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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遼寧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總體目標、任務和要求,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作用,依法協助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積極做好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
第六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督促檢查等職責。
第七條 促進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或者投訴、舉報。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愛護並正確使用國旗、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九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條 全社會鼓勵下列弘揚社會正氣的行為:
(一)見義勇為,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制止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等不法侵害行為,勇於參加搶險救災救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志願服務,積極弘揚雷鋒精神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主動參與學雷鋒志願服務活動,把學雷鋒和志願服務作為生活方式、生活習慣;
(四)熱愛公益,積極參與濟困、扶老、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動;
(五)便利服務,積極設立愛心服務點,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六)扶殘助殘,積極參與無障礙設施建設、無障礙信息交流、無障礙社會服務;
(七)拾金不昧,主動歸還失物;
(八)其他弘揚社會正氣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全社會倡導下列綠色健康生活方式:
(一)節約用餐,合理點餐,餐後打包;
(二)低碳生活,節約水、電、燃氣、熱能等資源,優先使用可循環利用的產品,避免或者減少使用一次性製品;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乘坐、使用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非機動車出行;
(四)垃圾分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減少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
(五)崇尚科學,抵制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動;
(六)其他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等候服務或者購買商品時,依次排隊;
(二)使用公共設施時,保證乾淨、整潔,避免損壞;
(三)在公共場所活動時,著裝得體,不說髒話粗話,不大聲喧譁,不違規使用高音喇叭,控制電子產品外放音量;
(四)參觀展覽會、博覽會和觀看演出、比賽時,遵守場所規則、服從現場管理,遵循參觀、觀看禮儀;
(五)從事娛樂、健身、裝修等活動時,避免噪聲擾民;
(六)其他維護公共秩序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丟棄菸頭、紙屑、果皮、包裝袋、垃圾袋、廢舊電池等廢棄物;
(二)不傳播具有傳染性的疾病,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流行時,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應當遮掩口鼻;
(三)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
(四)不亂倒、焚燒生活垃圾;
(五)不在公共建築物、設施設備上違規張貼、塗寫、刻畫;
(六)不亂丟棄農藥化肥包裝廢棄物、農用薄膜、農作物瓜秧等農業生產廢棄物;
(七)不向河道、溝渠、湖泊、水庫等違規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不亂丟棄野餐、垂釣等活動產生的垃圾;
(八)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步行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闖紅燈、不跨越隔離設施;
(二)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指示,禮讓行人,不超速、不逆行;
(三)駕駛機動車時,主動讓行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等優先通行車輛,規範使用燈光、喇叭,低速通過斑馬線、積水路段,禮讓行人,不加塞搶道,車內人員不向車外拋撒物品;
(四)停放車輛時,不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禁止停車區域,不搶占他人停車位、搶用無障礙停車位,不阻塞無障礙設施;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自覺排隊,先下後上,主動給需要關愛的老、弱、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物,不搶座、霸座,不妨礙駕駛人安全駕駛;
(六)機動車在行駛或者等待交通信號時,不在車行道內向車內人員進行兜售、傳送物品或者乞討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七)公車、巡遊計程車、網約車等載客時,駕駛人用語文明、規範服務,不甩客、不欺客、不拒載;
(八)使用共享腳踏車等網際網路租賃交通工具時,不亂丟棄或者故意損壞,按照指定區域規範停放;
(九)其他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尊重旅遊地歷史文化傳統、民族習俗、宗教信仰和禮儀禁忌;
(二)尊崇英雄烈士,自覺保護紅色遺址、遺蹟,不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三)遵守景區旅遊秩序,服從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引導和管理,自覺維護旅遊秩序;
(四)遵行景區管理規定,不破壞、污損文物古蹟、自然景觀、旅遊設施,不違規採摘、採挖景區植物,不違規向動物投餵食物、傷害動物;
(五)其他文明旅遊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用餐,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自覺抵制違法食用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二)自覺尊重不同民族、不同地區飲食習慣;
(三)自覺遵循餐桌禮儀,提倡分餐、使用公勺公筷;
(四)自覺養成健康飲酒習慣,不酗酒、不強行勸酒;
(五)其他文明用餐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自覺遵守網路秩序,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違法信息;
(二)自覺抵制網路欺詐、造謠、炫富等不文明行為,防止網路沉迷,積極舉報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
(三)自覺尊重他人隱私等合法權益,不得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四)自覺使用文明語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拒絕網路暴力;
(五)其他網路文明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鄉風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村規民約,鄰里和諧互助,主動化解矛盾糾紛;
(二)崇尚勤勞致富,抵制好逸惡勞;
(三)保持乾淨整潔,按照規定處理農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糞污;
(四)保護鄉村風貌,維護鄉村良俗,涵育文明鄉風;
(五)摒棄陳規陋習,文明辦理喜慶事宜,倡導勤儉節約,避免攀比和鋪張浪費,文明殯葬、祭掃,抵制封建迷信;
(六)其他維護鄉風文明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違規養犬,攜犬出戶採取束犬鏈(繩)等安全措施,主動避讓他人,即時清除犬只糞便,不進入禁犬區域;
(二)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擠占公共空間、侵占公共綠地,不私搭亂建,不在樓道內亂堆雜物、為電動腳踏車等充電;
(四)不違規隨意改動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積極維護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相鄰關係;
(五)其他維護社區文明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公民應當維護家庭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
(二)成年子女履行對父母的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關心照料和看望問候老年人;
(三)父母履行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保護義務,不縱容子女不良行為;
(四)家庭成員間敬老愛幼,平等和睦相處,互相幫助,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
(五)其他維護家庭文明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設文明校園,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堅持立德樹人,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加強學生禮儀禮節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尊重教師,友愛同學,豐富校園文化生活,營造有利於學生修身立德的氛圍;
(三)注重師德師風建設,以德立身、以德立學、以德施教、以德育德,文明教學,關愛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四)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師生法治意識,自覺抵制校園欺凌行為,建設平安校園;
