設施,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呼吸道傳染病時佩戴口罩;
(三)在公共場所參加活動,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四)合理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五)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六)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要求。
第十四條 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愛護自然環境、文物古蹟和旅遊設施,服從管理,遵守旅遊安全警示規定。
第十五條 提倡綠色環保生活,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合理點餐、踐行“光碟行動”,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第十六條 文明經商,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熱情服務,尊重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尊重醫護人員,維護患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醫患關係。
第十八條 自覺維護社區秩序,遵守居民公約和物業管理規約,積極參與和諧社區共建。
自覺維護鄉村秩序,遵守村規民約,積極參與文明鄉村共建。
崇尚科學,反對迷信,自覺抵制非法宗教活動。
第十九條 維護家庭和諧,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要求:
(一)注重家風家教,敬老愛幼,互相幫助;
(二)夫妻和睦,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四)與鄰為善,守望相助,互諒互讓,構建和諧鄰里關係;
(五)文明節儉操辦喜慶喪祭等事宜,避免攀比和鋪張浪費;
(六)其他維護家庭和諧的文明行為要求。
第三章 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蒂、紙屑、塑膠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違反規定拋撒、焚燒垃圾、衣物和冥紙冥幣,違反規定散發、張貼小廣告;
(三)違反規定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四)違反規定傾倒污水、垃圾、糞便;
(五)違反規定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房屋裝修等活動;
(六)在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懸掛、張貼宣傳品;
(七)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八)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經營機動車修理、清洗業務;違反規定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九)毀林毀綠、損壞綠化設施;
(十)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野生動物;
(十一)違反規定採挖、買賣大別山野生蘭花、野生映山紅等;
(十二)其他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放、亂穿插、亂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
(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行駛,逆向行駛,超速行駛,違法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三)以私裝地鎖、地樁,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車位;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不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和乘坐機車不佩戴安全頭盔;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六)違反規定為機車、非機動車加裝遮陽篷(傘);
(七)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干擾駕駛員正常駕駛;
(八)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九)其他影響交通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二條 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不得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不得損壞車輛。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加強車輛管理,有序投放車輛,規範停放秩序,及時整理隨意停放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車輛。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網路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四)其他網路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禁止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禁止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禁止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醫療服務場所、教育教學活動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公共電梯間和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
禁止吸菸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對吸菸行為予以勸阻。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養犬不文明行為:
(一)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繩)牽引;
(二)攜犬出戶不及時清除犬便;
(三)攜犬(除導盲犬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四)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建立健全由相關管理部門共同參與、信息共享、協同配合的執法協作機制,以及文明行為表彰、先進人物禮遇、困難幫扶制度。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宣傳、表彰、文明單位評選等活動,統籌協調不文明行為的治理工作,總結推廣文明行為先進典型和經驗。
第二十八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寓於教育教學之中,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設完善道路監控系統,科學設定道路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並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合理劃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設立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停車泊位設定進行評估調整。
第三十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損壞公共設施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推進從業者職業道德、文明素質教育,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視窗服務行業、單位應當制定優質服務標準,加強文明行為引導,樹立視窗文明形象。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參與門前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等活動。
第三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對不文明行為依法監督。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在公共運輸工具上採取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適當方式,對文明行為進行宣傳。
第三十四條 鼓勵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及時查處,反饋結果,並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合法權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以私裝地鎖、地樁,堆放物品等方式占用公共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攜犬出戶不束犬鏈(繩)牽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攜犬出戶不及時清除犬便,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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