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聊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聊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19年11月5日聊城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19年11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聊城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聊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19/12/4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規範、引導和推動文明行為,提高公民素質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構建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保障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一領導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對屬於公共財政支出範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各級公共財政應當予以保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做好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並對相關部門、單位予以支持配合。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社區居民文明公約以及行業行為規則等社會行為規範,遵循公序良俗,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加強文明建設,積極參與、支持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行為規範
第八條 公民在公共場所應當自覺遵守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維護公共環境衛生,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衣著得體,舉止端莊,用語禮貌,不袒胸露背,不躺臥座椅,不大聲喧譁,不說髒話,文明接打電話;
(二)購買商品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不加塞,不擁擠,不捎帶,不越等待黃線;
(三)使用電梯時先下後上,搭乘自動扶梯時站穩扶好,上下樓梯時靠右側行走;
(四)組織廣場舞、文藝匯演、露天表演等文體娛樂活動和行銷宣傳等活動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音響器材,不影響他人的生活、學習和工作;
(五)文明健身,不進行甩鞭、抽陀螺等妨礙他人的危險性健身活動;
(六)不在封閉、半封閉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吸菸,文明飲酒,不勸酒,不酗酒滋事;
(七)不隨地便溺、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瓶(袋)等廢棄物,不隨意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等物品;
(八)不損壞公共設施設備,不踩踏公共綠地,不占軋公共綠地停放車輛,不折摘公共綠化植物;
(九)嚴格按照養犬管理相關要求飼養犬只,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攜犬出戶應當採取安全和衛生措施;
(十)經營活動不擾民,不使用高音喇叭,不亂潑髒水,不亂倒污物,不在街邊、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屠宰畜禽,不在禁止區域擺攤設點、露天燒烤、圈地經營;
(十一)使用公共衛生間後應當即時沖水,維護衛生清潔,不占用殘障人士專用衛生間;
(十二)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時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盲道、人行通道;
(十三)不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十四)不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公益廣告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
(十五)不在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人員發放廣告、卡片等宣傳品;
(十六)友善待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熱情為他人解答問題,當他人處於傷病或者危難時,在能力範圍內予以救助;
(十七)法律、法規和文明公約確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一)保護河湖、濕地、森林等生態系統和水城自然風貌;
(二)保護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
(三)不在露天焚燒秸稈、樹葉、雜草、垃圾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
(四)不向河流、湖泊、水渠等水體傾倒、拋灑垃圾,排放生活污水;
(五)自覺參加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養綠護綠等活動;
(六)節約糧食、水、電、燃煤、燃油、天然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產品,踐行綠色低碳、簡約適度的生活方式,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七)野外宿營就餐應當自行清理垃圾,不污染破壞環境;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生態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按照交通法規規定,在相應路域內通行。
駕駛機動車應當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按照道路通行規定使用燈光、喇叭,主動禮讓行人,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開車不接打電話、不玩手機,不強行變道搶道,不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在禁停區域停放車輛。
駕駛非機動車,不並排行駛,不進入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急轉急停,不超速,不逆行。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橫過道路時走人行橫道,不得在人行橫道內嬉鬧和無故停留,不得翻越交通隔離護欄。
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乘坐規則,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讓座,不影響駕駛員安全駕駛,不躺臥座位,不將隨身物品放置於座位上妨礙他人乘坐。
快遞行業、外賣行業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交通規則教育,相關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不違法違規駕駛,不亂停亂放,杜絕不文明駕駛行為。
第十一條 旅遊者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文物古蹟,維護環境衛生,不隨意刻畫、塗寫。
旅行社、導遊、領隊等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
第十二條 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不影響醫務人員為他人診療,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發生醫療糾紛時,通過合法途徑、方法和程式解決。
第十三條 文明上網,不以發帖、評論的方式攻擊、謾罵他人,不利用網路散布虛假信息、淫穢暴力信息和低俗惡俗信息,不通過網路煽動民族仇恨、宣揚迷信思想、傳播違法違規內容,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
第十四條 愛崗敬業,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 誠實守信,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合法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採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不做虛假廣告,不以次充好,不出售不合格商品。
第十六條 移風易俗,喜事新辦,不鋪張浪費,不盲目攀比,不惡俗鬧婚;喪事簡辦,厚養薄葬,實施節地生態安葬、綠色環保祭祀。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和睦相處,團結互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二)愛護公共環境,積極參與樓院、社區的綠化、美化活動,不侵占公共綠地等場地;
(三)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設備,不私拉亂扯電力、通訊線路;
(四)有序停放車輛,不妨礙他人通行,不堵塞他人車庫門,不占用他人停車位;
(五)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撒物品,不在家中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
(六)裝修房屋不影響建築安全,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減少噪聲、粉塵等環境污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一)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倡導移風易俗,樹立文明鄉風,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二)自覺保持房前屋後衛生、整潔;
(三)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四)不在公路等公共空間打場曬糧;
(五)不隨意堆放垃圾、糞便、土石、柴草等雜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鄉村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家庭成員之間互相關愛,和諧相處,培育、傳承和弘揚良好家風。
贍養人應當孝敬、贍養老人。
監護人應當認真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文明行為規範。
對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應當履行扶養義務,鼓勵和幫助殘疾人增強自立能力。
