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是鐵嶺市2003年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city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Tieling
  • 發布單位:鐵嶺市
  • 發布日期:2003-06-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法規概述,法規詳情,

法規概述

【發布單位】鐵嶺市
【發布文號】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發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2003-06-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鐵嶺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法規詳情

《鐵嶺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業經2003年6月9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三日
鐵嶺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防止疾病的產生和傳播,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遼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鐵嶺市城市建成區內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實施處罰。
第三條擅自對臨街建築物進行裝飾、改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和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5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罰款。
第四條擅自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設施,對非經營性行為和經營性行為而無違法所得的,處8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且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罰款。
第五條未按照審批要求,對臨街建築物進行裝飾、改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六條擅自在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周圍設定實體圍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500元罰款。
第七條在臨街建築物、構築物立面上安裝突出牆體的護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設施,處300元罰款。
第八條在房頂搭棚、設架,堆放雜物;在臨街建築物外牆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罰款。
第九條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從事維修和清洗車輛,從事生產加工等經營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00元罰款。
第十條擅自在人行天橋、立交橋、主要街道兩側、交通路口派發、懸掛經營性宣傳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罰款。
第十一條在建築物、構築物外牆及市政公用設施、樹木上塗寫、刻劃及張貼宣傳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開辦集貿市場、機動車停車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0元罰款。
第十三條在機動車道、人行道和其他有礙市容、交通的地點停放各種車輛,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罰款。
第十四條擅自在市區街道兩側擺攤設點、堆放物品的,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100元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現場不設定圍檔、標誌的,責令限期設定圍檔、標誌,逾期不設定的,處1000元罰款。
第十六條雕塑品的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未及時修整其損壞或污染的雕塑品的,責令限期修整,逾期不修整的,處200元罰款。
第十七條未經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設定候車亭、崗亭、書報亭、電話亭、停車場等,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100O元罰款。
第十八條市區內行使的機動車車體缺損、污穢不潔、標誌殘缺的,責令限期採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處200元罰款。
第十九條未經批准設定戶外廣告、招牌、閱報欄、招貼欄、指路標誌牌、櫥窗、畫廊、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等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設施,逾期不拆除的,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隨地吐痰和口香糖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20元至50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隨地便溺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隨地亂丟菸蒂、瓜果皮核、紙屑、紙錢、包裝品、宣傳品等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除廢棄物,拒不清除的,處20元至5 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燃放鞭炮後不及時清除廢棄物的,責令限期清除廢棄物,拒不清除的,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居民隨意傾倒生活垃圾、糞便的,處50元至100元罰款;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建築垃圾的,處3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二十五條在公共廁所內亂扔污物,隨地吐痰、便溺的,處50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沿街單位和個體業主未自備收集垃圾容器,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傾倒垃圾的,處2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隨意排放和傾倒污水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焚燒垃圾等物品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九條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綠地等露天場所屠宰、加工家禽、家畜等動物的,處300元罰款。
第三十條在垃圾筒(箱)、垃圾袋、垃圾收集點內撿拾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的,處2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在城市道路行駛的運載泥土、沙石、水泥、煤炭、爐渣等易飛物和液體的機動車,未採取覆蓋或者密封措施,沿途灑漏,污染路面的;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路線行駛的,責令清除、改正,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因供電、通訊、綠化、道路、排水、路燈、自來水、煤氣、供熱等施工作業堆放在道路兩側的殘土、淤泥和污物,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經批准進入市區的畜力車車容不整潔的,畜糞落地的,未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和停放的,處50元罰款;未經批准進入市區的畜力車車容不整潔的,畜糞落地的,未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和停放的,處100元罰款。
第三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成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牛、馬、羊、豬等家禽家畜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或對個人處10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單位和個人飼養的貓、狗等寵物在道路、街巷、綠地等公共場所隨地排泄糞便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20元至5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成區內集中飼養、經營動物,有礙城市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0元至5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占用、損壞、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改變其使用功能的,責令成復原狀,處被損壞設施造價1倍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未及時完成分擔區除雪任務的,責令改正,處清除分擔的冰雪費用l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第三十九條實施行政處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鐵嶺市城鄉規劃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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