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 機構: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 施行時間:2002年5月10 日
- 市 長:王小青
- 類型: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西寧市人民政府令
第53號
《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已經西寧市人民 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於2002年4月12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0 日起施行。
市 長 王小青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西寧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西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主管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區、縣建設、規劃、環保、房產、土地、園林、公安、工商、交通、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對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為的當事人在法定處罰限度內實行從重處罰。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元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的;
(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吸菸的;
(三)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紙屑、包裝物等廢棄物的;
(四)不在規定的停放點停放非機動車輛的。
第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元罰款:
(一)在街道、綠地、河道亂倒垃圾、污水、糞便及其他污物的;
(二)在街道、綠地、廣場焚燒垃圾、枝葉、紙錢及其他雜物的;
(三)占道進行牲畜交易、屠宰的;
(四)在主要街道流動兜售商品的;
(五)在市區道路、廣場上清洗機動車輛的;
(六)管理不當致使禽畜糞便污染公共環境衛生的。
第八條 有下例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一)在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上塗寫、刻畫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張掛、張貼、散發宣傳品的;
(三)沿街營業網點門前隨意擺放廣告牌匾的;
(四)戶外廣告、宣傳欄、櫥窗、牌匾、霓虹燈和燈箱等污損或顯示不全的;
(五)在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門前吊掛、堆放物品的;
(六)擅自在市區街道及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的;
(七)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立面污損不潔影響市容的;
(八)各類作業產生的渣土、污泥、垃圾、枝葉等廢棄物不及時清理的;
(九)擅自在街道擺攤設點、占道擺放商品、從事店外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對車輛駕駛人員處以罰款:
(一)運載垃圾、渣土的車輛在非指定的處置場地傾倒的,按傾倒量每立方米處以20O元罰款;
(二)運載垃圾、渣土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按污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
(三)送殯(葬)的車輛沿途拋撒冥幣、紙錢的,處以 500元罰款。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罰款:
(一)市政、郵電、交通、電力等位於街區的公用設施破損,不及時維修、更新的;
(二)建設施工和市政工程設施的養護、維修施工圍檔和工程竣(停)工後不及時清理場地,影響環境衛生的;
(三)隨意傾倒特種垃圾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的;
(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
第十二條 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妨害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二)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的;
(三)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使用暴力的。
第十三條 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事人應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收繳罰款當日內,最遲不超過次日(節假日順延,下同)交至其所在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第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的,當事人仍拒不按期繳納罰款時,先加處罰款;在加處罰款的15日內,當事人仍不繳納罰款或者無力繳納罰款的,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抵繳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已經查封、扣押當事人財物的,當事人仍拒不按期繳納罰款時,先加處罰款;在加處罰款的15日內,當事人仍不繳納罰款或者無力繳納罰款的,依法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抵繳罰款;
(三)採取以上強制措施仍不能促使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義務,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複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將罰款和沒收的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已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使用或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於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循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到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西寧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O02年5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