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葫蘆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葫蘆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9月15日葫蘆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葫蘆島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葫蘆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公民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要求,樹立新風正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遵循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倡導為主、獎懲並舉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要求,推進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具體落實。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尚德,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公德,鼓勵、支持下列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
(二)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三)參加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第十條 公民應當恪守職業道德,鼓勵、支持下列行為:
(一)國家工作人員正心修身、履職盡責、勤政務實、廉潔奉公;
(二)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工作人員勤勉敬業、恪盡職守,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
(三)生產經營者、服務提供者依法生產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弘揚家庭美德,鼓勵、支持下列行為:
(一)傳承中華孝道文化,孝敬父母、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平等相待,勤勞節儉,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兄弟姐妹友善關愛,相互扶助;
(四)關心愛護未成年人,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五)鄰里之間互謙互讓,守望相助。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踐行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導下列行為:
(一)維護糧食安全,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二)杜絕餐飲浪費,按需用餐點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在規定地點投放垃圾,鼓勵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患有傳染病時,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
(六)不在公共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文明節儉操辦婚賀喪祭等事宜。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四)行銷、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五)不在軍用機場淨空保護區域內,從事升放孔明燈、超出高度標準的風箏等影響飛行安全的活動。不在鐵路、電力線路周邊和居民小區等人員密集區域升放孔明燈、風箏;
(六)愛護、合理使用公共設施;
(七)不擅自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八)維護醫療場所秩序,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九)維護網路秩序,不利用網路編造、傳播暴力、低俗、淫穢、虛假信息,不在網上從事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十)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乾淨、整潔;
(二)愛護城市園林綠地;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不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場所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五)個體工商戶、露天市場個體經營者和便民網點經營者應保持經營場所(攤位、網點)周邊清潔;
(六)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保護海洋、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維護生態安全;
(二)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不非法買賣、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三)保護海洋資源,不買賣、食用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四)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五)不向海洋、河流、庫塘等沿岸和水體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六)其他保護生態環境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居民小區公共區域、公用設施;
(二)愛護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進行室內裝修裝飾作業或者在室內進行娛樂、健身等活動時,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不在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五)不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等處為電動車充電;
(六)不在建築物的公共露台和頂部天台等處違章搭建、種植植物;
(七)其他維護社區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員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二)駕駛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不違反規定變道、穿插、超車;
(三)駕駛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時減速慢行;
(四)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禮讓行人,行人在合理時間內通過;
(五)駕駛、乘坐機動車時,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駕駛非機動車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逆向行駛、超速行駛;
(七)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時,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
(八)按照規定停放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在車行道、人行道、盲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地點任意停放;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過馬路時看手機;
(十)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飼養寵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
(二)不在城市市區內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三)攜犬出戶應當掛犬牌、束犬鏈,主動避讓他人;
(四)及時清理所攜寵物在戶外產生的糞便;
(五)不虐待、遺棄寵物;
(六)其他文明飼養寵物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愛護公共設施和文物古蹟,保護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遵從景區、景點管理(運營)機構的引導和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旅遊商品經營者和服務提供者不欺詐經營、強制消費。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使用後有序停放。
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企業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規範承租人停放車輛,加強對共享車輛的跟蹤管理和日常養護,保持車輛乾淨整潔,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車輛,及時清理亂停放和重點區域內大面積堆壓的車輛。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一條 在公共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在公共場所大聲喧譁,不按順序排隊;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娛樂、體育活動時,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三)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
(四)擅自在居住、辦公、營業等場所外設定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隨處便溺;
(二)亂丟菸頭、口香糖、包裝盒(袋)等廢棄物,亂倒污水;
(三)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等處亂寫、亂畫和張貼、噴塗小廣告;
(四)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居民區等公共場所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規定地點投放垃圾。
第二十三條 在生態環境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非法買賣、食用陸生野生動物;
(二)禁漁期內非法捕撈、銷售漁獲物。
第二十四條 在社區文明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在居民小區內私搭亂建,在建築物的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堆放雜物;
(二)私拉亂接電線,在建築物公共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處為電動車充電;
(三)亂停車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六)毀壞居民小區內公共綠地,擅自種植農作物;
(七)在城市化管理的區域飼養家禽、家畜、食用鴿。
第二十五條 在文明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超車、變道、穿插和使用通訊工具,行經人行橫道不禮讓行人;
(二)駕駛機動車亂鳴笛,夜間不規範使用遠光燈;
(三)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逆向行駛;
(四)行人闖紅燈、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撒物品。
第二十六條 在文明飼養寵物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攜犬出戶不按照規定束犬鏈;
(三)不及時清理所攜寵物在戶外產生的糞便。
第二十七條 在文明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方面,重點治理下列行為:
(一)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二)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企業不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的車輛,不及時清理亂停放和重點區域內大面積堆壓的車輛。
第二十八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確定重點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為,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管理與促進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總體布局。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創建機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文明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工作落實情況督查、考核,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評選表彰先進典型。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投入,建設完善公共運輸、垃圾污水處理、公共廁所、停車泊位、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
第三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衛生健康、農業農村、水利、民政、公安、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門、機構,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以孝道文化建設為切入點,組織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華傳統美德等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三十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引導教師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鑄魂育人。開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建立校園欺凌預警和處理機制,杜絕校園歧視,依法解決校園暴力。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行政。承擔行政審批、公用事業服務等視窗單位應當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文明、規範、高效地辦理相關業務。
鼓勵車站、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設定母嬰室、愛心座椅、殘疾人廁位、第三衛生間等設施。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並設定免費開放標誌。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和其他戶外工作者提供飲用水、加熱飯菜、休憩等便利服務。
第三十五條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
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
文明行為記錄和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的具體辦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六條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曝光和批評不文明行為。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投訴、舉報。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機構應當依託“8890綜合服務平台”受理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對相關部門、機構辦理投訴、舉報事項的情況實施考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毀壞居民小區內公共綠地,擅自種植農作物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不按規定停放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運營企業不及時回收故障、破損、廢棄的車輛,不及時清理亂停放和重點區域內大面積堆壓的車輛的,市容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不文明行為人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對有關設施、場所疏於規劃、建設、管理、維護,致使供給嚴重不足、設施嚴重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二)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或者未及時調查、處理的;
(三)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四)推進本轄區、本行業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明顯不力的;
(五)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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