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6月30日吉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2020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吉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0/8/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和引導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共治共享、獎懲並舉、整體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長效機制,推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保障全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持續、有效開展。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制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統籌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規劃和計畫的具體實施,並履行下列日常工作職責:
(一)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城市文明程度和文明單位評選的重要內容,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適時向社會公開;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部門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三)督促、檢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以及組織倡導階段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四)定期評估和通報本條例的實施情況;
(五)協調、督促有關單位、部門辦理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建議、投訴;
(六)其他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推進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促進文明行為需要的基礎設施的投入,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立聯席會議及相關考評制度;本級財政部門在公共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保障各類文明建設資金;制定相關政策措施,組織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網信、發改、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城管執法、交通、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廣旅、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體育、政數和林業等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制定宣傳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相關文明規範;具體處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不文明行為的舉報、投訴;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不文明行為的糾正和查處等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不文明行為的糾正等日常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本區域內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不文明行為的勸解和舉報工作,並可以制定本區域內的文明公約,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鼓勵
第九條 在遵守本市市民文明公約的情況下,重點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愛護環境。保護生態,低碳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二)舉止文明。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範,愛護公共設施;衣著得體,言行得當,不影響他人;購買商品或者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先出後進;參加集會、觀看電影、演出、賽事、展覽會等公共活動服從現場管理。
(三)維護公共衛生。患有感冒或者其他呼吸系統傳染病時,在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應當主動佩戴口罩;咳嗽、打噴嚏要用紙巾、手帕或袖肘遮掩口鼻。
(四)文明婚喪嫁娶。樹立新風,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文明節慶,文明祭祀。
(五)文明出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幼兒的乘客讓座;文明使用共享交通工具;行人應當按交通信號燈和交通警察指揮有序通行;駕駛機動車應當禮讓行人、騎行非機動車注意避讓行人。
(六)文明旅遊。愛護景區環境,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古樹名木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七)文明行醫就醫。醫院及醫護人員應當弘揚醫德醫風,提供適當且優質的醫療服務;患者及家屬應當遵守醫院相關規定配合診療,維護正常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患有重大、易感染的傳染性疾病時,應主動採取隔離措施並報告,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八)文明施工。科學規範管理施工現場,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避開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避免干擾周邊人群的正常生產生活。
(九)文明經商。誠信經營,文明服務,履行約定和法定義務,確保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文明上網。提倡積極健康的網路文化,保護隱私,不信謠、不傳謠、不造謠。
(十一)文明持家。尊敬長輩,夫妻和睦,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養和傳承良好家風。
(十二)社區文明。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和睦共處,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十三)文明施教。堅持立德樹人,培養學生文明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規範教育教學行為;開展形式多樣的校園活動,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園文化。
第十條 重點鼓勵和支持下列文明行為:
(一)鼓勵和支持公民採取適當的、與自身能力相適應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行為;
(二)鼓勵和支持開展扶貧、濟困、救孤、賑災、優撫、助學、助醫、助殘、扶老等慈善活動;
(三)鼓勵和支持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立糾紛調解機制,及時化解民間糾紛;
(四)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依法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五)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器官和遺體;
(六)鼓勵和支持公民為急需幫助、救助的人員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或者撥打求助電話呼救;
(七)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廁所向社會免費開放,並在夜間、休息日、節假日開放停車場。
第三章 約束與治理
第十一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機動車隨意停放,阻礙其他車輛和行人正常通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不減速行駛,雨天駕駛車輛行經積水路段未低速通行、避讓行人。
(二)計程車駕駛員非法攬客、拒載、甩客、加價、故意繞道行駛;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人員;行車時,使用手機、對講機等手持通訊設備通訊,妨礙安全駕駛。
(三)行人不走人行橫道、過街設施,闖紅燈、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低頭看手機、嬉戲或者無故滯留,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安全通行。
(四)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使用攻擊性語言或者行為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
(五)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公用通道無故滯留,任意堆放物品,搭建建(構)築物,妨礙他人正常通行;強占公共停車位,妨礙他人正常停車。
(六)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擺攤設點,經營活動妨礙公共運輸;擅自占用公共土地種植果蔬、晾曬物品。
(七)在禁燃區域、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有禁菸標識的場所吸菸。
(九)違反規定焚燒祭祀用品、秸稈,露天焚燒落葉、垃圾等。
(十)在工作和生活區域,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使用音響設備音量超標,干擾他人,影響正常環境。
(十一)通過簡訊、微信、微博、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人傳送商業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食品經營者未佩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手套、口罩為顧客提供服務。
(十三)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開展滑板、小輪車、輪滑、甩鞭子等容易傷害他人的運動或活動。
(十四)全面禁止食用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第十二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需要,確定其他需要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向社會公布;根據本區域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現狀和目標,提出重點治理工作方案,經本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同意後組織實施;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可以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以適當形式予以曝光。
第四章 推進與保障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通過依法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的運營管理。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關愛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政策,對生活有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對因實施文明行為遇到糾紛的先進人物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十六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勸導員、監督員,協助開展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和不文明行為的勸阻等工作。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教育活動,營造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傳播文明行為先進事例,加強輿論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由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文明行為規定,情節惡劣、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將單位或者個人不文明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必要時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條 相關責任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相應主管機關按照規定給予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