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張家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查了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張家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該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決定予以批准,由張家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發展歷程,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9月29日張家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養,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推動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彰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德治與法治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鼓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各方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導檢查和評選表彰。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作配合,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基本要求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志願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七條公民應當樹立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維護國家統一、安全、榮譽和利益,尊重和愛護國旗,依法使用國徽,依法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公民應當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不得以任何形式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公民應當增強國防觀念,積極參與軍民共建活動。
第八條鼓勵下列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志願服務;
(四)慈善公益;
(五)社會互助,關愛特殊群體;
(六)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倡導下列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一)節約食物,合理消費,遵守用餐禮儀,使用公筷公勺;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四)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抵制非法宗教活動;
(五)移風易俗,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事宜;
(六)積極參與全民閱讀、全民健身等活動;
(七)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的生活方式。
第十條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不大聲喧譁,不使用低俗語言,不爭吵謾罵;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開展娛樂、健身、商業宣傳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工作和生活;
(四)觀看電影、演出、比賽、展覽等活動,服從現場管理,遵守秩序和禮儀,使用手機等電子設備時控制音量,不影響其他觀眾;
(五)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正常醫療秩序;
(六)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保護生態環境和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七)文明使用、規範停放共享腳踏車,不得故意損壞車輛;
(八)妥善處置物品,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九)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在文明辦網、用網、上網方面,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維護網路安全,遵守網路秩序;
(二)不得編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或者違法信息;
(三)自覺抵制網路謠言、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
(四)尊重他人隱私,不得非法公開他人信息;
(五)使用文明語言,拒絕網路暴力;
(六)網路運營者應當營造安全健康的網路環境,對未成年人參與網路遊戲的時長、內容及遊戲消費等制定具體限制措施;
(七)其他網路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在愛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不隨意張貼、塗寫、刻畫,不亂髮廣告、傳單;
(二)分類投放垃圾,不亂扔紙屑、菸蒂、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文明如廁,講究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
(四)文明祭祀,不隨意焚燒、拋撒、放置喪葬祭奠物品;
(五)不在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不露天焚燒秸稈、落葉、垃圾等物質;
(六)不在禁止吸菸場所吸菸,在非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做好個人防護,配合落實公共衛生相關管理措施;
(八)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在文明出行方面,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時要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規範,做到依法駕駛、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依次排隊、先下後上,不擁擠、爭搶座位,主動為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干擾駕駛人安全駕駛;
(三)駕駛電動腳踏車行駛,按照規定懸掛號牌,佩戴頭盔,靠右行駛,不闖紅燈、不逆行;
(四)行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右側路邊行走,不闖紅燈,不亂穿馬路,不翻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
(五)快遞、外賣等物流配送從業人員嚴格遵守交通安全規範,不得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六)其他文明出行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在家庭文明建設方面,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互相扶持,自覺履行撫養、贍養、扶養義務;
(二)尊敬長輩,關心照料老年人,給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教育和約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規和文明行為規範;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在維護社區管理秩序方面,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
(二)不損壞公用設施,不占用公共區域,不私接管線,不亂搭亂建,不亂堆亂放;
(三)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消防通道和他人車位,不妨礙他人正常通行;
(四)從事房屋裝修、開展家庭聚會等活動時,不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指定的集中充電點為電動車安全充電,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
(六)飼養寵物,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持環境衛生,不干擾他人生活。飼養犬只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免疫、檢疫,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七)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發展文明實踐志願服務隊伍,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學習實踐創新理論、宣傳宣講黨的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持續深入移風易俗,提高民眾思想覺悟、道德水準、文明素養和法治觀念。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文明創建評選制度,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創建活動,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以及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等評選活動。
第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表彰獎勵和禮遇幫扶制度,對文明建設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為道德模範、優秀志願者等道德領域先進典型提供禮遇幫扶。
第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定、建設完善下列公共設施:
(一)人行橫道、橋樑、非機動車道、公共運輸場站、交通標誌標線、交通隔離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監控系統等交通設施;
(二)市政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城市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緣石坡道、輪椅通道、無障礙電梯、無障礙衛生間等無障礙設施;
(四)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青少年宮、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五)行政區劃、自然地理、住宅小區、應急避難場所、公共廁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識標示設施;
(六)公共廁所及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垃圾中轉、污水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
(七)宣傳欄、公益廣告欄及文明行為提示牌等宣傳設施;
(八)志願服務站點等志願服務設施;
(九)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公共設施。
第二十條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所屬的體育健身設施、停車場、廁所向公眾開放;鼓勵沿街賓館、飯店、商鋪等經營性場所向社會公眾開放廁所。
第二十一條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企業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依法安裝號牌、配備頭盔,採取有效措施規範用戶停車行為,及時清理違規停放、損壞和廢棄的車輛。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加強工作人員文明行為培訓,積極樹立行業新風,為社會提供優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路、手機客戶端、戶外廣告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投訴、舉報。舉報、投訴內容明確具體的,受理舉報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處理結果,對舉報、投訴人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塞北管理區、察北管理區和張家口經濟技術開發區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22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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