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1999年7月29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0年07月30日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整體衛生水平,保障公民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領導,全民參與,旨在強化公共衛生意識,提高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公民健康水平,除害防病的民眾性社會活動。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方針。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五條 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實行科學管理,逐步實現愛國衛生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
第七條 愛衛會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一管理、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愛衛會的日常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部門承擔。
鐵路、民航等大型企業和部隊設立的愛衛會組織,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接受當地愛衛會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統一規劃和部署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指導、監督、檢查、評價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
(四)動員和組織全社會成員參加除害防病的社會衛生活動;
(五)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第九條 愛衛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在愛衛會的協調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條 愛國衛生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實行目標管理制度,其目標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的目標管理內容。
第十一條 在城市應當加強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創建衛生城市。
在農村以改水、改廁、健康教育為重點,帶動環境衛生整治,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促進文明村鎮建設。
第十二條 每年四月份為全省愛國衛生月。
城市各單位實行門前綠化、衛生、秩序責任制和掃雪、周末衛生日等制度。
第十三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在當地愛衛會的統一指導下,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按照有關衛生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
定範圍內的環境衛生;按照省健康教育規範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每個公民都應當自覺維護公共衛生,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亂放、亂貼亂畫。
第十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達到國家和省愛衛會規定的管理標準。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宣傳工作,定期組織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消除孳生場所。
從事衛生殺蟲與滅鼠工作的專、兼職人員,上崗前必須接受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愛衛會組織的專業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上崗。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病媒消殺藥物,必須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的規定。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衛生消殺藥物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保證用藥的安全、合理。
第十六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由本單位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中。本單位不具備無害化處理條件的
,交由環境保護專業單位採取有償服務辦法,統一密閉運出,集中處理。
第十七條 市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經批准飼養的,應當實行圈養,不得擾民和影響衛生。有關
部門應當依法嚴格管理,定期進行檢疫和預防接種。
飼養寵物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八條 除特別指定區域外,在醫院、影劇院、車站、港口、機場、商場等公共場所的室內和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其等候室禁止吸菸。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定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四章 監督
第十九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監督相結合的制度。
縣以上愛衛會在其工作人員中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履行愛國衛生監督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聘任的愛國衛生檢查員,履行愛國衛生檢查職責,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工作。
鐵路、民航等大型企業和部隊聘任的愛國衛生監督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當佩戴標誌,出示證件;並依法進行檢查和取證。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二十一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對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縣以上愛衛會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對當事人給予警告或者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立即清理現場,消除危害;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當事人限期處理或者沒收擅自飼養的家畜家禽和寵物,並可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對單位處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愛衛會日常工作的其他部門予以處罰:
(一)單位室內外衛生、專業衛生和規定範圍內的環境衛生不能達到國家和省愛衛會規定的衛生標準的,給予警告;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
款,其中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二)單位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工作達不到國家和省愛衛會規定管理標準的,對單位給予警告;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的,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的,給予警告;經教育不改的,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未予依法處理的,縣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
門,縣以上愛衛會可予通報批評,並建議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已經取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衛生質量下降,達不到愛國衛生榮譽稱號標準的,授予機關應當取消其榮譽稱號。對通過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愛國衛生榮譽
稱號的,由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並由主管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污辱、威脅、毆打愛國衛生監督檢查人員或者舉報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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