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遼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遼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2020年10月22日遼源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遼源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遼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1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建共享、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實行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文明單位、文明行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村鎮、文明家庭,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範
第六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明禮尚德,遵守文明行為基本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七條 公民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不大聲喧譁;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使用樓梯靠右上下;
(三)文明使用共享腳踏車,不得故意損壞車輛,規範停放共享腳踏車,不得影響通行或者市容市貌;
(四)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應服從現場管理,有序進退場館,離場時主動清理隨身垃圾;
(五)開展廣場舞、露天演藝等聚集性戶外活動,應合理選擇場地、時間,環境噪聲應遵照規定標準,不得干擾或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六)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攜帶和食用散發異味的食物,不攜帶寵物乘坐公車,不得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
(七)文明就醫,遵守各項診療制度和服務規範,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八)文明上網,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路暴力、網路賭博、網路色情,抵制網路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第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綠色健康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入廁,不隨地便溺,保持公共廁所清潔衛生;
(二)愛護環境和市政公共設施,不破壞花草樹木、園林景觀、人行步道等公物,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應佩戴口罩;
(四)患有或疑似患有傳染性疾病時,應主動配合傳染性疾病防控工作,如實提供情況,按規定接受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
(五)文明用餐,適量點餐,綠色消費,提倡分餐,使用公筷公勺,提倡光碟行動;
(六)不在室內公共場所和其他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吸菸,不攜帶正在燃燒的菸草製品,不在野外違法用火,不違規露天焚燒秸稈;
(七)婚喪嫁娶不噪聲擾民,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九)文明祭掃,綠色殯葬,不在城區、林區、景區焚燒或者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十)節約能源資源,減少使用一次性物品,優先使用節能環保產品;
(十一)減少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各類污染物排放,不違反規定傾倒、丟棄垃圾;
(十二)保護河湖和生態濕地,保持河湖等水體清潔,不在河岸堆放雜物、亂搭亂建;
(十三)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守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標識行駛,服從交通管理部門指揮;
(二)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應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
(三)駕駛機動車不違反規定停車,不占用人行道、盲人通道、消防通道、應急車道,停放車輛做到規範有序,不亂停亂放;
(四)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加塞和超車,不以手持方式使用電話,規範使用燈光和喇叭;
(五)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緩行,遇行人正在通過時應當停車讓行;
(六)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七)車輛上下客應當注意安全,規範有序停靠,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八)計程車駕駛員不得非法攬客、拒載、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九)駕駛或者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擲物品;
(十)駕駛非機動車應在非機動車道或區域內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
(十一)駕駛車輛行至居民區內、校園周邊時,應謹慎鳴笛,主動避讓行人;
(十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交通標識行走,及時安全快速通過人行橫道,不隨意橫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鼓勵公民幫助有需要的人及時安全通過人行橫道。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文明行為規範:
(一)鄰里之間團結友愛,和睦共處,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共用設施設備,不私接管線,不踐踏草坪、攀折花枝,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共綠地;
(三)合理合法使用共有空間,不亂放雜物,不隨意張貼小廣告,不高空拋物,不私搭亂建,不亂停車輛,不堵塞消防通道、占用消防登高場地;
(四)進行房屋裝修,應當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按照規定堆放裝修建材和垃圾,不得妨礙社區環境和他人生活;
(五)小區內腳踏車、電動腳踏車及機車等應按規定停放,電動車充電不得隨意接連電線,造成安全隱患。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孝德文化,尊敬長輩,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愛,勤儉持家,培育和傳承良好家風;
(三)關心愛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教育其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飼養寵物文明行為規範:
(一)飼養寵物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遺棄寵物,不得對公共環境造成影響;
(二)不攜帶寵物進入醫院、學校等禁入的場所和區域;
(三)飼養寵物要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及時清理所攜帶寵物的嘔吐物及糞便。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遵守旅遊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景區的秩序與安全規定,不從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二)尊重歷史,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不侮辱、詆毀歷史文化名人和英雄人物;
(三)愛護景區環境和設施,不得在風景區和其它旅遊景區亂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設施上刻畫、塗污。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商業文明行為規範:
(一)誠信經營,不欺詐、誤導或者強迫消費者消費,不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不違規占用人行道經營,不私自圈占停車位等公共場地;
(三)保持門前整潔衛生,不隨意傾倒餐廚垃圾;
(四)不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行業文明行為規範,文明服務,愛崗敬業,遵守職業道德、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範,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六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採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並給予相關保障待遇。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扶老、助殘、濟困、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和紅十字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和紅十字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鼓勵無償獻血及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的行為。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紅十字會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社會化救護培訓,提升公民救護能力。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志願服務隊伍。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民政部門和總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紅十字會、殘聯等組織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制度。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設立愛心服務區,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停車場、運動場所和廁所等內部設施。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文明行為表彰獎勵制度,對文明行為模範人員和事跡實行榮譽發布,對需要幫助的文明行為實施者及時提供幫助。
第二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誠信體系建設,建立本轄區內公民文明行為數據的歸集整合制度,相關數據作為實施表彰獎勵的依據。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和經費保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結合實際和行業特點,在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指導下,制定具體文明行為規範,廣泛開展公共場所、服務場所、經營場所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
第二十五條 教育、公安、民政、住建、交通、文旅、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城管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完善檢查監督、投訴舉報、教育指導、獎勵懲戒等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機制,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不文明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校園文明行為規範,組織學校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培養學生文明習慣。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本單位職業規範要求和崗位培訓內容。視窗服務行業和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員做到語言文明、服務熱情、工作規範。
第二十八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對於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九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社區公約、村規民約、業主規約、行業協會章程對文明行為相關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條 鼓勵公民依法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等活動。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譴責和曝光不文明行為。
車站、影劇院、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介質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刊播公益廣告。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等方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不文明行為和相關部門、單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予以投訴、舉報。負責處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答覆,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根據文明行為的狀況和工作目標,定期制定重點治理不文明行為清單,經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委員會同意後,公布實施。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建立文明程度指數測評體系,定期開展測評,公布測評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文明行為規定,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將單位或者個人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
第三十七條 對制止、勸阻不文明行為的公民進行威脅、毆打、侮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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