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金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金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0月29日由金昌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20年12月3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金昌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金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和傳承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增強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和諧發展,建設幸福美好金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倡導為主、獎懲並舉的原則,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宣傳等事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聯繫和服務的民眾中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維護國家利益,遵紀守法,誠實守信,舉止文明。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基本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第十條 禁止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禁菸場所(區域)吸菸;
(二)亂扔果皮、菸頭、紙屑、口香糖、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隨地吐痰、便溺;
(四)亂倒垃圾、污水、其他污穢物;
(五)在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六)在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
(七)在住宅小區公共場地或者屋頂亂堆、亂放雜物;
(八)高空拋物;
(九)在建(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樹木、電線桿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違規張貼、塗寫、刻劃及掛置物品;
(十)侵占、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及附屬設施;
(十一)亂搭、亂建建(構)築物,侵占公共空間;
(十二)違反有關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在維護公共環境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參加義務植樹、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保護野生動植物;
(二)不損毀花草樹木,不侵占公共綠地;
(三)選購綠色產品和簡易包裝的商品,減少使用塑膠包裝品,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製品;
(四)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愛護公共衛生;
(五)綠色出行,優先選擇公車、腳踏車或者步行;
(六)不在城市建成區內使用小煤爐;
(七)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合理使用公共資源;
(八)飼養家畜家禽遵守有關規定,不干擾他人生活,不影響環境衛生;
(九)其他維護公共環境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遵守養犬有關規定,文明養犬;
(二)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酗酒滋事、不大聲喧譁;
(三)履行監護人義務,避免被監護人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
(四)在城市市區空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遵守公共秩序,避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五)參加集會,觀看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各類展覽或者購買商品、等候服務時,應當依次排隊,服從管理,不影響他人;
(六)在發生突發性公共事件期間,應當服從政府和有關組織統一管控,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不聚集、不圍觀、不起鬨;
(七)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八)不在非指定區域燃放孔明燈,不在機場、綠地、高壓線設施附近放飛風箏、無人機;
(九)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在文明生活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家庭成員應當平等相待、互敬互愛,關注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關心老年人和其他特殊成員的生活,給予他們精神陪伴;
(二)鄰里之間應當和睦相處,互相諒解,尊重習俗,禮讓為先;
(三)弘揚文明新風,從簡操辦婚喪嫁娶等事宜,自覺抵制高價彩禮;
(四)抵制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五)勤儉節約,開展“光碟行動”,制止餐飲浪費,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夾)、公勺;
(六)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八)在室內進行裝修裝飾作業,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九)不在建築物的窗外、陽台外、屋頂等空間吊掛、晾曬、堆放有礙市容的物品,防止高空墜物;
(十)不在樓道內停放電動腳踏車;
(十一)文明如廁,愛護公廁設施、環境衛生;
(十二)其他文明健康生活、維護社區和諧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文明出行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主動讓行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
(二)駕駛機動車時應當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不隨意變道、超車,不使用手持電話,行經人行橫道時減速行駛,禮讓行人;
(三)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四)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不逆向行駛、超速行駛,不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和公園、廣場內行駛;
(五)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六)駕駛機動車輛,不擾民,不危險駕駛;
(七)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員要戴頭盔;
(八)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車輛禮讓時應當快速通過;
(九)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逗留,不嬉戲打鬧,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
(十)愛護網際網路租賃車輛,安全行駛、規範停放;
(十一)車輛在劃定區域按指示方向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不妨礙其他車輛出入;
(十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自覺維護車內環境衛生,不影響駕駛人員安全駕駛,不搶占座位或者強迫他人讓座,不飲食有異味的食品;
(十三)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自覺踐行下列行為:
(一)遵守旅遊管理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服從景區景點的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三)愛護旅遊資源、公共設施、生態環境;
(四)愛護英雄烈士紀念場所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設施,自覺維護莊重、肅穆的氛圍;
(五)其他文明旅遊行為。
第十六條 文明就醫,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服從指導管理,尊重醫學規律。依法處理醫療糾紛,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不得損壞公共財產,不得聚眾滋事。
第十七條 自覺維護校園環境,愛護教學設施,遵守教學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園聚眾滋事,擾亂教育教學秩序。
在校園周邊施工作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避開正常教學時間。
第十八條 文明上網,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不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第十九條 從事社會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應當踐行下列行為:
(一)提供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的,應當遵守行業規範,履行法定職責,恪守職業道德;
(二)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金融、通信、交通、旅遊、物業等經營者應當遵守行業規範,誠信經營,文明服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公共運輸工具駕駛人員應當遵守職業規範,按照規
