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丹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是丹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 地區:丹東市
  • 類型:檔案
  • 時間:2011年
丹東市人民政府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丹政發〔2011〕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丹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丹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丹東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愛國衛生工作,提高城鄉整體衛生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遼寧省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以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保護人民健康為目的,由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的社會衛生活動。
參加愛國衛生活動是每個單位和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協作、全民動手、科學治理、社會監督、分類指導的方針。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愛國衛生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目標管理,使城鄉衛生水平的提高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各部門和單位應將愛國衛生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範圍,切實加強對愛國衛生工作的組織、領導。
第六條 市和各縣(市)、區設立的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開展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對轄區內的愛國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和各縣(市)、區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愛衛會的日常工作。各級愛衛辦應具備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編制、人員、經費和工作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指定人員,具體負責愛國衛生工作。
第七條 各級愛衛會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統一規劃和部署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組織衛生檢查評比活動;
(三)指導、監督、檢查、評價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愛國衛生工作,組織協調愛衛會成員單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四)組織開展社會性公共衛生管理和愛國衛生監督執法工作;
(五)動員和組織全社會參加除害防病的社會衛生活動;
(六)組織開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動;
(七)組織開展衛生城市、衛生鎮、衛生村、衛生模範單位等各類創建活動;
(八)協調落實農村改水、改廁工作;
(九)完成上級愛衛會及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級愛衛會由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有關單位組成,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成員部門在愛衛會的協調下,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條 每年四月為全市愛國衛生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衛生城市標準,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不斷提高全社會總體衛生水平,創建國家衛生城市。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村鎮建設規劃,開展改水、改廁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提高農村的環境衛生質量,爭創衛生鄉(鎮)、衛生村。
第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應組織和動員社區和社區內的單位開展創建健康街道、健康社區和衛生模範單位活動。
第十三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衛生公約,共同維護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衛生標準,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禁止在非指定地點隨意傾倒垃圾等廢棄物。不得在樓道、院落和街巷亂堆亂放、亂搭亂建。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綜合措施,改造環境衛生,消除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條件。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集貿市場、賓館、飯店、醫院、糧庫、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釀造廠、屠宰場等重點行業和重點場所,應當完善和落實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有效控制四害密度。
第十七條 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所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消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使有害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第十八條 市區內禁止飼養家畜家禽和無證養犬。養犬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影響環境衛生。
第十九條 除特別指定區域外,醫院、影劇院、體育館、圖書館、候車(機)室、商場、會議室等室內場所及公共運輸工具內禁止吸菸。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托幼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食堂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吸菸。
禁止吸菸的場所應當設有明顯的禁菸標誌。
第二十條 城市各單位實行門前綠化美化、環境衛生、公共秩序、公共設施四包制度和周末衛生日制度。
第二十一條 全市公民應當遵守下列基本的社會衛生規範:
(一)禁止在公共場所亂扔果皮、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亂倒垃圾;
(二)禁止亂貼亂畫、亂擺亂放;
(三)禁止隨地吐痰、便溺;
(四)禁止焚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污損公共設施;
(六)禁止在禁菸場所吸菸;
(七)禁止做其他有礙社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監 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愛衛會應當定期進行綜合性衛生檢查,並對檢查結果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專業監督和民眾、新聞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監督制度。
縣以上愛衛會應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履行愛國衛生監督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聘任愛國衛生檢查員,履行愛國衛生檢查職責,協助愛國衛生監督員工作。
第二十四條 愛國衛生監督員和檢查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標誌,出示證件,並依法進行檢查和取證。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如實提供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和拒絕。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監督、制止和舉報。縣以上愛衛會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應及時受理或者轉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對開展愛國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對已獲得愛國衛生榮譽稱號的單位,實行定期複查制度,發現衛生質量明顯下降,由授予榮譽稱號的單位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二十八條 愛國衛生工作未達標的單位不得參加文明單位的評比活動。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未予依法處理的,縣以上愛衛會有權督促該部門依法處理;對拒不依法處理的部門,縣以上愛衛會可予通報批評,並建議上級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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