第二十條 軍民應當積極參加“雙擁”和軍民共建活動,公民應當自覺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關懷、尊重軍人軍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軍屬優待規定。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一條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宣傳和倡導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文明範例,批評和譴責不文明行為。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按規定刊播公益廣告。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地名牌、公交候車亭、建築圍擋等傳播媒介設定公益廣告總量占比不低於廣告數量的百分之三十,規範使用廣告用語,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智力成果、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宣傳。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主動開展賑災捐贈、扶貧、助殘、救孤、濟困以及助老、助學、助醫等慈善公益活動,對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對從事慈善公益活動成效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 鼓勵見義勇為,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見義勇為行為,尊重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對見義勇為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器官,尊重和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進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進行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學校應當將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學生綜合實踐活動範疇,逐步完善學生志願服務管理。
推動建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拓寬志願服務領域。建立志願服務記錄、評價、時間儲蓄制度,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相關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子女。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家庭監護和委託監護的督促指導。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制定行業優質服務標準。行政審批、公共資源交易、公用事業以及金融、郵政、通信、醫院、交通、賓館、商業零售等視窗服務行業應當制定並遵守優質服務標準和行業規範,提高效率,提升質量,創建文明服務品牌。
第二十八條 鼓勵機場、車站、商場、醫療衛生機構等公共場所配備獨立的母嬰室,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衛生設施。
第二十九條 鼓勵開展文明城市、文明單位、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文明村鎮、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對表現突出、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三十條 鼓勵用人單位在招聘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範、聊城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幫扶制度,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方面表現特別突出的工作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章 職責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工作總體布局。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把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城市創建體系和文明單位評選內容,定期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文明行為促進情況進行社會調查。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監督,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畫;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並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新聞宣傳和輿論監督;
(六)按照有關規定評選表彰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
(七)其他有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下列設施:
(一)公共運輸工具、交通標誌標線、電子監控等交通設施;
(二)人行橫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綠化照明、停車泊位等市政設施;
(三)盲道、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四)商場、超市、集貿市場等生活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污水處理等環衛設施;
(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人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
(七)公園、廣場等休閒娛樂設施;
(八)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標誌設施;
(九)廣告欄、宣傳欄等廣告宣傳設施;
(十)志願服務站等志願服務設施;
(十一)其他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的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運行正常、整潔有序。
第三十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校園文明行為規範,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加強師德建設,制定教師文明禮儀規範,倡導教師學為人師、行為世范。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旅遊經營者、旅遊從業人員和旅遊者自覺遵守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制止不文明旅遊行為,查處旅遊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和查處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網路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出行文明行為宣傳,及時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
民政部門應當規範志願服務管理,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移風易俗,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倡導文明新風。
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各自管理職責,及時制止城鄉建設和管理中的不文明行為。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文明行醫、文明就醫宣傳,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最佳化服務流程,改善醫療服務,加強醫患溝通,維護公平有序就醫環境。
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商務投資促進、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協調配合,加強合法、誠信經營宣傳,依法高效處理糾紛,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
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不文明行為的監測,依法查處網路信息傳播中的違法行為。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健全完善崗位工作規範,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務質量。執法人員應當公正、文明執法。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經常性文明素養教育,推動移風易俗,治理陳規陋習。
第三十七條 機場、車站、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加強引導管理,安排人員協助疏導門前交通,維護良好秩序,設定醒目導向標誌,保證設施健全完好。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好公用設施、公共綠化的維護義務,保障服務區域內設施設備完好。
第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應當勸阻、制止其工作或者營業場所內的不文明行為。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舉報不文明行為。
被勸阻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
第四十條 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協管員、監督員,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阻、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舉報。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對其法律責任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有本條例第八條第六項行為,在封閉、半封閉或者人群聚集的公共場所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十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行為,隨地便溺、吐痰,亂扔果皮、紙屑、菸蒂、口香糖、塑膠瓶(袋)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當場清理,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有本條例第八條第十四項行為,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牆、樓道、樓梯和人行道、公益廣告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非法張貼、塗寫、刻畫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可以並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有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五項行為,在城區道路、交通路口向過往車輛、人員發放廣告、卡片等宣傳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有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行為,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拋撒物品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或者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威脅、侮辱、毆打勸阻人、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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