定班次、線路行駛,不追逐競駛、串線運營,不拒載、甩客宰客,不損害乘客合法權益、危害乘車安全;
(四)網際網路租賃車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行業管理規定,加強車輛停放管理,及時修復、清理損壞和廢棄車輛;
(五)郵政、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企業應當建立企業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郵政、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六)機場、車站等處應當規範設定購票區、等候區、出入通道,設定醒目導向標誌,保持環境整潔衛生,加強引導管理,維護正常公共秩序;
(七)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院、景區景點、大型商場,應當設定無障礙衛生間和母嬰室,配備飲水設施、輪椅等便民用品以及必要的急救藥物、設備設施;
(八)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科學合理設定遊覽導向、服務規範、注意事項等標誌,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保障遊客安全有序參觀遊覽;
(九)旅遊從業人員不強迫遊客購物並私自安排旅遊項目,不得對遊客有侮辱、謾罵、威脅、毆打等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應當文明施工,加強管理,保障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條 執法人員應當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章 鼓勵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支持全社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紅色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傳播和普及活動,提升文明素養。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鼓勵個人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加賑災捐贈、扶貧、濟困、助殘、助學、助醫、優撫等慈善公益活動。
組織和個人參加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參加慈善公益活動表現突出的個人或者其家庭生活遇到困難的,慈善組織應當優先幫扶。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組織和個人參與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志願服務組織,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六條 鼓勵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見義勇為人員,保障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親屬依法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無償獻血、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保障無償獻血、捐獻者本人及其親屬依法享受優待和禮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個人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醫療衛生人員、經過急救培訓的人員,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沿街視窗單位和個人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鼓勵有條件的沿街組織向公眾開放內部廁所。
第三十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激勵機制,及時表彰表現突出的先進典型,樹立學習榜樣、弘揚正氣。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區域內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和設施建立愛心公園、榮譽牆、文明長廊,發布、展示道德模範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宣傳先進事跡,弘揚文明精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研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開展。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有關文明行為促進的具體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精神文明建設年度工作要點及目標責任進行管理和考核。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
倡導文明上網,監測網路不文明行為,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路違法行為,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規範信用信息的歸集、存儲和使用,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三)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和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過程中,應當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四)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其開展從業者職業道德教育,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五)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部門,依法規範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監督其落實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六)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管理,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作用,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殯葬改革;
(七)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養成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教育引導學生養成文明習慣,防止校園欺凌,保障校園安全;
(八)宣傳、新聞出版、文化廣電和旅遊、工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行業、文藝團體的管理,督促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媒體、戶外廣告設施等媒介,通過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刊登、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引導各類文藝團體通過創作、演出等形式倡導文明行為、弘揚文明新風。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引導措施與行業文明行為規範標準,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內容。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組織,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單位,可以組織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動員村(居)民、員工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建設文明村(居)和文明單位。
第三十五條 業主可以通過制定業主公約等形式,約定本物業區域內文明行為規範,共同遵守、相互監督。
第三十六條 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應當向社會統一公布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的方式和途徑。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供視頻、照片等證據材料,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組織及工作人員,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接到舉報、投訴和意見建議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對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衛生健康委員會或者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三)(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糾正,採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並處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項規定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強制拆除,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九條 不文明行為實施人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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