(五)其他校園文明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公民應當誠實守信,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信守承諾,弘揚契約精神,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二)誠信經營,不虛假宣傳,不制假售假,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三)勤勉敬業,恪盡職守,遵守職業道德;
(四)尊法守法,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
(五)其他誠信建設方面的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一)網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機構開展網路生態綜合治理,維護網路安全和秩序,營造清朗網路空間,全面推進文明辦網、文明用網、文明上網、文明興網;
(二)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建立完善全省統一的信用信息系統,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意識和信用水平;
(三)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校園建設,制定文明行為守則,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四)科技部門、科協等單位應當加強科技館、科學宮等科普設施和科普基地建設,開展科學普及活動,弘揚科學創新精神,提高公民科學素質;
(五)公安機關應當在依法打擊違法犯罪、開展治安防範、處置矛盾糾紛的過程中,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制止交通不文明行為,引導文明出行;
(六)民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引導,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七)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廣泛宣傳生態文明建設理念,開展生態環境保護主題宣傳和實踐活動,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加強對污染生態環境不文明現象的治理;
(八)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等部門規劃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益廣告設施等,應當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協調;
(九)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加強對捷運、輕軌、公車、巡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運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從業者職業道德和文明素質,提升文明服務水平;
(十)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推進鄉村振興,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整治,推進美麗鄉村建設,強化鄉村治理,培育鄉風文明,提升農民精神文明水平;
(十一)文化和旅遊部門應當將文明服務納入旅遊行業服務標準,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十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活動,建立完善日常檢查制度,倡導文明行為,及時發現、制止、查處相關領域不文明行為。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十五條 政務服務視窗單位和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依法制定並公示文明行為守則、公約,設定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引導、規範文明行為,合理設定服務網點和服務視窗,最佳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熱情的服務,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旅行社和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旅遊文明規範,講解旅遊目的地風俗習慣、宗教禁忌等注意事項,引導文明旅遊。
網路運營者應當遵德守法,嚴格網路內容審核管理,加強網路從業人員教育培訓,履行未成年人網路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開展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在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志願服務以及參加慈善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公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表彰、獎勵,並且其本人和有關人員按照規定享受以下保障或者待遇:
(一)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二)獻血者、捐獻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器官(組織)移植等方面有權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
(三)企業和社會組織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十九條 鼓勵社會力量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財力、物力支持。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輿論監督,依法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創作、傳播有益於文明行為促進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等作品。
第四章 治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結合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工作周期,制定並公布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條例的規定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建立健全協調聯動綜合整治工作機制,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統籌推動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對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及時受理、查處不文明行為。
受理投訴、舉報的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方式、受理程式和辦結時限,並向舉報人、投訴人反饋處理結果,對舉報人、投訴人的身份信息保密。
第三十四條 因不文明行為引發的糾紛,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調解決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調解。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採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和激勵機制。
公民實施不文明行為,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違法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對行為人依法實施失信懲戒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有關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的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公民因實施不文明行為,多次受到行政處罰仍不改正的,由負責處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通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經徵求同級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意見,可以在合理範圍內公開其不文明行為,但應當依法保護行為人的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十條 對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或者扶助等文明行為的公民,通過隱瞞真相、捏造事實等方式進行誹謗、詐欺或者敲詐勒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明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條例》明確,促進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將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向有關部門反映,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或者投訴、舉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條例》明確,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鼓勵志願服務、見義勇為等弘揚社會正氣的行為,倡導綠色健康生活方式。為了以法治的力量引導人們向上向善,《條例》對社會各方面反映比較集中、希望予以重點規範的領域進行了梳理,從維護公共秩序、公共環境衛生、道路交通安全、鄉風文明、社區文明、家庭文明、文明旅遊、文明用餐、文明上網、建設文明校園、踐行誠實守信等11個方面,明確了公民應當遵守的具體行為規範。
《條例》明確了促進和保障文明行為的有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在開展先進典型評選表彰活動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表現情況納入評選標準和推選條件。鼓勵社會力量加大投入,為文明行為促進提供財力物力支持。
《條例》還明確了治理和監督不文明行為的具體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