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月16日木壘哈薩克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1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木壘哈薩克自治縣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木壘哈薩克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5/2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提升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全社會共同參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獎懲結合的文明建設長效機制。
第五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縣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並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檔案建設的重要內容,制定相關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居民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普及文明行為基本知識。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實施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文明行為,勸阻不文明行為,宣傳文明先進典型。
第七條 網信、發展和改革、衛健委、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工信、自然資源、環保、文旅、市場監管等部門,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八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設定文明行為規範宣傳設施。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視窗服務行業工作人員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章 規範與倡導
第九條 公民應當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遵守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文明行為規範,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公共禮儀,在公共場所衣著得體,使用禮貌用語,不得躺臥公共座椅;
(二)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出後進;
(三)愛護交通、景觀、旅遊、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文化健身、渠道防護等公共設施;
(四)在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開展文體、促銷、慶典等活動,應當合理安排時間、使用場地及設施設備,符合環境噪聲管理規定,避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在規定場所和時間擺攤設點;
(六)攜帶犬只外出時使用不超過一點五米犬鏈(繩)牽引,及時清理犬只排泄物;
(七)除導盲犬外,不得攜帶犬只等寵物進入學校、醫院、影劇院、圖書館、博物館、餐館等公共場所,不得攜帶犬只等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八)停放車輛或者放置其他物品,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九)不得從建(構)築物、車輛內向外拋灑物品;
(十)不得在鄉村道路上堆放、晾曬糧食及其他物品。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衛生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不得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菸頭、紙屑、食物殘渣等廢棄物;
(二)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三)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沿街商鋪業主應當保持商鋪內部、外牆、門窗玻璃以及衛生責任區乾淨整潔,冬天及時清掃積雪;
(五)在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影劇院、醫院、車站、超市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不得吸菸;
(六)在公共綠地不得攀折花木、踩踏花草、損壞花壇、刻劃樹木;
(七)在建(構)築物、樓道、樓梯、人行道、樹木、電線桿和戶外管線及其他市政設施上,不得亂塗亂畫或者違法張貼、掛置商業性廣告。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遵守生態文明行為規範,保護生態環境,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節約水、電、燃油、天然氣等資源;保護野生動植物棲息、生長環境,不得非法買賣和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積極參加義務植樹勞動,開展愛樹、護樹活動。
第十三條 公共客運車輛司乘人員應當文明禮貌對待乘客,保證車輛性能良好、整潔衛生,按照規定線路和速度行駛,在規定站點上下乘客。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執行服務標準,遵守職業道德,著裝整潔,語言文明,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按照規定有序停靠和上下乘客。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
(二)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通過機動車道或者路口,應當走人行橫道,並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得亂穿馬路、闖紅燈、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三)駕駛機動車應當按照規定禮讓行人,行經人行橫道、交叉路口時減速行駛,遇到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停車讓行,不得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急轉、急停,夜間行駛時規範使用遠光燈;
(四)駕駛和乘坐機動車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駕駛和乘坐機車、電動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五)駕駛非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人行橫道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通行,禮讓行人;
(六)車輛應當規範有序停放在停車場、停車位或者規定的停車區域,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不得影響行人、車輛通行。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家庭文明行為規範:
(一)弘揚中華民族敬老、養老的美德,贍養老年人應當在經濟上給予保障,生活上給予照料,精神上給予慰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
(二)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建立團結和睦的家庭關係,不得實施家庭暴力;
(三)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正確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保障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以良好的言行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從小養成禮貌待人、熱愛勞動、勤儉節約、愛護公共環境、愛護公共設施等文明行為習慣;
(四)移風易俗,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婚喪嫁娶事宜。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遵守社區公共文明行為規範,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和睦共處,對入戶開展信息採集、宣傳政策法規等工作的社區工作人員和其他公共管理服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網路安全和網路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不得宣揚、散布極端化思想、邪教和封建迷信,不得編造、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辱罵誹謗他人。
第十八條 舉行殯葬活動應當保護環境、遵守交通規則,不得在公共墓地外埋葬。
祭掃應當文明、生態、安全,鼓勵以鮮花、植樹、清掃墓地等方式開展文明祭奠,不得在城區街道、住宅小區、街道遊園、景觀帶燒紙祭奠。
第十九條 在英雄烈士墓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瞻仰、祭掃、參觀時,應當遵守祭掃禮儀規範,自覺維護莊嚴肅穆的氛圍。
第二十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文明用餐,講究餐桌禮儀、不酗酒,適量點餐,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二)文明如廁,使用街道、景區等區域的公廁時應當即時沖水,保持公廁衛生;
(三)文明就醫,文明行醫,營造和諧醫患關係,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方式和程式解決醫療糾紛;
(四)文明旅遊,愛護景區環境和設施,保護文物遺蹟、古樹名木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和文化傳統;
(五)文明經商,誠信經營,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確保商品和服務質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相互串通哄抬市場價格。
第三章 實施與促進
第二十一條 網信部門應當加強網路空間治理,淨化網路環境,倡導文明上網,推動網路文明建設。
第二十二條 發展和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全縣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控制,宣傳健康科普知識,引導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引導文明出行。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應當提升村(社區)治理水平,指導村(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教育引導,推進文明祭掃,規範殯儀服務。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升從業者職業道德、文明素質、文明服務水平。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培育鄉風文明,提升村民精神風貌,推進美麗鄉村建設。
第二十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商務工信、文旅等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行業服務標準,督促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具有行業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立德樹人,防治學生欺凌,教育學生尊重他人的勞動,愛護環境衛生,培養學生的責任擔當和文明行為意識。
第三十條 旅遊景區景點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完善旅遊設施設備,加強巡查管理,做好客流調控,維護正常旅遊秩序,及時勸阻、制止遊客不文明行為,保障遊客安全有序旅遊。
第三十一條 廣播、電視、網路媒體和戶外廣告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播放公益廣告,開辦文明行為宣傳欄目、專題節目,褒揚和宣傳文明行為,加強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三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提供視頻或者照片等方式,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和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單位及工作人員,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 網信、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工信、自然資源、環保、文旅、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的方式和途徑。
接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情況屬實的,對舉報人、投訴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鼓勵開展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學、助殘、無償獻血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三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參與賽事服務、社會治理等活動,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工作,有關單位應當提供便利及保障。
第三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見義勇為行為,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自治縣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在開展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遵守情況作為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其工作人員、成員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對表現突出的,應當予以鼓勵、表彰。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人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處五十元罰款;
(三)隨地吐痰、隨處便溺、亂扔菸頭、紙屑、食物殘渣等廢棄物的,責令清理,處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四)在建(構)築物、樓道、樓梯、人行道、樹木、電線桿和戶外管線及其他市政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違法張貼、掛置商業性廣告的,責令清除,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人可以向有關部門自願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違法行為和社會服務崗位設定的實際情況,安排其參加相應的社會服務;行為人完成相應的社會服務,經有關部門認定,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文明行為規定,有關部門可以將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錄入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信用聯合懲戒。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